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民主法治与公序良俗
人类社会由原始社会到氏族社会,经封建社会到现代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社会活动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从早起的以物易物,到后期发明的度量衡、金属货币,直到现在的纸币、虚拟货币。
关于物的价值标准,有些是根据物的成本加一定的利润来核定其价值,其成本由市场的价格体系来体现,利润亦由其科技含量及稀缺程度来衡量。
以上是关于实体物的价值体现形式及标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关于以“物权”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财产权的用益物权在经济社会活动中被越来越多的被提起,其权属的界定及价值的衡量有些是在现行法律或规章里有明确的规定,在权属交易或变更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给予权属确定和相应的补偿。
然而由于物权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现行的法律规定中亦不可能把所有的物权形式都例举、涵盖其中。
现实中遇到上述情况应该如何处理?我们所享有的“物权”权益应该如何认定和维护?我们从现行《民法典》中可以找到答案。
《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公序良俗原则即为重要体现。该原则通过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用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
“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民法典》进一步确认和强化“公序良俗”,共提及8次。其中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将公序良俗确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将公序良俗作为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条件之一。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见,当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公序良俗”将不再是人们内心的道德评判,而是判定民事行为效力的重要依据;其价值在于将道德伦理规范引入法律适用,起到扩充法律渊源、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