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白是非有范公——《判词经典》之十六

别白是非有范公

——《判词经典》之十六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固以民事裁判居多,但也不乏经典刑事判牍,这当中,范应铃是值得说说的一个。在《清明集》中,他的判词署名范西堂,那是他的号。按《宋史·范应铃传》所记,“范应铃字旂叟,丰城人,方娠,大父梦双日照庭,应铃生。稍称,厉志于学,丞相周必大见其文,嘉赏之。”范应铃开禧元年举进士,仕途的第一站是永新县尉。甫一出道,即出手不凡。“有大姓与转运使有连,家僮恣横厉民,应铃笞而系之狱。郡吏庭辱令,应铃执吏囚之,以状闻。”自那以后,范应铃历知永新、崇仁县,通判抚州、蕲州,知吉州,又任广西、浙东提点刑狱,官至大理少卿。

范应铃的决狱之术很早即已闻名遐迩,《宋史》本传称:“应铃开明磊落,守正不阿,别白是非,见义必为,不以得失利害动其心。”“所至无留讼,无滞狱。”“夙兴,冠裳听讼,发擿如神,故事无不依期结正,虽负者亦无不心服。” “家居时,人有不平,不走官府,而走应铃之门;为不善者,辄相戒曰:'无使范公闻之。’”对此,我们从《清明集》收录的“郡吏借补权监税受赃”判中也可以感受到一些。有一个叫作李俊明的人,原系郡吏,因罪罢官,但随后又乘补缺摄取了监税官一职,肆为荼毒,被害良多,有欲陈诉,无异登天。经从此地的范应铃熟知利害,派遣官员对其追究审问,给予了严惩。

范应铃像(清同治甲戍年重修宣邑高平郡范氏宗谱散页)

范应铃的家乡江西丰城,还出过一位名人,叫作徐鹿卿。《宋史》本传称赞他:“居官廉约清峻,豪发不妄取,一庐仅庇风雨。”徐鹿卿曾有一段话送给应铃:“经术似兒宽,决狱似隽不疑,治民似龚遂,风采似范滂,理财似刘晏,而正大过之。”这个评价听起来有些不得了,但当我们品读了范应铃的判牍,也不免连说“信哉斯言”。《宋史》本传说,范应铃的断讼语曾结集为《对越集》四十九卷,只可惜今已失传。幸有《名公书判清明集》存其判词二十四道,尚可尝鼎一脔。

范应铃断狱,不仅确有隽不疑之风,巧的是,在他的一道判词中,还真的提到了隽不疑。这道判词题为“无证据”,收录于《清明集》卷八“户婚门”之“别宅子”类。“别宅”,旧指无正式夫妻关系而同居的妇女。又称外妇、外妻。“别宅子”则是别宅所生之子。这个案件的原告李五,就自称是一位别宅子。他说他的生母怀着他时,被生父饶操赶出家门后,嫁给饶操的仆人李三。饶操死后,李五提起诉讼,要求回归饶氏家族。范应铃的判词这样开头:

饶操无子,养应申以为子,傥果有庶出之亲子,不自养育,并母逐去,以嫁其仆李三,非人情也。今李三之子李五,谓其母怀孕而出,以嫁李三,自陈归宗,何所据而然也。准法:诸别宅之子,其父死而无证据者,官司不许受理。李五生于李三之家,年逾二十,父未尝以为子,其无证据也决矣。

判词要言不烦地说清案件原由,同时也委婉地指出:就事论事的话,倘饶操真的是“有庶出之亲子,不自养育,并母逐去”,不合人情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空口无凭,是否如你所言,必须要拿出证据来,因为法律规定得很明确:“诸别宅之子,其父死而无证据者,官司不许受理。”就本案而言,“其无证据也决矣”。既然没有证据,还有什么需要多说呢?按照一般人的做法,驳回其起诉就是了,但范应铃没有就此住手,接着说了很多话:

李三,饶操之仆也,二十年间,往来饶操家,不知其几,必严主仆之分,欲为子者果如是乎?据李五所供,谓是生母之出,母实逐之,理固有此,第母死十年之后,饶操身故十年之久,非一朝夕,饶操胡为一并弃逐。初母死而不持母丧,今父死而欲分父之业,夫岂可行!越年二十,明居李三之家,而阴为饶操之子,天下岂有无父之国哉?夫父子,天性也,不可以强合,纵是其己之所出,而父不认,亦无可强之理,矧为伪乎?

