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投标人报错价,采购人代表为何被约谈?

在某小学物业管理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采购人派了一名刚到校不久、没有经验的老师去当采购人代表。这名老师虽然完全不了解情况,但是他知道不能够让最低价中标,因为去之前领导特意跟他交代了,最低价的坚决不要。

案例原委

该项目预算180万元,大多数供应商的报价都是160万、170万左右,只有A供应商报价是50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供应商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专家应当让其说明情况,供应商如果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应认定其投标无效。

采购人违反了法律中的什么?

但在此次采购中,评审专家认为50万也可以做,就没有根据87号令的规定,要求A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采购人代表对此很着急,因为如果按照这种情况继续评下去,最终肯定是报价最低的A供应商中标。采购人代表当场就表示不再参与评标,并返回了学校。采购人代表的这种行为属于87号令第六十二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根据87号令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监管部门了解情况后怎么处理的?

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人代表擅自离开的情况报告给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后,监管部门约谈了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代表说自己刚来学校,根本不懂这些,但采购人代表并未因不懂而被免责。监管部门最终决定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同时告诉采购代理机构,出现上述情况,评审专家未让报最低价的A供应商说明情况也有责任。

供应商理解错误

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时,评审专家让A供应商进行情况说明,A供应商说是自己搞错了,他以为一招三年,180万是三年的预算,所以报了50万,但其实180万是一年的预算,最终A供应商被判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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