仲裁看点 | 仲裁程序中可否追加第三人?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案外人对他人既有诉讼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虽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该案外人便可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此即为“诉讼第三人”。在仲裁案件中,仲裁第三人的称谓便是参照此而得。对于仲裁第三人可否参与仲裁,如何参与仲裁,《仲裁法》尚未明确。本文从一则法院案例出发,结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3、24条,提出对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完善一定的自我思考。
案情简介
“张某申请包某、刘某撤销仲裁裁决”案[(2017)苏07民特2号]:2013年1月,包某与刘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包某借给刘某数十万元,其中第11条约定 “争议提交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就还款事宜发生争议,包某遂向连云港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连云港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期间依包某申请而追加张某作张某以其与包某之间并无仲裁协议为由,向连云港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连仲字第0674号通知书,主要内容:“仲裁庭经研究认为,第三人张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因涉及实体法律关系,故宜留待仲裁庭依法开庭审理后,根据查明情况予以处理”,同时通知张某准时到庭参加仲裁。随后,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连仲字第0674号裁决,裁决刘某承担一定的本息还款义务和部分仲裁费等,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仲裁法》第58条,仲裁庭只能裁决仲裁协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能对仲裁协议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权利义务作出裁决。在本案中,张某并非《借款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张某与包某之间的纠纷并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在张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仲裁庭追加其为第三人,并裁决张某承担责任,构成超裁。由于仲裁裁决关于张某承担责任的部分与其他部分是可分的,撤销有关张某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裁决事项的履行,因此对张某的连带责任部门予以撤销。
案情分析
从法院观点中可以看出,可否追加仲裁第三人要着重检视各方是否具有同一仲裁协议,正是基于此认识,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同一仲裁协议的案外人“和”无仲裁协议的案外人“分别规定了仲裁规则的第23、24条。
第三人和仲裁当事人有同一仲裁协议。若第三人和仲裁当事人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表明各方已经达成仲裁合意。第三人因仲裁协议而被赋予当事人资格,经任何一方申请,应当可以进入仲裁程序。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如此,在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应有对第三人制度的规定,否则将面临程序违法的风险。同时,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绝对尊重,仲裁庭还不能主动追加第三人。
第三人和仲裁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表明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合意,仲裁庭不能罔顾仲裁意思自治的基础而追加第三人,故此情形下第三人不可进入仲裁程序,除非第三人、仲裁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并达成仲裁协议。
综上,只有在满足了第三人和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且最好有仲裁规则进行直接规定的时候,第三人方可经申请进入仲裁程序。
实践启示
在实践中,仲裁庭可考虑如此操作:当事人或第三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庭提出第三人参与仲裁的申请。仲裁庭收到申请书后,需先审查是否具有同一仲裁协议,如具备同一仲裁协议,则可向第三人发出追加第三人的决定通知书,同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如不具备同一仲裁协议,仲裁庭既可直接驳回,也可向各方征询意见,若各方在一定时间内达成同一仲裁协议的,则可追加,反之则相反。
来源:慧客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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