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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孙女士,53岁,自10年前便出现蛋白尿,检查诊断为「慢性间质性肾炎」,随后规律于同一家医院诊疗,期间多次住院接受治疗调整方案,今再次因「慢性间质性肾炎调整治疗方案」就诊肾内科,医疗团队评估患者目前为CKD 5期,由小刘大夫担任她的主管医生。
患者既往曾有垂体和甲状腺方面的问题,不过小刘大夫在调取既往病例时发现,孙女士在本次住院前,曾在短时间内先后挂号多位肾内科专家的门诊。
在进一步与各专家沟通后,小刘大夫得知,该患者因自身病情经常处于焦虑状态,并且对医生持有不信任的态度,常常会就诊于多位专家的门诊并偷偷录音,然后仔细比对各专家所给决策的不同,反过来以一些细枝末节的差异质问大夫,让诸多教授很是头疼。
小刘大夫在进一步与孙女士接触过程中,能明显感到她的抵触态度,并且坚持在任何场合与大夫交谈时录音,以确保大夫对自己所说的每一句话能够负责。不过如此一来,不仅影响医护人员的心情,在与患者讨论病情的过程中也受到严重的影响。
请您评评理:在这种情况下,录音到底对还是不对?从医生以及患者的角度该如何正确看待这个问题?
案例来源:协和医大八年制博士生 留德竹林在
文末会通过视频讲解的形式为大家呈现专业点评,请耐心看到最后哦~
本期选题较为尖锐,涉及到我们平常常常避而不谈的问题,不论对于医生还是患者而言。也因此留言区有朋友「言辞恳切」地质疑我们写这篇推文的初衷,包括我们现如今作为协和八年制医学生,是否还有如前辈一般的为医学事业奉献、为患者的健康立命的信念。并且这份信念是逐渐加重的,这包括我们看见患者因我们的努力而获益时的成就感,也包括我们面对患者恶化的病情束手无策时的无力感,这些都是支撑我们熬过漫长学制、一次又一次考试、考核的动力。所谓信念,不是光说说而已,但也不是旁人敲敲键盘能够轻易诋毁!设立本栏目的初衷在于深度探讨医患之间的临床伦理问题,会遇到诸多让医生或者患者反感、恼火的场景,这是难免的,而且在临床中真实发生的冲突和争执,远要比我们的评论凶险、激烈得多!不过小编认为堵不如疏,凡事发生即有原因,即有借鉴的意义,我们从多方面剖析案例,并把最本质的矛盾呈现给读者,引起深思、防微杜渐,这样才能保证更好的医患沟通。尽管这样的设定经常会使得医生和患者不自觉站在对立面,不过请记住,医生和患者所追求的都是同样的,只是偶尔会求同存异而已。
感谢各位读者一直以来的参与、鼓励和鞭策,如有任何冒犯小编表示十分抱歉,请各位理解!
拒绝录音,无形中会拉远医患的距离
个人认为,首先,沟通,沟通,还是沟通;心理,心理,还是心理。有时对于医生而言,最难的不是诊治疾病,而是让病人对自己的情况有正确的认知。这需要医生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在与患者的沟通上,然而全民健康素养的提高非一日之功,因此现在这个重担只能暂由医生来承担:在不贬低同行的同时尽可能让患者明确自身情况。但是也不能强求医生让每个病人都对自己的病情有清晰认知……回到录音这个问题,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等会经常让能力占优的医方位于舆论中的下风。脑子记不住医嘱其实可以通过纸介质或者电子材料记录,若是无能力阅读,无论是不识字还是视力有问题的病人,大多都有他人陪同,因此录音没有不可替代性,而且还有后期修改的可能,作为记录医嘱的理由不充分,更多的其实还是对医生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不仅会寒医生的心,也对患者没有好处。反过来说,如果是医院录音或者安装摄像头,除了对患者的不信任,又有侵犯患者隐私的顾虑。也许第三方介入可能才不会有明显的倾向,但涉及到的成本又是大问题。综上所述,进行录像或录音无论如何都不是一个有利于医患双方的措施。所以个人认为不应该进行录音。“录音”这个真是让人后背发凉,不敢说话了……下周要去医院,不会被录吧……我认为患者录音无可厚非,但是换作是我我会请患者到医院科室的专门的办公室或者谈话间,并开启医院的录像录音设备对我所说的话进行真实准确的记录。同时我也会注意自己的语气与措辞尽可能的官方与严谨。其实大多同仁之所以抵触录音主要原因就是害怕恶意剪辑等等,为什么大家对于微信没这么抵触,就是因为微信自己也有底板作为证据不至于太过被动。遇到过,我也开录音了,录就完事了,聊天记录也可以造假,关键就是我自己也有一份,就不怕被剪辑ps。我觉得负责任的谈话也许并不怕录音,但怕的是断章取义,避重就轻的剪辑。综艺节目里也有不少类似操作,非常具有误导性。所以如果患者想要录音,咱们不妨也录一个完整版留存。
你这个问题讨论的焦点,不就是临床上面病人的利益冒犯到医生的尊严的时候,是病人让位医生,还是医生让位病人?
