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利用软件漏洞免费吃肯德基获刑 系统会被骗吗?

袁椿晖

刑事专业律师

大学生徐玉玉被诈骗案中徐玉玉代理律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案情

徐某是江苏某大学的一名在校生。2018年4月,在用肯德基客户端点餐时,徐某无意发现两个“生财小门道”。
一是在App客户端用套餐兑换券下单,进入待支付状态后暂不支付,之后在微信客户端对兑换券进行退款操作,然后再将之前客户端的订单取消,此时竟可以重新获取兑换券,这种方式等于分文未付骗取一份兑换券。
二是先在App客户端用套餐兑换券下单待支付,在微信客户端退掉兑换券,再在App客户端支付,此时便可以支付成功并获得取餐码,这种方式等于分文未付骗取一份套餐。
发现这个漏洞后,徐某“喜出望外”。从当年4月起,除了自己这样点餐操作外,徐某还做起了“副业”:将诈骗得来的套餐产品通过线上交易软件低价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
同时,他还将犯罪方法当面或通过网络传授给丁某等四名同学。截至同年10月案发,徐某的行为造成百胜公司损失5.8万余元,丁某等四人造成百胜公司损失0.89万元至4.7万元不等。
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徐某等五人因犯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
光明日报
采访对话

方弘:很多网友就说这是肯德基软件的漏洞导致的,不应该把责任归咎于钻漏洞的大学生,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袁椿晖律师:首先,肯德基肯定也有一定的过错,比如软件设计的时候可能存在问题,但是不能因为有漏洞,犯罪行为就应该减轻。这几个大学生基本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如果发现了技术漏洞,偶然用一次,那么这种情况可能不构成犯罪。因为,犯罪是有数额的标准的。

但是,在明确的知道了这个漏洞之后,利用这个漏洞去谋利或者告诉其他人继续牟利。这种情况下,就存在犯罪的故意。因为,这时候的牟利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为目的的。

所以,本案当中大学生的行为构成犯罪是没有问题的。具体是哪个罪名?我认为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诈骗罪,第二种观点是盗窃罪。

法官为什么最终选择是诈骗?因为他认为肯德基被骗了。我想问一个最基本的逻辑问题,机器设备是否会被骗?机器设备它只会客观的按照设定的程序进行运算。所以,机器设备本身不会被骗。既然机器设备本身不会被骗,本案以诈骗罪来定罪,存在一定的瑕疵。

如果本案以盗窃罪来定罪,我认为更符合本案的犯罪行为。即说发现技术漏洞,用一种黑客技术手段,从系统里边窃取了一定的财或者物。这种情况下,更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方弘:其实不管是诈骗罪还是盗窃罪,对于这名大学生来说,最关键的就在于量刑。

袁椿晖律师:诈骗罪比盗窃罪刑罚要重。

方弘:您刚才说到机器是否被骗的这个问题,我突然想起了很多年以前发生的一起在司法界广受关注的案件。2006年的许霆案,当时许霆去ATM机上取出1000块钱以后,惊讶地发现银行卡的账户里只被扣了一块钱,狂喜之下他连续取了54,000块钱。当晚他还回到住处告诉了同伴,然后两人再次前去取款,反复操作,最后许霆先后取款171笔,一共是175,000块钱,他的同伴郭安山取款18,000块钱。许霆携款潜逃一年以后被警方抓获。这个案件当时的争议也特别大,许霆在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以后,他的辩护律师就认为许霆并没有故意犯罪的主观动机,ATM出错的责任在于银行,所以他只符合民法的不当得利,有侵占别人财产的故意,应该是侵占罪。这个案件经过舆论的发酵以及法院的审理,最终还是认定许霆为盗窃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本案当中您觉得盗窃罪和诈骗罪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什么呢?

