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演员遭已婚老板长期骚扰,要求解约被起诉赔偿1000多万,微信聊天记录救了她
6月9日,法院裁决结果公布。
此人是谁?她就是曾在《庆余年》中出演北齐沈重的妹妹“沈小姐”。
根据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为达达影视,法定代表人为达达影视CEO、法定代表人聂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文雯为达达影视旗下女演员,曾在《庆余年》一剧中饰演沈婉儿。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来源:代文雯个人微博
此前,达达影视因与代文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60246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北京市三中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书显示,达达影视的诉讼请求,一是主张违约金200万元及预期利益约1070.73万元,二是主张退还垫付费用、居间费用22.8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代文雯在《解约通知函》中列明的解约理由是否成立以及其向达达影视发送《解约通知函》的效力。
其中,关于达达影视法定代表人聂某长期骚扰代某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代某与达达公司签订《演员经纪合同》,达达公司应当为代某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保护。
从聂某和代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看,聂某持续给代某发微信、打电话,向代某表达好感,追求代某,代某拒绝后,聂某仍未停止,并表示如果代某谈了男朋友,他会不遗余力想办法毁了代某的男朋友等。
聂某的行为构成对代某的骚扰,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看,骚扰期间自2017年8月至12月,后根据龙口市心理康复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代某被诊断为×××。代某患×××与聂某的骚扰行为有因果关系,骚扰行为的实施者聂某系达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其行为必然对《演员经纪合同》的履行造成影响。合同履行过程中,代某因聂某的骚扰行为患×××,证明达达公司未对代某尽到保护责任,达达公司在相关条款的履行上构成违约。
一审法院强调,聂某系有家庭之人,应具有基本的家庭责任意识,其对婚外异性展开持续的追求并最终演变成骚扰的行为突破了道德的底线,其行为不利于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一审法院对其相关行为予以谴责。
一审法院认定,代文雯向达达影视发出《解约通知函》的行为存在合法事由,不构成违约。驳回达达影视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此次终审中,北京市三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代文雯向达达影视发送《解约通知函》是否具备解除《演员经纪合同》的效力;二、代文雯应否支付违约金、退还居间费、垫付费用。
经审理,北京市三中院认为,达达公司违约行为已严重影响代文雯获取演艺机会、提高知名度及身心健康,致使《演员经纪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代文雯有权依法解除合同,一审法院对其发送《解约通知函》行为的认定正确,不持异议。
关于违约金,北京市三中院认为,代文雯解除合同的行为于法有据,不构成违约。达达影视关于代文雯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居间费、垫付费用,根据达达影视提交上诉状载明的内容,代文雯实际获得报酬的数额已扣居间费用及代垫费用,现达达影视另行要求代某返还居间费用及垫付费用,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此案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眼查数据显示,达达影视成立于2016年8月31日,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为: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经营、发行、复制、包装、艺人经纪;企业形象包装、宣传推广、广告拍摄、会务展览。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为聂巍,持股比例达70%。
另据公开资料,代文雯出生于1996年,毕业于中央戏剧学院,参演的电视剧包括《九州·天空城II》《庆余年》《蜀汉酒楼》《娘道》及新版《射雕英雄传》等。
除了经济纠纷外,代文雯被老板长期骚扰患抑郁症成为关注重点。
代文雯自爆,2017年开始老板聂某经常给自己发微信。即使代文雯明确表示拒绝,老板聂某依旧穷追不舍,暧昧不行,还要威胁。
聂某是有家室的,其妻子表示,聂某没有进行骚扰,是代文雯半推半就,欲擒故纵。
好在法院是公正的,代文雯和公司达达影视成功解约。
不仅解决了经济纠纷,还明确指出代文雯的抑郁症和老板聂某长期骚扰有着因果关系。代文雯解约不属于违约,更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代文雯毕业于中央戏剧学院,学习的播音与主持。因为长相出众,代文雯被邀请出演网剧《囧西游》。清纯的外表征服了观众,人气大涨,也开始代文雯的演艺生涯。
2019年《庆余年》问世,人气非常高。代文雯有幸参与其中,饰演北齐沈重的妹妹沈小姐。沈小姐和言冰云的爱情故事让人侧目,因为肖战的缘故,沈小姐大受关注。
谁能想到,在剧中外表柔弱,内心坚强的女子,在戏外身患抑郁症。
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电子数据被明确规定为案件证据类型之一。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它整合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博客、QQ聊天工具、网上购物、网络支付平台等功能。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范围,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相对于传统形式的证据,比如物证、书证等,电子形式存储的信息更容易受到故意变化或意外改变的损坏,如软件故障、系统问题、网络上黑客进入文件等等都有可能改变电子数据。可见,微信聊天记录要想具有相应的证明效力,成为认定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并不容易,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还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录的形式取得证据,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因微信不是实名制,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从上面所述的四种途径,在于对方当事人和第三方技术的支持多一些,想要自己提交足以发挥作用的微信证据并不简单。
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在于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具体实务中,搜集有用的微信证据,应当注意:
(一)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容易毁灭,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语音资料的灭失。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
(二)注意微信内容的连续性
如果聊天记录涉及录音,录音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储存和传送的方便,将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者u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删掉,这是非常冒险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
(三)微信语音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四)尽量搜集除了微信内容之外的其他相关证据来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