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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施工方与发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及工程款结算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其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内容与一般合同具有一定的共性。但是,基于建设工程领域的行业特殊性和建设工程实施的特殊性,其合同内容与权利义务设置方面又有许多需要特别考虑的问题。因此,在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立足于合同主体地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项目实施需求,把握重点细节,发现合同的风险点,减少施工期间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提高施工合同履约率,以降低承发包双方的风险。

目前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以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在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目录

形式审查 

实质审查 

2.1合同效力审查

2.2 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

2.3合同组成文件

2.4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5审查失权期限

2.6工程期限条款

2.7设置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以及项目经理权限

2.8工程承包范围

2.9工程量条款

2.10工程质量条款

2.11合同价款

2.12合同价款的支付

2.13合同涉税条款

2.14工程施工条件条款

2.1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和程序

2.16工程变更

2.17施工各阶段应提供的书面报告、材料准备条款

2.18安全责任

2.19竣工验收和结算的约定

2.20质保期及退还质保金条款

2.21违约责任

2.22农民工工资问题

2.23合同提前终止、解除的条件、确认和后续处理程序

2.24合同的签章

2.25争议的解决条款

2.26其他

01

形式审查

1.1 形式审查首先要审查合同是否具备开头(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正文(合同条款)以及签署处(双方签字盖章的地方及签署时间),以及这三个部分是否完整、表述是否一致/矛盾。

形式审查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整、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签署前后的时间不一致、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填写错误,等。

1.2审查合同附件(如:营业执照、其他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等)是否齐全、完整,各合同文件的内容是否存在矛盾/不一致之处。

02

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对合同正文的审查,是合同最关键的内容。

2.1合同效力审查

合同效力是合同审查的前提和基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技术专业性强、涉及内容多、法律关系复杂,很多因素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所以要对影响合同的效力的因素进行着重审查。

2.1.1工程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进行了招投标?    

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大型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具体参见发改委令第16号)。

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不能作为判断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范围的判断依据。实务中,出于行业管理的需要,行政管理部门往往根据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强制要求发包人进行招投标手续。发包人要么可以不组织招投标,如果发包人一旦组织了招投标手续,则承包人要接受招投标法的约束,遵守招投标过程中的游戏规则,否则违反了也会造成合同无效的情形。

如果依法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而未进行的,该合同归于无效。

        2.1.2是否存在中标无效的情形?   

审查有无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情形。

       2.1.3承包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资质等级是否合格?

见本文第2.4.2条。

       2.1.4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情形?

2.1.4.1是否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直接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2.1.4.2发包人是否同意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2.1.4.3发包人是否同意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1.4.4是否同意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1.4.5是否同意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非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1.4.6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是否指定承包人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1.4.7是否存在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情形?

2.1.4.8是否与非中标人签订合同(包括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的情况)?

2.1.4.9是否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或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情形?

2.1.4.10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2.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部分不但注明了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因此,在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全面认识并理解“通用条款”,并将其与“专用条款”的相关内容进行关联,以合理设计“专用条款”,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2.3合同组成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是指合同协议书(包括合同履行过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和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标准、规范与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报价书(预算书)等。

2.3.1各文件之间的关系为:合同协议书是合同文件的总纲;中标通知书是发包人的承诺,投标书是承包人的要约,要约和承诺属于合同签订程序;合同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即解决做什么的问题;规范及图纸规定了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所做的标准,即解决怎样做、怎样管理的问题;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报价单规定了工程做完以后如何结算付款的问题。

2.3.2在合同中写明:顺序在先的文件,优先适用。

2.3.3对于同一内容的约定,最好在同一文件中约定,否则将导致同一内容散见于不同文件,可能产生约定或理解上的不一致。

2.3.4若将招投标也约定为合同组成文件,建议将招标文件约定在前,并审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

2.4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4.1主体身份

2.4.1.1从承包人角度,核查发包人的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真实存在;如果发包人系受实际建设单位的委托而发包建设的,则应当核查其是否取得实际建设单位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4.1.2从发包人角度,核查承包人的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真实存在。

