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家事审判艺术(下)——《判词经典》之十四

   宋代的家事审判艺术(下) 

——《判词经典》之十四

民国版续古逸丛书《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书影

亲属容隐。“亲亲相隐”,为儒家所提倡,也是历代法律所承认的原则。传说,汉武帝时,衡山王刘赐的太子刘爽派人到长安告发其父与其弟谋反朝廷,结果自己反被判以“不孝”之罪,惨遭“弃市”。汉宣帝为此明令天下,汉律亲亲得首匿。唐以后的法律,容隐的范围更为扩大。何以律许容隐?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这样解释:“不许容隐则伤骨肉之恩,不许为首则恐无以救其亲,若任子孙告讦则不惟干名犯义,且恐子孙有贼害其亲之意,故并存之,实天理人情之至,面面都顾到。”《清明集》中的许多判词,在处理家事纠纷时都体现了“亲属容隐”的原则。且举胡石壁“子妄以奸妻事诬父”判为例:

父有不慈,子不可以不孝。黄十为黄乙之子,纵使果有新台之事,在黄十亦只当为父隐恶,遣逐其妻足矣,岂可播扬于外,况事属暧昧乎!符同厥妻之言,兴成妇翁之讼,唯恐不胜其父,而遂以天下大恶加之,天理人伦,灭绝尽矣,此风岂可长乎?决脊鲸配,要不为过,且以愚蠢无知,从轻杖一百,编管邻州,勒归本宗。阿李悖慢舅姑,亦不可恕,杖六十。余人尽放。

所谓“新台之事”,是指不正当的翁媳关系。其典出自《诗经》,原为《诗经·国风·邶风》篇名。《毛诗序》谓,刺卫宣公也。传说春秋时,卫宣公为儿子伋娶齐女,闻其貌美,欲自娶,遂于河边筑新台,将齐女截留。“国人恶之,而作是诗也。”在本案,黄十就是符同他的妻子阿李之言,状告他的父亲黄乙与儿媳有所谓“新台之事”。胡石壁在判词中说:“纵使果有新台之事,在黄十亦只当为父隐恶,遣逐其妻足矣,岂可播扬于外,况事属暧昧乎!”于是从天理人伦出发,不仅驳回了其起诉,还分别对其夫妇施与了杖刑。

不仅亲属之间要“亲亲相隐”,作为判官,亦应为当事人之间的暧昧情事“委曲掩覆”,而“不宜扬播”,这是审理家事案件的道德要求。胡石壁的另一道“既有暧昧之讼则合勒听离”判词中就体现了这样一种美德:

新台之事,委属暧昧,阿黄陈词于外,则以为有,供对于狱,则以为无。若但据其先后之词,而遽以为有无之决,是非鲜有不失实者。当职今亲至院,逐一唤问,耳听其辞,目察其色。阿黄应对之间,颇多羞涩,似若有怀而不敢言;李起宗争辩之际,颇觉嗫嚅,似若有愧而不能言。当职今固未敢决然以为无也。如必欲究竟虚实,则捶楚之下,一懦弱妇人岂能如一强男子之足以对狱吏哉,终于诬服而已矣!况此等丑恶之事,只当委曲掩覆,亦不宜扬播,以贻乡党之羞。又尊卑之间反且如此,纵无此事,亦难复合。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说,出,此礼经之所以垂训万世者也。阿黄之不见说于舅必矣,其夫妇虽欲偕老,其可得乎?合勒听离,黄九二将女别行改嫁,李起宗免根究。

说的是,胡石壁又遇见一起儿媳公公事涉暧昧的案件。究竟有无诉称之事,儿媳阿黄语多反复,“陈词于外,则以为有,供对于狱,则以为无。”胡石壁觉得,“若但据其先后之词,而遽以为有无之决,是非鲜有不失实者。”于是,“今亲至院,逐一唤问,耳听其辞,目察其色。”他观察到:“阿黄应对之间,颇多羞涩,似若有怀而不敢言;李起宗争辩之际,颇觉嗫嚅,似若有愧而不能言。”尽管胡石壁“未敢决然以为无”,但也决定不再一究虚实。因为,“如必欲究竟虚实,则捶楚之下,一懦弱妇人岂能如一强男子之足以对狱吏哉,终于诬服而已矣!况此等丑恶之事,只当委曲掩覆,亦不宜扬播,以贻乡党之羞。”虽然如此,最终的结果还是判离改嫁,这是考虑到,“尊卑之间反且如此,纵无此事,亦难复合。”既遵从了礼经之垂训,又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品读此判,不能不感佩胡石壁的慧眼仁心。所谓慧眼,是指当查清时必查清,耳听其辞,目察其色,均属必须。所谓仁心,则又指该糊涂时且糊涂,尊其隐私,遏其是非,行所当行,止所当止。

