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
××备罚字〔 〕第 号
区司法局:
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将我单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 作出的关于 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上报备案。
附:1、调查终结报告(复印件)
2、法制机构审核意见表(书)(复印件)
3、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4、结案报告(复印件)
报备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案时间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备案)
《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五)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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