虽说李五拿不出过硬的证据,但他仍有他的说辞,有必要进行辨析,以别真伪。上面这段话,就是范应铃的回应。你李五不是说生母之出是因为主母把她赶出去的吗?可是主母身故之后十年饶操才亡故,十年的时间不短了,饶操为什么一直对你弃之不顾?再者,当初主母死的时候你不为主母守丧,现在父亲死了却要分他的家产,有这个道理吗?还有更重要的,父子之情本属天性,不能强合,即使如你所说是其亲生,但父亲不认,你也没有强合之理呀。这一连串的追问,句句皆从人情事理出发,一步步揭露出李五的主张不合常理。接下来,范应铃甚至还援引了隽不疑早在西汉年间就做出的一个先例:

昔卫太子归诣北阙,公车以闻,是否未可知也,众方艰于区处,京尹隽不疑乃叱从吏收缚,谓太子得罪先帝,亡不即死,今来自诣,是罪人也,诏狱而竟得其伪。夫大义所在,古今不易之理,家国虽异,其理则同,以义断之,何所容喙。

隽不疑是汉武帝任命的京兆尹,他曾经智断疑案,识破冒充汉武帝嫡长子卫太子的奸诈之徒。据《汉书·隽不疑传》记载,那名男子乘着黄犊车来到北阙时,吏民聚观者数万人。丞相御史等都莫敢言。隽不疑来后,立即叱从吏将其收缚。经过隽不疑的审问,那人如实招供:其本夏阳人也,姓成名方遂,以卜筮为事。只因有人说“子之貌甚似卫太子”,便起了冒充早已死在外面的卫太子的歹心。后来廷尉还招来他的乡里辨认,结果“皆识知之”。现在范应铃重提旧事,意在说明,“夫大义所在,古今不易之理,家国虽异,其理则同”,冒充太子与冒充别宅子,其伪则一。即使是真的,“以义断之”,也是罪人。

就李五案而言,不排除族人之家因为饶操过房应申而怀不平,故意出来为李五作旁证的,对此范应铃亦未尝留下漏洞,判词接着就对此进行了分析:“如果你们是崇笃族义,主持公道,那么在饶操在世的时候为何不使他们正父子之名,以绝纷争之祸于他日呢?干嘛要在饶操身死之后才想起这一出呢?”在明辨真伪的基础上,范应铃还对“族义之薄”进行了教谕,并且指出:“今之为政,非曰知之艰,必须行之果也,及至无讼,家已用丧,卒堕族人之奸。”道出了处理此类案件的裁判之道,那就是:必须果断拒之门外,不使诉讼进行下去,否则,等官司打完,家产也会丧尽,最终堕入了族人之奸。判词是这样写的:

缘李五出没于族人之家,往往多有主之者,若问族长,必有出而证其实。大槩饶操过房应申,族多不平,乘机诋巇,令得以骋。若果崇笃族义,其行以公,当操存日,何不俾正父子之名于一时,绝纷争之祸于他日。胡为操死之后,遽相扶持,以图终讼,族义之薄,莫甚于此。郡县所断,反复辩证,如见肺肝。今之为政,非曰知之艰,必须行之果也,及至无讼,家已用丧,卒堕族人之奸。李五勘杖一百,编管邻州。李三本是饶操地客,押出县界,有词决配。

由“无证据”判,我们对范应铃如何发擿如神、别白是非,有了一个直观的了解。它给我们的最大启发是:审查证据从来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必须充分结合人情事理,“以义断之”。要想收到令人心服口服的效果,简单的一句“不合法”也是做不到的,只有鞭辟入里,才能让人无话可说。

法官者,适法之官也。要想正确地适用法律,必须对法律有着深切的理解,必须具备熟练解释法律的本领。解释法律的过程,既是明辨是非的过程,也是说服当事人的过程。在这方面,范西堂亦有过人之处。且举“漕司送下互争田产”判为例。案件由来是:

宝庆元年,余焱有状经县,讼黄子真盗买叔余德庆户土名东陂、小陂田产,合用亲邻收赎。黄子真执状出头,谓余德庆原买黄文万土名东陂、小陂田产,今复卖与本家,自是祖产,不应更问亲邻。

可见,该案涉及亲邻之法的适用。两造之间,一曰应予适用,一曰不应适用。范西堂抓住争议焦点,首先对亲邻之法的立法目的进行了解读:

