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案宣判后 谁可以成为他们的“守护天使”?丨儿童防性侵公益专访

编者按

孩子,是国家的未来,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起点。
然而,校园性侵、社会性侵儿童案件,却屡屡发生,令人扼腕。这些伸向孩童的魔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021年5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原董事长)、周燕芬猥亵儿童上诉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4年。
法治社会对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维护、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保护,越发不遗余力。法律维护着公平与正义,昭示着文明与进步。作为捍卫法律神圣尊严,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奔走呼号的人,更是值得全社会人的尊敬。
本期律新社专访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律师和他的团队,作为“守护天使”公益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团队聆听他们的守护故事。

律新社丨编辑部出品

炽热的阳光穿过没有窗帘遮挡的格窗,照射在床上。一连几天,13岁女孩小雪(化名)闭门不出,她用棉被紧紧裹住身体,蜷缩在家中水泥砌的冰冷的床上,怎么叫她也不应声。
虽然已时隔8年,但2012年4月第一次见被害人的情形,深深印在吕孝权脑海里,难以抹去。
这是一起发生在辽宁营口的、骇人听闻的嫖宿幼女案。包括小雪在内,共有8名未成年女孩遭遇性侵害(其中3人不满14周岁),她们多人遭诱骗胁迫,被逼吸毒遭殴打后,又惨遭多人性侵。四名施害人包括两名企业主、一名村支书以及一名退休干部。
营口嫖宿幼女案并非孤例。在幼女性侵事件频发的那几年,社会公众普遍认为,嫖宿幼女罪事实上成为有权有势者逃避法律重责的“免死金牌”。
“为何自己的女儿平白无故就被认定为妓女?”针对公安、检察机关将案件定性为“嫖宿幼女罪”,受害女童的家属们始终无法接受。
“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谴责性,将'强奸犯’的标签换成了'嫖客’,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无疑是对幼女的一种污名化。”参与全程法律援助的吕孝权至今对此案的定性耿耿于怀。
早在2010年,吕孝权所在的机构与时任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的孙晓梅教授合作,协助孙晓梅教授提交了全国“两会”第一份[1]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书——“支持取消嫖宿幼女罪,凡是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一律以强奸罪论处,加强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力度!”
念念不忘,必有回响,持续多年的呼吁,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最终,法律响应了正义的召唤:2015年8月2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1997年确立的嫖宿幼女罪正式废除。得知这一消息后,吕孝权非常开心。
吕孝权,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作为一名妇女权益专职公益律师,从事法律行业12年来,吕孝权和其所在的团队先后办理过近30起典型的性侵儿童案件,其中一些案件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影响力。

01

受害儿童难获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知道历经千辛万苦只能拿到几千元的民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一点也不支持,当初或许就不告了,而会像聂某某父母一样,选择'私了’解决。”在河南平顶山小学教师性侵多名留守女童案中,受害女童家属们无奈言语背后透视的心酸和眼泪,折射了“刑事被害人民事赔偿低、尤其精神损害赔偿难获支持”的司法困境。
案件缘起河南平顶山某乡村A小学,自2007年起,50多岁的老师张某以检查、批改作业、辅导功课为由,强制猥亵、强奸该校一、二年级全部6名女生(最大的8周岁,最小的5周岁)。2008年7月29日,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2]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只分别支持了每名被害幼女医疗费、交通费和护理费约1000元人民币。
强奸由于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几乎在所有国家都是重罪,性侵女童更是罪加一等。而在恶劣的社会影响与惨痛的人身伤害面前,1000元的金钱赔偿多少让“重罪”显得尴尬与窘迫。这是因为,精神损害赔偿目前立法上尚无明确支持,即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刑案审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都不予支持。
“这是立法上一个很大的空白点,其和受害儿童遭遇的身心伤害,尤其是心理伤害是严重不匹配的。”吕孝权慨叹道,本案中,受害幼女的后期心理治疗远比身体治疗漫长而艰难。
虽然后来2013年四部委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将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精神康复费用纳入判赔范围。“但在实践中,精神康复治疗必须要实际发生的,且需要相关票据支持。而性侵儿童案很多发生在农村等相对落后的地区,当事人很难找到相应的心理辅导。另外,针对受害儿童的心理疗愈是个漫长的过程,并非一两次心理辅导就能奏效,需要持续的治疗。”吕孝权无奈地表示。
心理创伤治疗专家、深圳市春风应激干预服务中心总督导隋双戈博士表示,性侵儿童案中,孩子身体上的创伤有可能会较快恢复,但精神上的创伤,可能会终生不愈。例如对安全、自尊、控制感、信任与亲密关系等造成严重损害,从而产生情绪困扰、低自我价值感与低自尊,性早熟及性态度的两极化,创伤后应激障碍,影响身心健康、人际关系及日常心理社会功能,严重的出现自伤、伤人及自杀倾向、等等。尽早对遭遇性侵儿童及重要他人提供有效的心理社会支持,有助于减少相关影响。
律新社了解到,后来经过吕孝权和同事以及主审法官等的共同努力,在法院调解下,被告人家属最终向5名被害人各支付了两万元的民事赔偿,也算以变通的方式突破了现行法律中不合理的掣肘。虽然两万元不足以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属所受到的创伤,但是在贫困山区,两万元也是一笔不菲的费用,或许能够维持孩子未来一段时间的心理康复治疗。