2.4.2履约能力

2.4.2.1核查合同当事人现时实际的、真正的经营情况。

2.4.2.2核查对方当事人是否取得了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2.4.2.2.1从承包人角度,核查工程项目是否为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发包人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具备从事工程项目开发所需的资质等级,发包人的经营范围、信誉等情况是否满足履行合同的要求。建议约定:“发包人保证合同所约定的工程项目经依法批准,手续齐全,并发包人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有效的企业资质文件,否则,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发包人应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2.4.2.2.2从发包人角度,核查承包人是否取得了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的设备、技术水平、经营范围、信誉等情况是否满足履行合同的要求。建议约定:“承包人承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持续持有有效的企业资质文件以及承接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所应具备的相应建筑业企业资格,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承包人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2.4.2.2.3在核查时,主要看其是否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持有建设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资质证书,工程项目是否取所需的批准/许可文件。注意审核其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有效期限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项目的要求,持证单位名称是否与承包单位名称一致等。

2.4.3代理人权限

2.4.3.1在与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如项目部)签合同时,需取得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可以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之内与其签订合同。

2.4.3.2分公司一般有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在总公司经营范围之内,但无总公司相关资质,需要总公司授权书方能签订合同。

2.4.3.3职能部门(如项目部),有授权书也能签合同,甲方名称可以写上职能部门的名称。

2.5审查失权期限

这个主要针对承包人而言。

合同中的“失权期限”是指合同中关于承包人工期顺延的要求、费用、变更设计等经济补偿应当在发生后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而未能提出所造成的可能丧失利益的限制期限。虽然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中未明确规定逾期提出便作为除权或失权的法律后果,但实务中对此问题早有争议。为避免将来此类请求不被认可的风险,审查合同时应当对此类条款予以重点关注,对“专用条款”中通过引用“通用条款”或直接进行失权期限描述的条款要重点审查,避免造成承包人重大利益损失。

2.6工程期限条款

2.6.1审核合同约定的工程期限(包括计划开工日、实际开工日、计划完工日、实际完工日、计划竣工日、实际竣工日、工期延误、工期顺延、工期索赔、总工期等)是否清晰、明确,以及相关的确认程序和时间限制是否明确。

2.6.1.1关于开工日期:

1、一般约定:“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开工日期、开工报告载明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开工日期均不相同的情况下,以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中载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时,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开工令等证实);

3、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时,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2.6.1.2关于工期天数

一般约定:“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且这里的天数为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

实践中真正的施工时间并不包括春节等节假日,所以承包人须注意节假日时间的长短,以免工期过短。

2.6.1.3从承包人角度,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迟延开工的处理,以便于工期顺延权利的主张。如:“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监理人的书面通知开工日期为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日期延迟的,工期相应顺延。”

2.6.2审核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工期延误、工期顺延的情形,是否明确进行工期索赔的程序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

2.6.2.1关于工期顺延

2.6.2.1.1合同中,除约定不可抗力外,对于因工程内容变更、工期增加、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政府指令(停水停电等)、地下物等因素造成的工期顺延,应约定具体的认定标准,以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工期顺延的依据;

2.6.2.1.2在合同中约定工期顺延的确认程序,如约定:“承包人在XX天内书面报请发包人确认,发包人需在XX天内作出答复,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

2.6.2.1.3从承包人角度,建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政府机关要求、不利物质条件、恶劣气候条件及其他不可抗力情况下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工期延长,并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同时,明确发包人对工期延长的审核确认期限,一定程度上限制发包人不予认可承包人工期延长主张的权利。”

2.6.3暂停施工

2.6.3.1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暂停施工的情况与具体的审核确定方式,并增加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和暂停施工解约条款,以便于承包人相对掌握主动权,提出暂停施工、工期顺延、解除合同的主张。