惩恶扬善。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一个好的裁判就是一堂生动的全民公开课。古代判官在处理家事案件时,也深谙此道。我们来看真西山“孝于亲者当劝不孝于亲者当惩”判:

当职昨以三事谕民,首及孝悌。数月以来,累据东厢申到,如承信郎周宗强者,其母安人陈氏得疾几危,宗强割股救疗,遂平复。虽非圣经所尚,然其孝心诚切,实有可嘉。今忽据百姓吴拾同妻阿林愬其子吴良聪不孝,再三审问,具言其详。当职忝为郡守,不能以礼义训人,致使民间有此悖逆,日夕惭惧,无地自容。周承信除依条支赏外,特请赴州,置酒三行,以示宾礼之意,用旗帜、鼓乐、鞍马、繖扇送归其家。吴良聪罪该极刑,姑与从轻,杖脊二十,髠发,拘役一年,仍就市引断。使人知孝于其亲者,有司所深敬,不孝于其亲者,王法所必惩。兼此邦之人,本来易化,只缘官司不知训励,故有无知而轻犯者,今为尔民略陈大义。

此为一判两案,正反对比。正者乃孝子周宗强,其母疾危,割股救疗,真西山“除依条支赏外,特请赴州,置酒三行,以示宾礼之意,用旗帜、鼓乐、鞍马、繖扇送归其家”。反者乃吴良聪,其母诉其不孝,“再三审问,具言其详”。于是决以“杖脊二十,髡发,拘役一年”。一正一反,旗帜鲜明。值得注意的是,判完之后,真西山还特意要求“仍就市引断”。用现在的话说,就是要求在闹市上公开宣判,其用意无非是推而广之,亦“为尔民略陈大义”,使广大民众都能知道,“孝于亲者当劝,不孝于亲者当惩”。

民刑混沌。说到“当惩”,有必要说说古代中国一个独具特色的制度,那就是“民刑混沌”。百年以来,西人对此多有诟病,认为古代中国私法规定少而公法规定多,且“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事实也的确如此。历代的法典编纂,都是实行以刑为主的规范混同体例,“纵然是纯民事性的问题,也有处刑的规定。”在司法层面,针对民事纠纷的裁判,也常常杂以刑罚的内容。清末民初的时候,迫于西方列强的压力,着手进行“民刑分立”改革。但于今观之,“民刑混沌”究属“野蛮落伍”,还是“独具特色”,恐怕也不是一句话就能说得明白。黄源盛在分析传统中国法“民事裁判与刑事裁判的程序常两相重叠”时曾经指出:“刑事的诉讼与民事的诉讼,非诉讼标的本质上的差异,只不过其所具有之犯罪的色彩有浓淡之差而已。在诉讼程序上,民事与刑事并无'质的差异’,即其所依据的原则并无二致。”

与“民刑混沌”有些类似的,是所谓“狱讼皆理于县”,也常常遭到西人诟病。对此,徐道隣认为:“县令之职,在'审察冤屈,躬亲狱讼,务知百姓之疾苦。诉讼之曲直,必尽其情理。’此即所谓司法权行政权为同一官吏所掌握,而每为人所诟病者也。然依中国传统政治哲学,德礼与刑罚,同为政教施之方。'管’与'教’不分,则其集中于一人,亦理之必然。”以此逻辑来反观“民刑混沌”,庶几也可以说,既然是礼主刑辅,那么由同一个法官解决是否“出礼入刑”的问题,岂不更为方便?再进一步说,“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有刑罚手段在那儿摆着,即使不用,也可以起到“以刑去刑”的作用。

我们还是来看看宋人是如何在家事案件中适用刑罚,以翁浩堂“婚嫁皆违条法”判为例:

谨按律曰: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即夫自嫁者亦同,仍两离之。又曰:诸妻擅离去,徒二年。叶四有妻阿邵,不能供养,自写立休书、钱领及画手模,将阿邵嫁与吕元五,父子共交去官会三百贯,尚有未尽会二百贯寄留叶万六家。既已亲书交钱,又复经官陈理,若如此而可取妻,是妻可以戏卖也。吕元五贪图阿邵为妻,令裴千七夫妻与杨万乙啜诱叶四,虽已写约,尚未心服,而遽占留阿邵在家。若如此而可得妻,是妻可以力夺也。律有两离之法,正为此等。阿邵身为叶四妻,虽夫不良,且合依母,遽委身于吕元五,唯恐改嫁之不速。如此而可免罪,是妻可以擅去也。三名按法各得徒罪,且就本县各勘杖一百,照条两离之。叶四、吕元五皆不得妻,阿邵断讫,责付牙家别与招嫁。杨万乙、裴千七、叶万六不安本业,辄造事端,和离人妻,亦合徒断。杨万乙、裴千七知情押契,两人各勘杖一百。叶万六不知本谋,只是受寄官会,勘杖六十。叶千七、阿郑各系所由违法离嫁,亦合收罪,念其年老,各且免科。索到脏钱没官,裴千七案后追断。

