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的区别
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程序启动原因及主体不同
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开始,程序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呈多元化。再审程序的启动基础是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当法院和检察院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它们可以自行启动再审程序,也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当事人没有再审诉权,当事人申请再审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的发生,只是为司法机关启动再审程序提供线索和依据,即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启动再审程序,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上,无论是申诉还是申请再审,当事人不具有完整意义上的诉权,当事人再审、申诉没有程序上的保障,对法院没有约束力,这方面司法界也正在探讨改革,考虑将当事人的申诉或申请再审权利按照诉权的模式重新定位。
二、提起方式不同
上诉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较多也比较复杂,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提交书面的再审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三、提起诉讼的期限不同
上诉期限较短,一般在一审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应提出;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民诉法修改了民事再审申请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三项、十二项、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相比修订前的二年期限要短,需要注意。
四、审理的对象不同
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而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稳定性,对法院、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只有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启动再审程序或因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受理申请的法院依法审查后裁定再审才能启动程序,对该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再次进行审理。
总的来说,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都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再审程序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是旨在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