2.6.3.2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的约定,并约定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可就“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条款约定如下:“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或终止施工的,承包人可以对材料设备进行保管,因此而增加的人工成本和保管费用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因工程暂停施工或终止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6.3.3可在“暂停施工”条款中增加复工后相关恢复、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的约定。如:“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应当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暂停施工所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2.6.4项目进度计划调整

可在合同中针对“进度计划的修订”进行约定。如:“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有权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1)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导致开工日期延误的;(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的;(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审批、许可手续不完备,不具备施工条件的;(4)合同约定的其他可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2.7设置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以及项目经理权限

2.7.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监理工程师以及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对于超越工程师授权范围的,需由发包人另行确认。如:“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除外,如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7.2为保证项目实施质量和工期,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承包人项目经理常驻施工现场的时间,保证承包人对工程审慎尽责、勤勉履职。如:“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当任命一名项目经理常驻现场(每周不少于5天),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项目经理不得兼任。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施工承包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2.7.3建议明确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以规避工程施工中,项目经理怠于履行工程管理职责,或将产生的施工不可控风险。如:“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约定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7.4从承包人角度,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经理无权就本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如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

2.8工程承包范围

2.8.1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火栓工程、消防喷淋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包括智能化系统预埋管、盒、箱壳部分)等。在约定承包范围时,尽可能细化明确,一般可写到分部、子分部工程,注意明确约定施工界限,包括垂直施工界限、横向施工界限以及各承包商之间的界限。

2.8.2审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是否与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保持一致。

2.8.3如果条件允许,可以约定本合同承包范围之外的哪些专业工程由发包人另行发包或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同时约定承包人向专业工程分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及费用。

       2.9工程量条款

2.9.1审查是否约定工程量的确定、确认方法、工程量调整依据,工程量的计算方法是否科学,有关工程量的报告材料如何编写、提交、确认等内容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2.9.2审查是否约定对于超出设计范围、变更施工范围、返工等情况下如何计算工程量,工程量的核定期限是否细致、明确。

       2.10工程质量条款

2.10.1审查是否约定工程质量的确定、确认方法程序。

2.10.2审查约定的工程质量有无明晰的标准,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或做出其他约定,如取得“鲁班杯”、“钱江杯”等。

2.10.3审查是否约定质量争议的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是否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金的规定等。如:质量问题认定的中间机构(可为第三方,如区所在地的质量部门)设置和认定。证明责任的承担和程序。

       2.11合同价款

2.11.1审查是否明确约定合同价款的性质是暂定价、可调价、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上下文约定的计价方式是否一致(如:前文约定“包干造价,固定不变价”,后文又约定“按实结算”)等。

2.11.2审查是否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条件、风险范围、程序和调整方法(如:材料价格重大变化、供材方变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材料价款发生重大、工程量变更的条件),价款调整的依据,固定总价时的包干范围和风险包干系数,固定单价时的工程量调整依据、计量方法及适用单价。

2.11.2.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注意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如:“钢材价格的市场变化(8%)”;注意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如: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包含全部工程量内容,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没有列入单价或总价款中的工程,发包人都没有增加支付的义务,并认为该项目已包含在总承包价款中。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时,只计算变更部分和材料价差调整部分,不再对报价书、标底价及中标价进行重新核对)。

对施工周期较长、造价金额较大的工程,应慎重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防止市场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即使采用了固定总价的方式,也应当尽可能写清楚合同包干的范围,虽然工程施工范围可能有增有减,但从建筑市场的一般规律而言,明确包干范围更多时候会减少承包人因增加工程量而要求调整工程造价时的举证难度。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固定单价合同,则应重点核对图纸防止漏项和对漏项提出异议的方式和异议期。

2.11.2.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需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如:招标范围以内的工程量按实计算,定额计价,税前总价下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由监理、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共同认可,施工期间工程变更或签证调整单项XX元以内不予计取,XX元以上单项的变更或签证于竣工决算时调整,签证、变更的工程量按专项条款所规定的相应下浮率下浮。

