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林:特别代表人诉讼:一项高效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 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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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林,中国人民大学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来源: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网 2021年4月20日
特别代表人诉讼:一项高效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投服中心已接受50名以上康美药业投资者的委托,申请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广州中院在《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中决定将已受理的11名投资者诉康美药业的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之普通代表人诉讼,转化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按照该公告,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均可成为该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除非其遭受的损害与康美药业虚假陈述之间无因果关系。投服中心申请启动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证券市场上的首起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是首起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案件,必将成为验证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规则的范本案例。
首先,特别代表人诉讼为受害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新的诉讼选择方案。针对证券市场上的虚假陈述,受害投资者作为原告,当然可以以自己名义直接向被告提起普通民事诉讼,也可以与其他受害者一起选择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依照证券法第95条第3款,投资者还可以参与由投保机构在评估后决定参加的代表人诉讼。证券诉讼的专业性较强,原告通常要具有一定的证券知识和诉讼经验。然而,普通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通常不超过10人,他们要自行承担证明虚假陈述、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有时难以胜任或取得较好效果。原告为了达到胜诉目的,往往要聘请律师并支付不菲的律师费,甚至要将部分获赔金额作为对律师的胜诉奖励,从而挤占投资者赔偿金。对于受害投资者来说,普通民事诉讼和普通代表人诉讼是必要的,却未必总是最佳的,特别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诉讼选择。
其次,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助于平等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和证券法选择采用普通代表人诉讼形式。然而,普通代表人诉讼通常是在律师推动下启动的。从实践来看,多个共同代表人在确定诉讼方案时难免存在差异,这种状况不仅影响诉讼的开展和实际效果,也容易使投资者陷入方案选择的困境。投保机构在决定申请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并得到法院许可后,必然要在多个诉讼方案中谨慎做出单一的最佳选择,这无疑消除了多种诉讼方案并存带来的矛盾,也能合理确立众多受害投资者的整体诉讼立场。当然,投保机构的诉讼方案未必总能获得全体受害者或原告的一致同意,鉴于此,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不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提供了明确依据。根据证券法第95条第3款,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按照这种“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规则,如果受害投资者基于个人原因而决定不参加投保机构申请启动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时,只需要向管辖法院提交书面声明,表明其退出特别代表人诉讼,即可有效退出特别代表人诉讼,否则,即视为其同意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
第三,特别代表人诉讼反映了便利诉讼和减低成本的民本思想。特别代表人诉讼是由投保机构主导并遵循公益化运行方式的诉讼形式。投资者自行提起虚假陈述诉讼时,通常要具备一定的诉讼经验,甚至要占用较多时间应对诉讼;投资者在委托律师提起诉讼时,要支付一笔不菲的律师费,有时甚至要在胜诉后向律师支付一笔不小的奖励金。对于遭受小额损害的投资者来说,这些费用有时显得过高且不划算。投保机构作为公益组织,其作为特别代表人参加诉讼时,除为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必要支出外,不向投资者或原告收取其他费用,投资者也无需向投保机构支付胜诉分成金额,不会挤占投资者应得的赔偿金。根据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规则,投保机构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权利人名单,进而清晰确定各投资者身份和投资者持有的证券数量;投资者在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时,不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这些规定显著地降低了诉讼成本,也便于投资者诉讼。
最后,特别代表人诉讼可以一次性整体化解某个虚假陈述行为诱发的众多案件。虚假陈述的受害者,既包括遭受大额损失的投资者,也包括数量众多的小额投资者。其中,小额投资者数量众多却往往不愿或无力参与诉讼,从而出现部分投资者遭受损害却不提起诉讼的情况。此时,虚假陈述行为人本应承担或支付的赔偿金,却可能转化为虚假陈述行为人保有的不当利益。通过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只要没有向法院明示退出,就都视为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法院将根据未明示退出的全体投资者的受损状况,做出一次性的整体赔偿裁判,再以适当方式分配给众多投资者,这种机制体现了投资者保护思想。同时,在投资者分别起诉的情况下,虚假陈述行为人不得不分别面对大量诉讼,花费巨大财力和精力,又会影响到其他投资者利益。即使虚假陈述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让其反复或频繁陷入相似的诉讼,不仅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也将影响虚假陈述行为人的经营复苏。特别代表人诉讼满足了投资者赔偿诉求,也有助于公平合理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