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确,集采未中选品种不得“断药停药”,“价高药”提高自负比例

医药云端工作室:挖掘趋势中的价值

编辑:安诺影
此前,有媒体曝出上海多家医院开不出集采未中选的原研药处方。近日,上海发文,提出对于未中选药品不得采取断药停药的“一刀切”做法。并对“价高药”实施梯度降价、提高自负比例10%或20%。

近日,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药监局以及上海市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本市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对于未中选药品不得采取断药停药的“一刀切”做法。

对于“价高药”按照“价格适宜”原则在梯度降价或限价后挂网公开议价采购,同时提高自负比例10%或20%。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20日起实施,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需提高的药品自负比例执行时间由本市医保部门另行通知。

随着第三批国采的落地,各地也开始陆续发文推进落实第三批集采工作。而对于未中选品种,前几批国采各省的未中选价格基本都是按上海的阶梯降价方式,从第三批国采各省开始有了自己的思路。

像湖北、海南、北京、天津等省未中选品种的降价方式分为两类:未中选品种中的过评品种以上海梯度降价为参考,而未过评品种则一般以省级中选价为参考,对比全国最低价,取两者低值作为参考价。

而甘肃则规定未中选的同品种不同规格药品,其申报价以甘肃中选价按照国家差比价规则差比后价格为基准。

对于未中选品种的使用,多个省份也是要求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做法。

像山东省就提出鼓励符合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申报资格的我省未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将挂网价调整至我省中选价(含)以下,医疗机构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后可自主选择采购,医疗机构要准确、全面理解政策,不得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简单停用未中选药品

海南省则要求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和患者引导,优先、合理使用中选药品,避免出现非理性“一刀切”停用未中选药品现象

10月30日,广东省发布《关于做好我省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群众合理用药需求的非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应予以保障,不要简单“一刀切”停供非中选药品

11月2日,北京市发布《关于本市执行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避免“一刀切”式替换药品,在过渡期间适度配备、避免囤积,根据临床实际,科学替换药品,逐渐放量,做到临床平稳、政策落实平稳。

下面来看看此次上海文件的主要内容:

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鼓励非中选药品主动降价


与中选药品相同通用名(含剂型)的原本市中标药品(或挂网药品),如未获中选资格(以下简称“未中选药品”),但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的,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药品的前提下继续采购,但数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
如未中选的原研药及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企业主动降价至本市中选价以下的(含中选价),则对应中选药品完成约定采购量后,该未中选药品不受优先采购限制和相关考核影响。医疗机构采购符合上述条件的未中选药品的,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
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临床药师的作用,加强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进一步强化合理用药考核。严格落实按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中选药品;
与中选药品具有相同或相当活性成分(特别是化学结构类似),以及同等治疗效果(包括复方制剂),临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应当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准备,对未中选药品不得采取断药停药的“一刀切”做法,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并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
价高药,按照“价格适宜”原则在梯度降价或限价后挂网公开议价采购。药品自负比例提高10%(基药和医保甲类药品)或20%(其他药品)
本市对通用名属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但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价高药”),按照“价格适宜”原则在梯度降价或限价后挂网公开议价采购。
对“价高药”适当提高个人自负比例(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除外)。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的,药品自负比例提高10%(基本药物和医保甲类支付的药品)或20%(其他药品)。
参加本市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人员参照执行。住院患者使用“价高药”的,统一按出院时新的自负比例结算。
上述“价高药”涉及的医保目录药品通用名,以及个人需提高的具体自负比例见本通知附件。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的,医疗机构在医疗费用收据的项目明细中应予标注,以供识别。
此外,《通知》明确国家集采中选药品采购、货款支付、质量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问题工作要求,按照沪医保价采〔2019〕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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