对采用可调价格的合同,应提示承包人结合对市场周期的预判,合理确定主材价格调整的幅度,且应重点注意调整的周期应覆盖全部的实际施工期限而非合同计划工期,这样更能降低承包人的市场风险。

2.11.3审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是否合法,是否公平合理,有无明显偏高或不合法之处。

2.11.4审查是否明确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11.5审查是否明确约定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2.12合同价款的支付

2.12.1审查是否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流程,是否明确价款的计算方法、货币种类、付款周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与审核程序、支付时间、收取账户、支付方式及发票开具的方式。

2.12.1.1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如:按月支付、分段结算、一次性结算)中相关依据是否科学、可行,具有操作性。其中,在可控的范围内,应尤其注意明确发包人审批或提出异议的时间。

2.12.1.2需注意根据工程进度约定相应价款支付比例,并视发包人审批流程所需期限等相关因素约定合理的付款期限。 如:付款期限为“合同生效后/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XX个工作日内”。

2.12.1.3通用条款中关于合同价款变更、工程量确认、竣工验收报告、索赔报告等均约定了确认期限,如超过约定期限未予答复将被视为认可。因此如果通用条款约定的各个确认期限根据各公司实际履行需要不够长,应在专用条款中进行变更,延长相应期限,以免因审核流程较长在未答复前已被视为认可的情况发生。

2.12.1.4从承包人角度,在合同中直接明确约定按比例支付的进度款中包括已经得到确认的追加价款。建议明确约定:“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于收到进度款申请单XX日内完成审批,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另外,建议明确,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经承包人催告/通知而仍不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的,承包人有权主张暂停施工,且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12.2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预付款约定,并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扣回方式,以及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的违约责任。

2.12.3审查并判断工程价款支付是否存在不确定性,是否存在批准、前置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弹性条款。

2.12.4如果工程项目存在大量增加合同外工作量的可能,审查合同中有无相关支付约定。对于合同外增加的价款,应约定当月签证,纳入当月支付。

2.13合同涉税条款

2.13.1合同的价款需约定价税分离,列明合同总金额、不含税金额、税额,以使合同印花税税基明确。

2.13.2合同中需约定开具发票的时间、发票类别(专票/普票)、税率、结算方式、付款的条件等,付款时间、开票时间决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13.3合同中中如有预收款的约定,是否开具发票,开具何种发票(不征税/正常税率),正常情况是不产生纳税义务,开“不征税”发票,如果开具正常税率发票则须提前缴税。

2.13.4合同中约定由于一方原因造成发票不可用,由责任方负责,与对方无关。

2.13.5合同中约定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财税政策调整、新政出台,按调整后的政策、新出台政策对合同具体条款协商调整。

2.14工程施工条件条款

2.14.1审查是否约定工程预备工作如何开展。

2.14.2审查是否约定设备材料如何安排、设备材料如何采购检验。

2.14.3审查是否约定现场工作如何组织、安全施工由谁保障、场地通行通水通电如何保证。

2.14.4审查是否约定施工条件由承包人承担。

从承包人角度,建议约定一个兜底条款,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由发包人承担全部损失。

2.1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和程序

2.15.1审查是否约定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验收程序。

可以约定:“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XX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防水及室外装修等重要部位的施工先做样板,经发包人和现场监理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

2.15.2尽管通用条款内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和程序已经约定的比较具体,但仍然可以结合工程等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正负零、封顶”等主要节点的验收要求。

2.16工程变更

2.16.1审查合同中工程变更、设计修改、方案变更、材料更换、其他临时修改的双方交换意见的程序,及所涉价款的估算方式、估算程序、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等内容的约定是否合理、明确、可适用。

2.16.2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有变更程序,以及变更签证的条件、形式、确认程序及作为结算依据的必要条件是否明确。

如约定:“由于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或工作内容增减的,变更发生后XX日内,承包人须向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工程师审批通过书面报告后报发包人核准,书面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有效签证,在工程结算时支付。承包人逾期不报,视为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加。设计变更必须提供由发包人发出的或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经发包人审批后发出的工程变更通知书,否则不视为设计变更。施工期间变更调整单项XX元以内不予计取,XX元以上单项的变更于竣工决算时调整。”

