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一、统计目的
为了解全国科技活动的规模、结构和发展水平,满足宏观决策和管理的需求,为国家制定科技政策和进行科技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
规模以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特、一、二级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业,规模以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企业法人单位;农、林、牧、渔业,金融业等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地级及以上独立核算的政府属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及科技信息与文献机构,其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事业单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附属医院。
三、统计内容:
科技活动人员情况、研究与试验发展(R&D)人员情况、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情况、研究与试验发展(R&D)产出情况、研究与试验发展(R&D)项目(课题)情况、研究机构情况、科技论文收录情况、技术市场交易情况、专利情况及财政科技支出、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地震、气象、测绘等相关部门科技活动资料。
四、统计原则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按报表内容进行分工。
五、数据采集
1.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内容和统计口径,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科技统计需求制定统计报表制度,并在部门报表制度中列出与本制度各项指标的对应关系,以方便计算、审核并报送本制度规定的各项指标。
2.本制度采用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统计机构和调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更改。
3.按照《统计法》的要求,为保障源头数据质量,做到数出有据,调查单位应该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
4.本制度报表中所有指标数据原则上按年度统计上报。
六、数据处理
各部门在报表规定的期限前上报分地区、分行业或其他类别分组的综合数据。
七、数据发布
根据数据调查频率,按照年度频率通过国家统计局统计公报、统计年鉴或其他统计资料等形式对公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