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小律观点 | 多地放开,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登记仍在路上

基小律说:

随着越来越多私募基金设立,投资人越来越关注其手中的基金份额流动性问题。基金份额的流动性一是体现在基金份额的转让,近年来S基金的大量涌现为基金份额的流动性提供了便利;二是体现在基金份额的质押融资,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允许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进行质押,而质权的设立离不开登记机构的登记,但是由于法定登记机关的缺位,合伙企业份额质押在现实中面临重重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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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菁 张晓斐 | 作者

目录

一、合伙份额质押法定登记机关的缺位

二、合伙份额质押登记机构呈多元化的司法态度

三、多地出台合伙份额质押登记政策,亟待政策统一规范

随着越来越多私募基金设立,投资人越来越关注其手中的基金份额流动性问题。基金份额的流动性一是体现在基金份额的转让,近年来S基金的大量涌现为基金份额的流动性提供了便利;二是体现在基金份额的质押融资,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允许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进行质押,而质权的设立离不开登记机构的登记,但是由于法定登记机关的缺位,合伙企业份额质押在现实中面临重重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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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份额质押法定登记机关的缺位

《民法典》第443条对基金份额的出质作了规定,基金份额的质权在出质登记时设立。该条依然存在两点空白,一是基金份额的登记机关是哪个机关,二是基金份额如何定义,目前多数观点认为这里的基金份额仅指证券投资基金,而不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投资基金的份额可以视为《民法典》第440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而根据《民法典》第441条,像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这样没有权利凭证的权利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但目前为止,我国市场监督部门并未提供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登记系统和操作便利,这就造成现实中合伙企业份额想要质押登记而无处可寻登记机构的窘况。这种缺位将可能导致合伙份额质权的无法设立,比如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3民初117号判决中,法院就认为,在某投资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上设置的质权,因为没有进行出质登记而不成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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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份额质押法定登记机关的缺位

实践中,通过合伙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督部门进行合伙企业份额质押登记是一种权威的确认质权设立的方式,但是目前仅有包括浙江省、江西省、广州市、天津市在内的少数几地的市场监督部门开展这项业务,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近年来实践中出现了变通做法,比如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通过交付等进行质押登记,甚至有通过公证来确认质权的,经过我们的检索,实践中这些登记方式的法律效力存在被认可的司法先例。

(一)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设立

在实务中,部分当事方尝试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合伙份额质押信息登记。在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2025号判决书中,最高院认为,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质押,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因而质权已经设立。[2]

(二)交付设立

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0019号、(2014)虎商初字第0020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出质,《物权法》和《担保法》均未规定登记手续,因此交付即可设立质权,两个案子中,合伙企业均召开了合伙人会议并以《补充协议》形式约定了原告享有质权的事宜,原告取得了该财产份额的控制权,因此质押权利因已交付而设立。前述法院认定交付的标准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交付,而是所谓的控制权取得的相关证据支持:(1)《权利质押合同》的约定;(2)同意财产份额质押的《合伙人决议》;(3)质权设立和质权实现进行约定的《补充协议》,比如对合伙企业进行收益分配、被质押财产份额发生继承、合伙企业解散的收益分配都进行了约定,明确该财产份额对应的收益应汇入质权人账户,并且合伙企业是《补充协议》的签署方、履约方。这些证据让法官相信,质权人质权的实现是具有保障的,进而质权人已经取得了财产份额的控制权。[3]

(三)公证设立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初301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某基金管理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进行质押担保签署了《质押协议》,并在银川市国安公证处进行了质押公证,因而该质权有效设立。[4]

总之,前述合伙份额质押虽然未在市场监督部门完成登记,但多元化的质押登记替代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司法判例的支持,体现了司法机构对合伙份额质押登记机构更为宽容和灵活的态度。《民法典》颁布和实施后,明确要求质押登记,而交付设立和公证显然不是登记,公示效果也较差,我们理解,上述质押登记替代方式也可能存在被部分法院认定为未设立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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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出台合伙份额质押登记政策,亟待政策统一规范

为解决合伙企业份额质押登记法定登记机构缺位的窘境,至今已有多地出台了相应的政策确认合伙份额质押登记的机构或部门。这些登记机构既包括地方市场监督部门,例如浙江省、天津市滨海新区、无锡市部分区域;也包括地方产权交易交易,例如江西省部分区域;以及地方股权交心,例如广州市。各地政策不尽统一,亟待统一规范,具体政策见如下:

虽然江西省和广州市的文件适用范围仅限于某一或某几个地区,但是根据近日电话咨询,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和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均已开放全省范围内注册的合伙企业份额质押登记业务,与此同时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在登记后会将该等信息上传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网站进行公示,而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目前仅与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与广东的其他城市暂未开通信息共享渠道。而无锡市仅有梁溪区、新吴区的相关部门明确回复可以办理合伙企业份额质押登记的业务,即便在一个城市,各区的政策也各不相同。

此外,2021年6月21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及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三点提到要探索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试点,并由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作为试点登记机构,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北京市也会有相应操作细则的出台。

总之,虽然各地政府部门迫于市场的实际需求展开了合伙份额质押登记的试点或尝试,但是登记机构不尽相同,有的由当地市场监督部门管理,有的归口到当地股权交易中心管理,给合伙份额的质押登记带来很大的不便。作为长期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律师,我们呼吁由国家市场监管管理局尽早可以出台合伙份额质押登记的相关统一政策,为我国私募基金的资产流动性提供可配套的措施和路径,最终促进私募行业的壮大与发展。


[1]详见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4c71cd90a104ae88aeaaa5d009211e1。

[2]详见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294f508e68345c9ab41ac5200d04c77。

[3]详见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158fd943b9c48028e3c07db088d7d9a,以及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7bfc1178024428f8f783568e45470f4。

[4]详见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d09790db13d42a9b057aafe00984526。

基小律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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