临床上面,病人的利益永远都是在第一位,医生本来就是为了照护病人而存在的,这压根就不是一个伦理问题。
这个问题不是一个伦理问题,小标题不就写的很清楚吗,利益冲突!临床上面,病人的利益跟医生的利益起冲突的时候,到底谁的利益更重要?这个问题还需要讨论吗?
篇幅原因本处只展出部分网友热议评述,更多精彩内容请见上期案例篇评论区,如果您有任何想法也欢迎在下方评论区提出~一说到病人和/或家属录音,作为医生,我会非常警觉。病人录音的确原因多种,有些是病人记性不好,对于医疗的注意事项,尤其是用药等情况记不清,需要有一个记录能巩固记忆,这种的无可厚非;但有一些病人并非只有这个目的,像文中的这位孙女士那样;而且在和病人初打交道时,我们并不能很好地把握病人的动机,所以会让我对录音非常警觉甚至反感。
从医学角度而言,医学不是一门已经被彻底搞清楚了的科学,各种疾病的机理尚未明晰,个体异质性对疾病发展的影响也大不相同,这些都需要深入的研究。而不同的大夫,结合各自的临床经验和对疾病的理解,在医学原则一致的背景下,在诸多问题上都会有不同的见解。
而像文中的这位孙女士,显然对这一点是不理解的。录音后,反复对不同医生细枝末节的差异「解读」,只能让我们说话越来越保守,患者能获得的医疗信息也只会越来越少;也消耗了我们大把时间。
现在通讯技术发展迅猛,很多社会事件的多次「剧情翻转」都是因为录音、视频等篡改、删减变得真假莫辨。对于不谙录音录像设备以及处理的我而言,自知无法驾驭,而很大一部分的医生,可能跟我一样,也是这方面的小白。法律讲究证据,如此情况下,但凡发生纠纷,医生自然是出于劣势的。
在现实医疗工作中,我也深知医生的言语可能与患者的理解还存在一道沟壑,所以我会选择多说几遍,确认他/她真的明白了,或者帮助记录下来,用来辅助以后的诊疗。但我不支持患者和/或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5年作出《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可见,偷录经过了不能成为证据到有条件成为证据的过程。首先,全面认识患者录音:医患之间不可避免存在大量的口头交流,对交流过程的全程录音,有助于患方全面正确的理解并执行医嘱,同时也为医生告知留下了证据。日常口头告知的内容远多于病历记载,全程录音可以成为病历的有益补充,证明医生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其次,注意沟通方式和表达:首先,不妨大方同意患者录音以消除不信任;其次,注意表达方式和措辞,如不对他人诊疗进行评论尤其是贬损性的评论,切忌说话过满、过于绝对,一定要留有余地等;第三,系统里准备提前拟好的温馨提示,如对于需要长期服用激素的患者,开出强的松同时,系统自动打印服用激素的注意事项并出具给患者,充分告知同时提升患者就医体验,也节约医生的时间和精力。第三,如果出现擅自传播医患对话甚至进行断章取义等编辑后传播的情况,医生应当也完全可以依法维权。对于案例中的患者,首先告知可以录音,其次告知开药不是解答数学题,没有唯一的标准答案。不一致的治疗方案,并不代表存在错误方案。患方可以知情并比较权衡不同的治疗方案,患方拥有治疗方案的最终决定权。北京协和医学院 张迪
人文学院讲师 生命伦理学博士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体会到文字背后浓浓的火药味,想必各位看官都或多或少有些许体会。诚然录音本身无可厚非,一方面能够方便患者记录医生所嘱托之事,另一方面方便医生更好落实自己所开出的医嘱,提高患者的执行度和依从性,本为共赢之事。但就像器官移植等许多事情一样,往往因为防范个别恶意行为而导致无法很好利用资源。医生会因为防范恶意剪辑而束手束脚,患者也会因此受到牵累,让原本应该合作共抗病魔的双方开始窝里斗。那么,从伦理学的角度我们该如何理解并行动呢?请看本期伦理学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