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水土保持方案应该编报告书还是报告表?
作为一个从事水保行业的人,经常会碰到别人问你,这个项目要不要编水土保持方案?如果要编是应该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还是报告表?尤其是在与业主谈项目时,如果不能给出明确而肯定的答复会显得你不够专业,并很可能导致你错失这个项目。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议议这一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明确了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形,那么在确定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后,如何界定水土保持方案到底应该编报告书还是报告表?
首先我们来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第5号令)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即如表1:
表1
序号 |
征占地面积(公顷) |
挖填土石方总量(万方) |
方案类型 |
1 |
>=1 |
- |
编报告书 |
2 |
- |
>=1 |
编报告书 |
3 |
<1 |
<1 |
编报告表 |
再看《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即如下表2:
表2
序号 |
征占地面积(公顷) |
挖填土石方总量(万方) |
方案类型 |
1 |
>=5 |
- |
编报告书 |
2 |
- |
>=5 |
编报告书 |
3 |
0.5~5 |
<5 |
编报告表 |
4 |
<5 |
0.1~5 |
编报告表 |
5 |
<0.5 |
<0.1 |
不编方案 |
从法的形式来看,水利部第5号令为部门规章,属于法律位阶;水保〔2019〕160号文为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位阶。因此,从法的效力来看,水利部第5号令效力高于水保〔2019〕160号文。那是不是应该按水利部第5号令的规定来执行呢?
我们继续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由于水利部第5号令和水保〔2019〕160号文均由水利部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规定不一致时,应该执行新的规定,因此,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告书还是报告表应按本文表2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