然律之于法,诸典卖田宅,具帐开析四邻所至,有本宗缌麻以上亲,及墓田相去百步内者,以帐取问。立法之初,盖自有意,父祖田业,子孙分析,人受其一,势不能全,若有典卖,他姓得之,或水利之相关,或界至之互见,不无扞格。曰亲曰邻,止有其一者,俱不在批退之数,此盖可见。墓田所在,凡有锄凿,必至兴犯,得产之人倘非其所自出,无所顾藉,故有同宗,亦当先问。两姓有墓,防其互争,则以东西南北为次,尤为周密。二者各有所主,非泛然也。

范西堂的行文,略显古奥。这段话若翻译成白话,我们更能感知他解释法律的韵味:“不过按照法律规定,凡是典卖田宅,应当置备账册列名四周毗邻。如有同宗缌麻以上亲属,以及有墓地相距百步以内的相邻者,则应当按账册书面征询其是否有收赎意向。当初制定这一规范,自有其立法目的。这是考虑到:父祖田业,子孙分割,每个人只能继承其中一部分,势必不能完整继承。如果有人典卖其中一部分,外人购得,或者水利系统相互关联,或者田产边界相互交错,都会有所抵触。无论是亲属还是相邻者,只要是其中之一,都不在放弃先赎权之列,这是显而易见的。坟地所在之处,但凡使用锄具挖凿,定会产生冒犯,得到田产的人如果不是墓葬之人的后代,就会无所顾忌,因此如有同宗,也应当先询问其是否赎买。如果是不同姓的两家各有坟地,为防止他们互争,则以东西南北为顺序依次询问,这一规定尤为周密。总之,田产、坟地二者各有不同,并非泛泛规定。”

解释完法意,则是对本案情形的具体分析:

今置黄文万之田者余俊明,俊明之子曰德庆,复卖与元业之孙黄子真。今赎德庆之田者余德广,德广之父曰俊民,与俊明之后略不相干。别位田产,典卖入户,本非一家之业,既无交互,輙以亲邻收赎,殊失立法之本意。且黄氏自有祖坟在侧,据所画图,高、曾以下凡十一所,纵未必皆实,只照余德庆元所立契,明言东至黄子真墓为界,即合墓田相去百步之法。德庆所卖,若非黄之祖业,亦合先行取问,况是元来祖户坟山,子孙得之,反以年限隔远,不许为主,乌有此理?

说到此,其又对立法本意作了进一步解读:

墓田之与亲邻两项,俱为当问,然以亲邻者,其意在产业,以墓田者,其意在祖宗。今舍墓田,而主亲邻,是重其所轻,而轻其所重,殊乖法意。

以上只是“小试牛刀”,范西堂真正的“代表作”还是他的“因奸射射”。

祖宗立法,参之情理,无不曲尽。傥拂乎情,违乎理,不可以为法于后世矣。

开篇一句筋节语,即已“先声夺人”。这段论述情理法的语录,经典之极,广被征引。日本学者佐立治人就在《〈清明集〉的“法意”与“人情”》一文中说过:“认为法律是在充分考虑人情的基础上制定的,人情已经包含在法律之中,表明了审判官对制定法的信任感。”这一理念,在随后的判词中得到了充分展现。这也是南宋判官的共识:“审判官的信念是:正因为制定法具有那样的性质,所以应该依据制定法作出判决,而绝不能越过法律直接以人情作为判断的基准。”接着来看范应铃对于案情的简述:

临桂黄渐,窃衣缝掖,以小斅为生,侨寓永福,依于陶氏之家,携妻就食,贫不获已,此已可念。寺僧妙成与主人陶岑互相衣物,遂及其妻,因谓有奸。尉司解上,县以黄渐、陶岑与寺僧妙成各杖六十,其妻阿朱免断,押下军寨射射。

读到这里,案情已明,先要解释一下的是何谓“押下军寨射射”。所谓“射射”,是宋代一项有趣的法律制度,是指将犯了淫荡罪行的妇女押到军营,由军士以射箭方式竞标,胜者娶之。在本案,既然阿朱与陶岑、妙成均谓有奸,合该射射,维持县判也在情理之中,但范应铃却没有简单从事,一句“此何法也?”拉开了对县判一顿猛批的序幕。

此何法也?黄渐有词,县司解案,并追一行供对,与所诉同。如此断事,安能绝讼。在法:诸犯奸,徒二年,僧道加等。又法:诸犯奸,许从夫捕。又法:诸妻犯奸,愿与不愿听离,从夫意。今黄渐不曾以奸告,只因陶岑与寺僧交讼,牵连阿朱,有奸与否,何由得实。捕必从夫,法有深意。黄渐即非愿离,县司押下射射。淫滥之妇,俾军人射以为妻,此固有之。当职昔在州县,屡尝施行。第三人以上方为杂户,或原来无夫,或夫不愿合,无可归宿之人,官司难以区处,方可为此。未闻非夫入词,而断以奸罪,非夫愿离,而强之他从,殊与法意不合。若事之暧昧,奸不因夫告而坐罪,不由夫愿而从离,开告讦之门,成罗织之狱,则今之妇人,其不免于射者过半矣。

