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身之本,“信”与做人
秦末有个叫季布的人,一向说话算数,信誉非常高。要是他答应过的事,无论有多么困难,他一定想方设法办到。当时还流传着这样的谚语:“得黄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诺。”这就是成语“一诺千金”的由来。后来,他得罪了汉高祖刘邦,被重金悬赏捉拿。他的朋友得知此事,不仅不被重金所惑,而且冒着灭九族的危险来保护他,使他免遭祸殃。这个典故告诉我们,一个人言行一致、诚实有信,能获得尊重,赢得真情和人心。正是应了那句古语:“有信则人信之,朋友四海,人人相助;无信则人避之,孤家寡人,步步难行。”
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史中,“信”始终作为一种“善德”被思想家和政治家所推崇。早在春秋时期的典籍中如《左传》《国语》等均有论及。汉初政论家、文学家贾谊将“信”列入“德之六美”,即有道、有仁、有义、有忠、有信、有密,并将“信”与“仁义礼智”并列。后来,汉代思想家董仲舒正式将信列为“五常”(仁、义、礼、智、信)之一,于是,信成为中国传统道德的基本规范之一,成为士人之美德,官德之准则,乃至公共道德的要求。
何为“信”?《说文解字》中说:“信,诚也,从人、言”,“信”的重心在人。北宋理学家程颐认为“以实谓之信”,诸葛亮指出“不诚者失信”,由此看出,信的基本内涵就是实在、诚信。儒家经典《礼记·大学》认为,“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用“诚意”承上启下,连接“格物、致知”与“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诚”是儒家文化自我修养修炼的重要环节。这里的“诚”在道德本源的意义上,指的就是诚信。
“信”是立身之本。在传统道德中,“信”包含内诚于己、外信于人、诚实守信三重涵义,这三重涵义道出了诚信与实在做人的密切关系。
第一层涵义是内诚于己,这是实在做人的前提。常言道:“欺人者,人必弃之;欺己者,人必辱之。”孔子也说:“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东汉人杨震是个颇得赞誉的清官。他在赴任东莱郡太守的途中路过昌邑,县令王密晚上去拜访杨震,并带金行贿,杨震当场拒绝,王密说:“暮夜无知者。”杨震说:“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怎说无知?”王密十分羞愧,狼狈而归。“杨震拒金”的故事告诉人们,不自欺才是真正的诚信。
第二层涵义是外信于人,这是实在做人的外显。西晋哲学家杨泉说:“以信接人,天下信之;不以信接人,妻子疑之”,意思是说,以诚信的态度对人,天下人都会信任他,否则,连妻子和孩子都会怀疑他。信任,让齐桓公与管仲化敌为友,平定天下。当年,险些命丧于管仲之箭下的公子小白(齐桓公名小白),即位国君后,选择相信管仲,并拜他为相。而管仲不负这份超乎寻常的信任,辅佐齐桓公九合诸侯,一匡天下,成就了齐桓公的霸业。
第三层涵义是诚实守信,这是实在做人的根本。诚信,不仅是心口一致,而且是言行一致,言顾行、行顾言。老子说:“轻诺必寡信”,就是说,轻易许诺他人则难以一一兑现,最终反而会失信。墨子说:“言不信者,行不果”,意思是言语不诚实的人,做事业不会有成果。《弟子规》中也说:“凡出言,信为先;诈与妄,奚可焉。”意思是开口说话,诚信为先;欺骗或花言巧语,更是不可做的。
春秋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在秦孝公支持下主持变法,商鞅下令在都城南门外立一根三丈长的木头,并贴出告示:“谁能把这根木头搬到北门,赏金十两。”百姓们感到奇怪,没有人去搬动。商鞅将赏金提高到五十金,有人壮着胆子将木头扛到了北门,商鞅立即命令赏他五十金。商鞅的这一举动,在百姓心中树立起威信,使商鞅接下来的变法迅速在秦国推广。
而“烽火戏诸侯”的闹剧与商鞅的立木为信、一诺千金恰恰相反,一代帝王最终因言而无信自取其辱,身死国亡。西周时周幽王为博“冰美人”褒姒一笑,下令点燃烽火台,戏弄了诸侯。褒姒看到平日威仪赫赫的诸侯们手足无措的样子,终于展颜一笑。幽王因宠爱褒姒,三戏诸侯,诸侯众叛亲离。之后,犬戎大举攻周,幽王烽火再燃而诸侯未到,结果幽王被逼自刎而褒姒也被俘虏。
《论语》中有一段对话,子贡问:“怎样治理国家?”孔子说:“粮食充足,军备充足,老百姓信任统治者。”子贡问:“如果不得不去掉一项,先去掉哪一项呢?”孔子说:“去掉军备。”子贡又问:“如果不得不再去掉一项,去掉哪一项呢?”孔子说:“去掉粮食。自古以来人总是要死的,如果老百姓对统治者不信任,那么国家就不能存在了。”孔子师生之所以一再以“必不得已而去”作假设,目的是为了得出“民不信不立”的结论,强调取得人民信任的极端重要性。
古人一再指出,如果人际关系缺少了信,社会秩序必将一片混乱。反之,如果人皆守信,即可消除人与人之间的怀疑、隔阂,建立起相互信赖的和谐关系。诚信确为做人要义,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践行“三严三实”,加强自身修养,严于律己,贵在从诚信做人做起,要体悟“信”的内涵,践行“信”德,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以实实在在的行动给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
本文原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图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