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教育惩戒权走偏须值好三道岗

教育部近日回答了有关《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12条中“刻意孤立”如何界定的问题。《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刻意孤立”,首先主观上是故意而且针对特定学生,具有相对性、持续性,非因疏忽而没有关注到学生的需求;行为表现上,可以是对学生正常需求故意不予回应、指使其他学生孤立特定学生或者物理上隔离(比如单独坐在最后一排)等;后果上,导致学生得不到老师的关注和正常的同伴关系,产生心理上的压力。(4月22日 教育部网站)

近年来,面对学生违纪,班主任老师不敢管、不愿管的现象在不少地方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甚至纵容了部分学生不良行为举止的反复发生,对区域良好教育生态的培育造成诸多负面影响。基于此,教育部及时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为广大班主任教师提供了教育管理的权威依据与有力抓手。而任何新生事物犹如一把双刃剑。教育惩戒规则的实行也不例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个别教师故意安排违纪学生单独坐最后一排,人为冷落甚至孤立学生,从而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即便用心良苦,也不足可取。这与教育部门的本意以及教育初衷相违背,必须及时制止。由此,笔者认为,要想有效防止教育惩戒权走偏则必须值好这样三道岗。

第一,强化思想认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新闻媒体以及各级中小学校要通过相关集体性会议、系列业务培训、德育主题活动等形式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具体条款,准确理解其内涵。要不断强化思想认识,恪守敬畏之心,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在实际工作中科学合理用好教育惩戒权,力求做到不偏不倚,客观公正。

第二,明确责任主体。教师是教育惩戒权的最直接执行者,就其实施效果而言,教师自然负主要责任。但若有偏差,其所在学校同样难辞其咎,校长更是第一责任人。换言之,实施教育惩戒权,不能简单寄希望于教师,各级学校以及校长应承担起管理上的主体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强化对全体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加大专业培训力度,努力提升教师的教育管理水平与解决问题能力,引导其规范有序使用好教育惩戒权。

第三,畅通监督渠道。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与学校通过设立监督电话,公布投诉信箱等形式,畅通监督渠道。引导家长与学生对有违《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行为随时进行举报投诉。相关部门必须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取证,并将调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确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教师应采取口头教育、诫勉谈话、调离岗位等措施进行处置,对所在学校及其相关领导也要给予相应处分,旨在引以为戒,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教育氛围。

诚然,教育原本就是一项很复杂的社会活动。即便学生违规违纪,有时的确很难在最短时间里准确判定事情性质,由此采取教育惩戒权同样难免会出现偏差,这也在情理之中。但理解不等于接受认可。因为教育的对象是一个个有待成长完善的人,马虎不得,耽搁不起,必须努力做到零差错。由此,笔者认为,只要不断强化思想认识,落实主体责任,畅通监督渠道,时刻值好这三道岗,那么教育惩戒权就一定会在既定轨道上有效运行,从而真正担负起为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保驾护航之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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