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大,还是招标文件大?有分歧时按哪个?

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载明的,关于工程承包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或计价方式等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到底是按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还是按招标文件载明的合同条款执行?
本文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分析此类问题如何解决。
某汽车站装修工程,招标文件中关于价格调整的合同条款载明如下:
某公司中标后,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关于价格调整条款约定如下:
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波动较大,建设单位提出:结算应该按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载明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合同单价,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上条文说明,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

中标单位则认为应该按已签订的施工合同条款执行,理由如下:
首先,合同签订之前双方都有仔细研究核对过,且建设单位有严格的合同审批流程。建设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施工合同有关实质性内容的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仍与中标单位签订,是建设单位对施工合同条款内容的认可。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已生效,应该按合同条款执行,单价不作调整。其次,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含设计变更);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以上内容中并没有“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即使从时间顺序来讲,也是招标文件在前,签订施工合同在后,理应按施工合同条款执行。
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专业机构咨询,给出了以下参考答案: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文)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解释内容结合本案例工程可以理解为: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属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内容无异议的,应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即合同单价不作调整。但建设单位一方对合同内容有异议,向法院请求将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合同条款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应该按招标文件载明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合同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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