袁椿晖律师:诈骗罪必须要虚构一个事实,他人因为虚构的事实做出错误的决定,导致财产受到损失才符合诈骗罪。但是,在整个交易环节里面,大学生用优惠券去购买,接受优惠券的也是肯德基的程序软件,整个过程的发生都是在一个软件的范围内完成的。

这种情况下计算机系统到底会不会被骗?人工智能在一定范围内替代了人,那么人工智能被骗是否构成诈骗罪?这是现在刑法学最前沿的问题。也就是说现在社会的进步和原有的法律规定产生了矛盾。因为法律都是滞后的,法律要对新生事物进行总结,总结之后进行提炼,最终由立法者来制定法律。

本案当中是一个非常前沿性的刑事法学问题,我个人认为人工智能绝对不是人,既然不是人,人工智能就不能做出有效的价值判断,而只能做出技术性判断。本案更符合用一种隐蔽的手段窃取他人的财物,也就是说我利用了你的技术漏洞,把财富从你的手里转移到我的手里。

所以,我认为认定为盗窃罪更符合本案的客观行为和现实条件。

方弘:如果是盗窃罪的话,量刑大概会是多少呢?

袁椿晖律师:我们国家因为地区经济水平的差异,盗窃罪的起刑点不太一样,而且对盗窃罪的量刑处罚也不太一样。偶然的一次盗窃,尤其是法律规定,如果在家庭成员内部或者在一定的关系人范围内的盗窃,取得谅解都可以免于处罚。

我想大家从小长到大,或多或少都会有占小便宜,或者还没有成长完整,人生观、价值观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可能都会有偷拿。所以,对孩子而言,法律要有一个更宽大的胸怀。

我估计这几个孩子在从事这个行为的时候,第一是对自己发现了一个漏洞而感到兴奋。在感到兴奋的同时,又把兴奋分享给同学,构成了传播犯罪方法罪,同时又觉得不是个多大的事。

我上大学的时候曾经还发生过学校食堂的饭卡,每刷一次,不但不扣钱还加钱。这种情况下,我这个行为是不是构成盗窃?如果我是第一次,绝对不构成盗窃。但是,我明知道每一次去刷饭卡都会增加钱还去刷,这种情况下,我可能就存在盗窃的故意。但是,即使存在盗窃的故意,还要求必须达到犯罪数额。以北京来讲,基本上要达到2000块钱,有的地方可能会更低,全国的标准不太一致。

方弘:前段时间也有一些新闻,像银行取钱,发现银行多给了,有些人贪小便宜就悄悄地揣进腰包。还有比如说一些年轻人发现学生票优惠幅度大,去办理假的学生证,就为了淘优惠,这些是不是都涉嫌诈骗?尤其作为大学生这个群体,他们对新兴的科学技术、网络上的一些bug,还是深有研究的。可能也体现了他们的高智商水平。所以一旦找到漏洞以后,就会去做一些类似于这样的贪小便宜的行为。往往这样的行为在没有意识到是犯罪的时候,就已经碰触法律规定了。

袁椿晖律师:我们所有的教育就是看重成绩,不注重全面的素质教育,尤其是道德教育,法律教育。所以,我觉得现在大学生急需提高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现在很多大学里边也开设了基本的法学概论的课程,但是对大学生而言是远远不够的。

在如此复杂的社会里,让一个非法律人士明确界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非常困难的,尤其是现在的高技术犯罪。如果大学生明确知道这个行为构成诈骗罪,或者说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我相信给他100个支持,他都不敢。为什么这些大学生反而落得今天的后果,成了罪犯呢?

第一是法律意识淡薄。第二是贪图小便宜。

所以,我们不但要去考量大学生犯罪行为对他本身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更应该反思今天的教育是不是存在问题。其实,关于这几个大学生的行为,即使不懂法律,从最基本的道德素养上来要求自己的话,也不可能去做这样的事情。我们今天的教育过多重视成绩,而忽略了完整的人生观、价值观,恰恰是教育最大的问题。

结语

大学生或者说青年一代是每一个家庭的希望,也是国家的未来。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丧失最基本的道德观念而身陷囹圄让人唏嘘。希望我们的普法节目能够惠及更多的大学生、年轻人,值得一提的是一些法学老师也常常会收听我们的节目,把一些生动的案件讲给学生们,以案讲法或许更生动,也更容易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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