2.17施工各阶段应提供的书面报告、材料准备条款

2.17.1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施工前、施工过程中、竣工结算时需要哪些材料,以及如何编排目录,如何提交、确认,如何联系、通知等,如验收材料、竣工材料、结算材料等。

2.17.2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是否需要阶段性工程技术资料,以及如何整理收集、提供和确认。

2.18安全责任

通用条款中有约定“承包方承担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实践中,常有受害人将建设单位一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导致建设单位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处理纠纷。因此,从发包人角度,可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因此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并可约定每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支付合同总价款XX %的违约金,可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为减少争议,也可在合同中约定:除要求承包方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外,同时要求承包方为职工、农民工投保工伤保险,从而降低发包人的风险。

2.19竣工验收和结算的约定

2.19.1审查是否明确关于验收的主体资格、验收过程、工程交付、资料交付、竣工结算、质量不合格情况下的整改措施和责任承担、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和补充要求。从发包人角度,可约定:“承包方不按时与发包方共同结算的,已发包方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从承包人角度,可约定:“结算文件提交后,在约定时间内发包方不予以审计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

2.19.2审查是否明确已完成工程的保护、竣工验收的性质和程序,竣工资料的内容、份数、提交时限和逾期提交的责任,竣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的备案。

2.19.3审查关于竣工验收、工程交付和竣工结算先后顺序的约定,是否明确未及时支付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

2.19.4审查验收范围(如验收依据、设计任务书、设计施工图、技术说明、验收规范等),是否存在书面的双方签字确认的质量标准细则。

2.19.5关于竣工验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2.19.5.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条件,并明确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通过,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出具分部分项验收合格单,说明工程已经过验收且质量合格。

2.19.5.2竣工验收

建议关注合同中所涉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程序、竣工验收日期条款,并就具体适用条件进行审核。

2017年施工合同范本第13.2项竣工验收条款较为全面的约定了竣工验验收的条件、程序、竣工日期、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以及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从承包人角度,建议参考13.2.3竣工日期约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19.5.3工程退场

建议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方退场以承发包双方完工已完工程结算为前提。

2017年施工合同范本第13.6款约定了竣工退场中承包人义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竣工退场,建议承包人结合工程实际约定退场清理义务并与发包方协商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对于未完工的中途退场,为避免后续争议,工程款债权难以实现,建议退场前与发包人确认已完工工程量以及工程质量,完工结算,并签署结算协议。

2.19.6关于工程结算,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2.19.6.1在合同中明确结算程序:首先由承包人提交结算书,发包人对该结算书进行审核,然后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承包人,承包人就审核结果提出异议并进行协商谈判,最后达成一致后定案签认。

2.19.6.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竣工结算范围,如:竣工结算范围包括工程造价、违约金、赔偿金等全部合同履行相关工作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2.19.6.3审查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材料的要求是否合理明确,如:明确完整的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的具体形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2.19.6.4关于竣工结算文件,因工程内容不同、工程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不同会有差异,为避免争议,建议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以及提交时间。建议特别约定:如工程所在地工程档案主管部门政策变更,应以变更后要求为准。

2.19.6.5审查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审核(异议、回复)、认可的程序和时间是否约定明确,防范发包人怠于履行审批、结算义务的风险。

从承包人角度,建议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竣工结算文件的内容、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应当回复的期限以及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回复视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结算申请。

从发包人角度,建议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类文件后,及时予以回复,如材料不充分的,应告知承包人及时补充,避免不予回复而被推定为以承包人报送审核为结算依据。

2.19.6.6鉴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建设工程项目应履行最终结清手续。因此,应审查合同中有关最终结清条款的约定是否健全、最终结清程序是否明确、结清款项支付时间是否明确。

