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出资期限未到期,债权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有无胜算?
最近,我接到一个咨询电话,来电的客户是一家创业公司的股东。设立公司时,认缴出资期限到2032年,近年来公司欠了债,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追加他为被执行人,要求他同公司一起向债权人偿还债务。
这位客户收到法院寄来的听证传票与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材料后,急忙向律师咨询,想要搞清楚一个问题,即他到底会不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来为公司偿还债务?
在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这种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方法是非常常规的思路。那么,在股东的出资期限未到期的时候,这个思路到底行不行得通?为什么会存在这样一个问题?这要源于2013年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做了重大修改,诞生了“认缴制”。
一、关于认缴制
二、我们检索了与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相关的裁判文书,归纳了法院的3种不同的看法。
三、回到客户提出的问题,我们认为股东最终是否承担责任,需要考虑以下3个问题:
1.债权人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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