依户婚律,夫妻不相和谐,可自和离。滋贺秀三在《中国家族法原理》一书中说:“这曾是从古至今不变的中国法一贯采取的立场。”但是,法律却不允许买卖,妻也不可以擅去,违反者不仅不能得逞,甚至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就是民事刑事两相交织。一起纠纷,一揽子解决,不能说不彻底。

封案折断。即使有刑罚的手段,也主要是用于惩罚干名犯义、诬告、欺诈等触及刑律的行为。例如“争田业”判中,李氏伪造证据,“粘贴欺罔”,司法官认为:“是其为奸之意甚深,而为欺之术甚浅。使其不惩,后不止与李行可讼而已也。自合送狱,根勘本情,重置于罚。”通常情况下,刑罚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威慑。在《清明集》收录的判词中,常常会见到两个词——“封案”、“折断”,例如:“张达善勘杖八十,且与封案,再犯拆断。”这其实是宋朝所独有的一种缓刑制度。就“封案”“折断”而言,刘后村的“兄侵凌其弟”判运用得比较清楚。在这个案件中,“丁瑠挟长而凌其弟,逞强而夺其物,而到官尚复巧辩饰非,以盖其罪”,即使如此,刘后村也不“以法废恩”,“不欲尽情根究”,只是判决“引监丁瑠,备牛两头,仍量备禾二贴,交还丁增。”不过,在判词的最后还留了一手:“如更不体官司宽恤之意,恃顽不还,并勒丘州八,仍追搬禾人一并监还。”

息事宁人。调解是中国古代司法的一项重要经验,在家事案件中,尤以调解为要。寓教化于调解,不仅可以“服负者之心”,亦能激发争讼之人的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以收美教化、厚人伦之效果。以调解方式结案,又能修复几近破裂的亲族关系,使其和好如初。此外,将调解之责委与乡里邻人,还可减少生民诉累与司法负荷。在宋代,虽无法定调解程序,但实际的运用非常普遍。例如真德秀《劝谕事件于后》云:“当职昨在任日,遇亲戚骨肉之讼,多是面加开谕,往往幡然而改,各从和会而去。如卑幼诉分产不平,固当以法断,亦须先谕尊长,自行从公均分。或坚执不从,然后当官监析。”《清明集》所收尽管均是判词,但也时见有关调解的记录。例如佚名“争山各执是非当参旁证”判云:

而两词柄凿如此,况书契之人并无一存可以为证。本厅既难根究,何缘可得实情?故未免令两家在外和对,其意无他,……盖欲彼此永绝讼根,免至频频紊烦官府耳。今两家既坚执所长,当职只得从公区处。

欲达息事宁人之目的,并非全要依赖调解,在实体判决方面有意做一些妥协与让步,亦不失为“以土地换和平”之策。《清明集》中有不少这样的佳构,且以“双立母命之子与同宗之子”判为例。在这个案件中,黄廷珍亡后,其妻毛氏少而守节,慨然以不嫁为誓,为续其香火,又立黄臻为后,可是黄家兄弟以黄臻为异姓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立本族禹龙为后。几级官府审理之后都认为,“黄臻为廷吉之子,既合于三岁以下异姓听收养之法,又合夫亡妻在之法,止立黄臻,不立禹龙,可也”。并且,前提举还“洞照肺肝”,非常明了欲立禹龙的真实目的,是“以黄廷吉薄有家产,利所在,小人必争”。但为了“塞诸黄之意,而息其讼”,“是以又于黄氏子孙之中,亦立一人”。仓司和提举都支持了这一判决,不过并非无原则地“和稀泥”,而是将诸般是非细故一一论列清楚,同时将一干教唆和被教唆兴讼骚扰者施以杖责,“以罚族属狥利忘义之谋”。

灵活变通。在“吴肃吴镕吴桧互争田产”判中,判官讲了一通民事裁判的理念:“夫岂知民讼各据道理,交易各凭干照?在彼则曲,在此则直,曲者当惩,直者当予,其可执一,以堕奸谋。” “执一”,固执一端,不知变通之谓也。“其可执一”,就是要善于变通,以尽曲直。“熊邦兄弟与阿甘互争财产”判,就体现了处理家事纠纷如何不泥于法意律条,而是从厚处之。