2.20质保期及退还质保金条款

2.20.1审查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质保金比例、质保金返还程序、质保金的结算方式与返还时间,质保金是否计息、质保期间发生的发包人维修费用如何承担,质保期内的维修项目的再次的保修期限和保修金的问题。

2.20.2审查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质保期(包括大型设备的各配件质保期)的起止期限,如:质保期均从最后一项单位单项工程工期竣工合格日开始计算。

2.20.3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对方的反应机制、反应时限、工程维修的费用承担等相关内容。

2.20.3审查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工程保修责任以及在承包方不保修情况下的处理和费用承担。从发包人角度,可约定:“承包方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修理、重作等补救措施使工程质量合格,并应支付工程总价款XX%的违约金,如超过规定改正期限工程质量仍未验收合格的,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方赔偿相应的损失。承包方违约除应按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当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方所受到的损失时,还应赔偿发包方损失”。

2.21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督促双方按照合同履行最重要的条款,详细约定违约责任,双方才会对合同有所顾忌,履行合同也就不再仅仅依靠双方的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而是依靠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同时,当双方产生争议的时候,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双方应在合同中详细约定违约责任。

2.21.1审查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具体内涵,如:何种情况下扣除、保函生效失效时间、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及利息约定。

2.21.2审查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工期拖延/延误的罚则,如:扣除保证金、违约金及抵扣工程款、总价款的违约金。

2.21.3审查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的罚则,如: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2.21.3审查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工程违法转分包、挂靠的责任,主要是罚则。如:工程不允许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发包人发现承包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除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相应处罚条款承担全部责任外,应当承担工程总标价XX%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由于解除合同迫使发包人重新招标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导致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

2.21.4审查合同中是否对发承包双方的义务均约定了对应的违约责任,如有必要,建议在补充条款中进一步细化列明违约行为以及违约责任。

2.21.5从承包人角度,审查合同中是否有优先受偿权的约定,尤其注意避免出现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的约定。

2.22农民工工资问题

2.22.1审查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对方不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至发包人或有关部门上访的责任承担问题。

2.22.2从发包人角度,可要求承包人提供银行出具的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函。

2.23合同提前终止、解除的条件、确认和后续处理程序

2.23.1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在终止、解除情况下,已完的工作量、工程质量如何审查确认。

2.23.2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在终止、解除情况下,已购买材料设备的处理,工程资料的编制与移交的时限和程序。

2.23.3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在终止、解除情况下,已完成工程与未完成工程的技术衔接和处理,合同终止、解除或者符合约定交付工程时的撤场时限、确认程序。

2.23.4从承包人角度,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提前终止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应当尽可能在补充条款中约定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防止因一时无法计算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一般要求发生后才能主张)或预期收益的举证障碍导致主张的困难。

2.24合同的签

2.24.1合同的成立可以以签字为准,也可以以盖章为准,签字优先。合同确认的最好方式就是签字,或者签字加盖章。具备签字权的人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有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应当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如果合同对方的签字人是其法定代表人,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如果对方的签字人是其职能部门人员,则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证书和职能部门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24.2合同大于2页的,建议加盖骑缝章。

       2.25争议解决条款

2.25.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从而排除了协议管辖。

2.25.2审查施工合同解决争议的条款时要注意:尽量选择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申请仲裁或诉讼。选择仲裁时必须写明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诉讼虽然不能协议管辖,但是仲裁的管辖约定依然有效。

2.26其他

2.26.1关于材料的提供有甲供、乙供两种方式,如甲供,应在合同中约定甲供材料明细、价款、乙方领用程序等。

2.26.2关于保险,应注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保险的险种、投保义务主体、投保时间、投保费用承担方式等。

从承包人角度,可参考2017施工合同范本中关于“保险”的相关内容。从发包人角度,可以明确规定工程保险所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不再另行支付,且在承包人怠于履行投保义务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代为投保,代为投保所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未付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中优先予以扣除。

2.26.3关于知识产权,从承包人角度,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为承包人,并明确上述文件仅限于发包人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使用,同时建议承包人考虑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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