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1月1日开始实行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全文共11章,137条,以下简称《规定》)从1月1日开始实行。与仍在实施的仅有24条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相比,这份全省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遵循着人户一致的目标,尽可能做到内容详尽,便民规范。办理事项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具体程序如何规定等也都一目了然。
◆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
有居民反映,为了方便孩子上学,在学校附近买了二手房,可迁户口时却被告知因为原来的房东没有迁走户口,新房东一家并不能迁入户口。有人认为这是派出所故意刁难,也有人因为没有明文规定找关系后“不能为而为之”。《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申报立户登记。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提醒准备购买学区二手房的群众,买房之前一定要注意让卖房者承诺迁走户口。
◆设立集体户有了明确条件
很多毕业生都有过与单位集体户打交道的经历,因为设立家庭户必须有房屋产权,很多无房户不得不选择将户口落户在集体户上。按照《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设立集体户条件包括:申请单位需要对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法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人数达到10人以上;有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的专(兼)职户口协管员。
◆超生婴儿能不能上户口
《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应该在一个月内向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而公安部门判断是否同意申报户口的主要材料是出生医学证明,计生部门的准生证,并未列入其中。
◆集体户可为职工子女上户
有位居民想让孩子随母亲,将户口留在太原,最终因为单位集体户不能为职工子女上户而止步。《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婴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集体户的(不含学生集体户),随父随母自愿选择登记落户。这意味着,集体户将担负起为单位职工子女上户口的职责。
◆收养子女落户要确认非拐卖儿童
对于收养子女的登记落户,《规定》突出的特点是,要确认收养人所收养的子女不是被拐卖儿童。第二十六条规定“非亲生子女(包括公民个人收养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落户的,必须报请市级公安机关进行DNA检验,与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确认非被拐儿童才可以办理。”对于收养未登记户口的婴儿,《规定》要求收养人或收养机构向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其中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后的,需要先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然后申报户口。
◆籍贯原则指婴儿祖父户口登记地
根据《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是婴儿祖父户口登记地,不能确定祖父的,随父亲籍贯,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弃婴籍贯不详的,应当以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籍贯。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六种情况不予受理。分别是:组织、人社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更改的;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已经申请更正过一次出生日期,再次申请更正的;因重户,被依法注销虚假户口后,又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
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一般先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凭准迁证到户口迁出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迁移证将户口迁入。
条件准入包括:如果是将户口迁入县级市市区或县级政府驻地镇的,《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需要本人在当地具有合法稳定的职业(签订有劳动合同)及合法稳定的住所(房屋产权证或租赁住房协议)。如果是准备迁入设区市的市辖区,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前两条要求的基础上,还需要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目前规定是连续工作、居住满两年,参加社会保险满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