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送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期(总第805期)中刊载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何XX诉北京XXX商贸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7)京02民终415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采取特许加盟经营模式的快递行业中,一般存在特许人、被特许人(加盟公司)、内部承包人、快递员等多个法律主体及法律关系。当快递员派送快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时,根据用人者责任原则,对外应由被特许人(加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内部承包人不承担对外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认定快递员送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特许加盟经营模式下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特许人和加盟公司之间基于有效的特许经营合同成立商业特许经营关系。
其次,基于我国快递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不具备快递经营资质的个人可以与具有快递经营资质的加盟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基于承包合同成立企业内部发包、承包性质的法律关系,对内双方基于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外承包人以发包公司(加盟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快递业务。
第三,承包人手下的快递员与其是雇佣关系,快递员受其雇佣,听其命令,为其服务。
二是,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应根据用人者责任原则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履行职务时导致第三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
在特许经营加盟模式下,鉴于承包人是以发包公司(加盟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快递业务,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快递员都被登记为发包公司的员工,因而,在对外责任承担时,应由加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内部承包人与发包公司之间有何约定,属于内部约定,债权人与发包公司之间相对来说是外部关系,内部承包人不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对内关系中,发包公司在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后,可以依据签订的协议向承包人追偿。
关于雇员是否担责问题,只有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担责,如,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5)潭民一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雇员作为具备驾驶技能的驾驶员,虽然能够预见驾驶过程中可能的突发情况及可能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其并未违反保障安全驾驶的最低注意义务,亦未严重违章驾驶时,应认定其不具有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中,对雇员主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判断标准如下:
首先,雇员对损害结果有预见性。要求雇员基于现有条件对可能出现的损害结果有预见可能性,即其有认识损害结果的能力,此为雇员成立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基础,仅在其有认识损害结果可能性的基础上才有可能避免损害结果出现。
其次,损害结果可避免性,此为雇员承担责任的前提。可避免性具体是指雇员可以依据其专业的职业技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在此前提下,雇员不具备专业的职业技能或者应当避免而未避免损害结果时,应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
第三,雇员未尽到最低注意义务,此为雇员承担责任的依据。雇员未尽保障安全驾驶义务,存在严重违反交通规则、违章驾驶行为时,应认定其未尽最低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