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讲清:企业购买烟酒食品,以及后续使用,全套账务处理 ——草木财税讲会计分录(19)
关于“企业购买烟酒食品,以及后续使用”,昨天在《一文讲清:企业购买烟酒食品,能否索取专票,进项是否可抵?》已经详细阐述;今天列一下相关会计分录。(注:本文对象,限于一般纳税人。)
一、企业购买烟酒食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库存商品——烟酒食品等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注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尚未认证通过,则票面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科目,待认证通过,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然后视其用途、是否符合抵扣条件,决定是否进项税额转出。
二、企业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
注2:基于“财会〔2016〕22号”文件相关规定,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应“先认证、再转出”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三、烟酒食品赠送客户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烟酒食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3:视同销售销项税额计算,须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即依“本企业近期同类商品平均售价——其他企业近期同类商品平均售价——组成计税价格”之顺序依次确定。
四、客户购买企业商品,同时赠送上述烟酒食品
借:银行存款(主商品价格)
贷:主营业务收入(将主销售商品与烟酒食品等赠品依照公允价值分摊)——主商品
——烟酒食品等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主商品
——烟酒食品等赠品
贷:库存商品——主商品
——烟酒食品等赠品
五、用于招待客户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烟酒食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六、将上述烟酒食品发给员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库存商品——烟酒食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相关成本费用科目(根据员工所处岗位、依据受益对象区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注4:向自然人赠送物品、向员工发放福利,分别依照“偶然所得”、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