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大党章部分条文修正案的贡献
党的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未对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作全面修改,只是对部分条文作了修正,也未对《修正案》作出说明。《修正案》共十条,涉及党章中的十个条文,有13处增删改动。
党章的总纲部分没有修改,但按十三大的《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报告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党的基本路线以及加快和深化改革这一中心任务,实际上已经充实和发展了总纲的内容。
《修正案》的条文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确定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修正案》最大的特点和贡献,是把改革开放以来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认识写进了党章,确定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党的政治路线就是十三大提出的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因而,党在新时期的一切工作都必须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党的自身建设也必须适应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要求
(二)实行差额选举的制度。
《修正案》明确规定:“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这是首次在党章中明确规定必须实行差额选举,以更充分地保证选举人有选择的余地,更好地尊重选举人的意志。相对于过去长期实行的等额选举来说,这是对党内选举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具体表现。
(三)更加重视发展党内民主。
《修正案》完善了党内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的办法和程序,突出了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增加了党内决定重大问题进行表决的内容。这是发展党内民主,改变党内存在的独断专行的不良作风,正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现。《修正案》还进一步扩大了作为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利于改变过去长期存在的那种把党的权力集中于少数人手中,而忽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作用的现象。这也是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措施之一。
(四)更加重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作用。
《修正案》对企业和不同领导体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能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执行实行保证监督。这些基层党组织应以主要精力加强党的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按规定充分行使职权,并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是党对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体制和领导方式的一项改革,有利于正确处理党企关系和更好地发挥党在不同领导体制的事业单位中的领导作用。
这个条文修正案涉及了党的建设一些方面的改革和制度建设问题,是在特定条件下着眼于制度的完善。十三大以后,党的制度建设有了很大进展,为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更好地担负起领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历史重任奠定了基础。此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先后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制度和规定,地方党组织更加自己的具体情况,也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对于端正党风、严肃党纪、保持党的先进性起到了保证和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