熊赈元生三子,长曰邦,次月贤,幼曰资。熊资身死,其妻阿甘,已行改嫁,惟存室女一人,户有田三百五十把。当元以其价钱不满三百贯,从条尽给付女承分。未及毕姻,女复身故。今二兄争以其子立嗣,而阿甘又谓内田百把系自置买,亦欲求分。立嗣之说,名虽为弟,志在得田。后来续买,亦非阿甘可以自随。律之以法,尽合没官,纵是立嗣,不出生前,亦于绝家财产,只应给四分之一。今官司不欲例行籍没,仰除见钱十贯足埋葬女外,余田均作三分,各给其一。此非法意,但官司从厚,听自抛拈。如有互争,却当照条施行。

在吴恕斋“兄弟一贫一富拈阄立嗣”判中,甚至出现了拈阄决案的情形。说的是容之、詠之为两兄弟,争欲以其子为堂兄弟秀发后,而不愿为亲兄弟瑞之后,以秀发富而瑞之贫也。吴恕斋既对容之、詠之的徇利忘义而不齿,又要把这官司平心区处,最后想出了一个解决办法,那就是“焚香拈阄,断之以天”。判词曰:

叶秀发无子,本县援“经据法”,谓孙与吴皆异姓不应立,只当于同宗昭穆相当者求之,可谓名正言顺。若论昭穆相当,则容之、詠之皆秀发堂弟,而容之子慧孙、詠之子寄孙皆可立也。今乃各以其子争欲立为秀发后。容之谓已立慧孙三年;詠之亦谓已立寄孙三年。但其亲兄瑞之亦无后,容之谓寄孙系已立为瑞之之子;詠之亦谓慧孙系已立为瑞之之子。二说交驰,争欲以其子为秀发后,而不愿为瑞之后。及详其母孙氏供,初不曾经官除附,则是所立本无定议,明矣。大义所在,亲兄瑞之之无后,重于堂兄秀发之无后,舍亲就疏,此其义为义乎?为利乎?盖秀发生理颇裕,瑞之家道侵微,容之、詠之徇利忘义,遂阋于墙而不顾,讼于官而不耻,甚至污其母以偏爱,人情至此大不美。官司若不早与平心区处,非特瑞之、秀发身后俱失所托,而容、詠手足之义,参商益深,甚非所以慰母心而厚风俗也。欲唤上容之、詠之当厅以慧、寄二名焚香拈阄,断之以天,以一人为瑞之嗣,以一人为秀发嗣,庶几人谋自息,天理自明,存亡继绝,安老怀少,生死皆可无憾。

惩治滥讼。“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但“花落讼庭”的无讼境界却一直是中国士大夫阶层的共同理想。在宋代,商品交易发达,人们的权利意识觉醒,诉讼也就空前“兴旺”,但官府依然提倡“无讼观”,在家事审判中尤其如此。《清明集》中诸多判词都对兴讼之弊予以晓谕,例如胡石壁在“妄诉田业”判中开篇便讲:

词讼之兴,初非美事,荒废本业,破坏家财,胥吏诛求,卒徒斥辱,道途奔走,犴狱拘囚。与宗族讼,则伤宗族之恩;与乡党讼,则损乡党之谊。幸而获胜,所损已多;不幸而输,虽悔何及。故必须果抱冤抑,或贫而为富所兼,或弱而为强所害,或愚而为智所败,横逆之来,逼人已甚,不容不一鸣其不平,如此而后与之讼,则曲不在我矣。

如果说对于普通当事人只是劝其息讼,对于教唆架讼之徒则是痛加惩治。马裕斋在“哗徒反复变诈纵横捭阖”判中就指出:

浙右之俗,嚣讼成风,非民之果好讼也,其中一等无籍哗徒,别无艺业,以此资身,逐臭闻腥,索瘢寻垢,事一到手,倒横直竖,一惟其意,利归于此辈,祸移于齐民。若不痛加蕴崇,风俗何由可变。

署名“莆阳”疑是莆田县丞所作“典卖园屋既无契据难以取赎”判,就是惩治滥讼的一个名篇。说的是曾氏兄弟本是“先正之孙,名宦之子”,却“以天伦之厚,而疾视如仇雠,以骨肉之亲,而相戕几豺虎,纷纷诉牒,曾无岁月”。“今来事到本厅,以其各是名宦士类,无不再三劝谕,使之从和,庶可以全其恩义,而皆难以告语”,只得使出绝招,那绝招就是:“合备申县衙,乞备榜晓示,应今后词讼,有与曾氏兄弟干涉者,非弟使人诉其兄,即兄使人讼其弟,并与根究来历,将套合教唆之徒,痛与惩治,则曾氏之讼庶几其少息矣!”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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