县判看似合法,其实只是合了其中一条。“诸犯奸,徒二年,僧道加等”,固然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法律还规定:“诸犯奸,许从夫捕”,也就是说,奸情属于自诉案件,丈夫“既未有词”,“则官司不必自为多事”。而本案的情形是,“黄渐不曾以奸告”。更何况,“只因陶岑与寺僧交讼,牵连阿朱,有奸与否,何由得实。”法律还规定:“诸妻犯奸,愿与不愿听离,从夫意。”黄渐并未表示不要阿朱,所以才急急上诉,县判径直判其“射射”,未免孟浪。法律规范是一个体系,顾此失彼,则必“与法意不合”。孟浪执法,其后果必会“成罗织之狱”。范应铃在法律适用方面给县官上了一课。紧接着,范应铃还有“参之情理”的考虑。

况阿朱有子,甫免襁褓,使之分离,遂绝天亲,夫岂忍为!数岁之子,贫而无侍,虽曰从公,焉保其生。以政事杀民,此其一耳。

原判在量刑方面还存在“重其所当轻,而轻其所当重”的错误,范应铃亦进行了分析。

寺僧犯奸,加于常人可也,今止从杖罪。妇人和奸,从徒二年可也,今乃免断。妇断,寺僧减降,不妨从厚,胡为黄渐与之同罪?胡为阿朱付之军人?重其所当轻,而轻其所当重,为政如此,非谬而何?

问题出在哪里呢?范应铃指出:“舍法而参用己意”是错误的根源。他指出:县判的所谓“己意”,是所谓的“礼运之说”,但是,礼与法的功用毕竟不同,“圣王垂训,所以经世,祖宗立法,所以治讼,二者须并行而不悖也。”断天下之讼,成于礼法并用;“断天下之讼,尽于舍法而用礼”。判词是这样表述的:

守令亲民,动当执法,舍法而参用己意,民何所凭?家人一卦,古今不可易之理也。凡人有家,当日置于座侧。然必于天下之家道,尽合乎易之家人,比屋可封矣,岂复有男女之讼更至官府。礼运之说,亦前圣之格言,夫人食味,别声,被色,而生斯世,岂容不知。然断天下之讼,尽于舍法而用礼,是以周公、孔子之道,日与天下磨砻浸灌,为羲皇之世矣。两造具备,岂复有人。敕令格式之文不必传,详定一司之官不必建,条法事类之书不必编,申明指挥之目不必续,文人儒士固愿为之,何待武弁始知有此。圣王垂训,所以经世,祖宗立法,所以治讼,二者须并行而不悖也。

县司此断,悉由簿尉,非长官而受白状,非所司而取草欵,俱为违法。行下取问承吏张廕、刘松,必有取受,本合送勘,今且免行,各从杖一百。阿朱付元夫交领,仍责立罪状,不许再过永福,如违,先从杖一百。妙成照本县已行,押下灵川交管。

县判不仅“不如法”,违人情,甚至还存在“非长官而受白状,非所司而取草欵”的程序违法问题,这一切都没能逃过范应铃的法眼。他甚至还怀疑“承吏张廕、刘松,必有取受”,因此,判决的主文首先是对这些承吏予以惩戒;犯奸的寺僧妙成,自应按律治罪,维持原判也不在话下;对于阿朱,则是“付元夫交领”。不过,毕竟其有失检点,出于警示,给其追加了一个“缓刑”:如果今后再犯,绝不客气,必有杖刑伺候。这也是宋人处理教化与刑罚的惯常做法,一如胡太初在《昼簾绪论》中所言:“我以礼教汝,汝必无怨恶;以律治汝,汝何所措其手足乎?”

这样一个裁判,让我们充分领略了范应铃对于法意、礼义、人情以及三者关系的省察与把握,让我们充分体会了何为“守令亲民,动当执法”,何为“重其所当重,而轻其所当轻”,也让我们明白了为何“人有不平,不走官府,而走应铃之门;为不善者,辄相戒曰:'无使范公闻之。’”有道是:冠裳听讼真如神,别白是非有范公。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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