02

专业的心理机构像大熊猫一样稀缺
精神损害赔偿难,既折射了立法的滞后性,也暴露了心理鉴定、辅导和治疗的缺位。
“目前,在性侵儿童领域,专业的心理辅导机构像大熊猫一样稀缺。”吕孝权向律新社坦言,在一些落后地区,连最起码的心理辅导的专业人员都找不到。由此,不少儿童遭遇性侵后,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
另一方面,性侵儿童案中,绝大多数被害人的心理伤害程度尚未达到精神损伤致残的程度。对被害人的心理损伤程度未纳入司法鉴定范畴,全国也找不出任何一家有这方面鉴定资质的机构,因此即使申请法院委托专门机构鉴定,也根本找不到这类鉴定机构。
“无奈之下,我们只能利用自己的资源去寻找相关领域的心理或精神专家,前往案发地为受害儿童提供一对一的心理辅导和创伤评估,为孩子心理创伤症状评估和后续康复治疗方案出具专家意见书,以此作为法院量刑和民事赔偿的参考依据。不过,从现行司法实践来看,上述专家意见书直接被法院采纳的基本没有。”吕孝权遗憾道,除了当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多数法官对性侵给孩子带来的后续心理创伤认知不足也是原因之一。
而在“广州一起继父多次性侵幼女案中”,被害人后续心理康复费用罕见获得法院支持,让吕孝权看到了一丝希望。2019年6月,为了帮助被害人早日走出阴霾,广东高院终审酌情支持被害人提出的心理康复治疗费10万元的赔偿请求[3]。终审判决指出,参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应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为做好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安抚、疏导工作给予必要的帮助。
法院支持被害人诉求的依据,源于当地一家心理咨询机构提供的心理现状评估报告——“被害人需进行180小时以上的心理辅导,最低报价为每小时600元,预计被害人心理辅导费共需16万元。”律新社注意到,这是近年来中国发生的性侵女童案中,法院支持心理康复治疗费的第二例判决。
“广州这起案件是使用'专家证人’模式的有益探索。”吕孝权建议,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可引入“儿童性侵害心理学专家证人制度”,这些专家常年研究童年期性创伤的长期影响,能为受害儿童提供专业的心理干预与治疗方案。他进一步补充道,“专家证人是指具备知识、技能、经验、受过培训或教育,而就证据或事实争点提供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意见的证人。”
“孵化对更多为儿童性侵害有专门支持的庞大的心理专家队伍,同时在立法上,将对被害人的心理损伤程度纳入国家司法鉴定范畴,如此儿童性侵害的防治才能取到更大的效果。”吕孝权如是建议。

03

斩断校园性侵害的魔爪
近年来,校园性侵害案频发,部分老师堕落为施害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据“女童保护”统计,2020年媒体曝光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例中有231起为熟人作案,其中师生关系案例达71起,占比30.74%
为何原本承担教育孩子的校园里性侵案件却频发呢?“归根到底,来源于'四个缺位一个尴尬’”吕孝权总结道。家长监护的缺位,很多家长平时忙于工作疏于关心孩子;青少年性教育和防性侵教育缺位,缺乏自我性保护意识,即使遭到性侵害,也不敢告诉父母;学校管理制度缺位,招聘录用制度不健全,学校重视学生成绩、升学率,对于有违法犯罪前科的教师监督管理不到位,用人不当,日常对教师的培训以及师风师德的考评和奖惩机制流于形式,让部分教师钻了学校监管漏洞的空子(尤其是在“一师一校”模式的性侵儿童案件中),实施性侵害行为;教育行政部门监管的缺位,教育部门对学校更多的要求也是成绩,对学生的安全问题缺乏足够重视;法律惩戒的尴尬,性侵儿童案普遍存在报案难、立案难、取证难、定罪难、量刑轻、赔偿难等问题,对罪犯的惩治力度远远不够。
“在前述的河南平顶山一案中,受害的孩子都是拿着玩偶,吃着棒棒糖的年龄啊!如果学校准入制度严一些,日常安全监管到位,这场悲剧本可以避免。”吕孝权痛心道。
原来,罪犯张某曾有犯罪前科。早在2005年,张某在B小学任教时,曾对13岁女生聂某某实施强制猥亵。事发后,被害人聂某某家人向B小学校长王某反映情况。王某并未对张某做任何处理,而是充当中间人,力促双方“私了”,最终受害学生获赔3万元。“这种错误的观念,是对施害者的袒护和纵容,更是对受害学生的冷漠和伤害。”言语中,吕孝权难掩气愤。后来,主管B小学的中心学校校长黄某在明知张某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张某调到A小学继续担任教师。
虽然涉事的王某、黄某和A小学校长的职务最终均被免,但吕孝权认为,学校背后的教育主管机关涉嫌用人不当、监管不严,也应一并被追责;至于相关基层政府,其职能分工中亦有负责主管教育工作的人员,他们是否也存在不作为甚至渎职,也应进行调查处理。“在性侵儿童案中,对相关责任人问责机制,不能'只拍苍蝇’,不打'老虎’。”吕孝权愤然道。
就目前来看,斩断校园性侵的魔爪,特别是严防“师源性”犯罪,尚且任重而道远。如何有效预防校园性侵事件的发生?
吕孝权建议,需要从上而下的治理和从下而上的配合。
 首先  应从国家层面建立校园性侵害防范和惩治的有效机制,将性教育、安全教育和防性侵教育列入中小学教育内容。
 其次  学校层面,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建立严格的教师准入制度,强化对教职员工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性侵害投诉和应对机制,从制度上杜绝教师性侵害学生案的发生,同时做到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警,维护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再次  社会应建立系统性支持资源,从法律、心理、社工、家庭救助、善后安置等多方面帮助被害学生及其家庭依法维权,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04

协同作战“守护天使”
“用爱心书写公益人生,用法律构建性别平等。”这是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千千律所”)的使命,也深深融入了吕孝权和团队的血液当中。
作为中国为数不多的偏公益的律师事务所,千千律所成立于2009年,其前身为原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1995年成立),律所的创始人郭建梅,被称为“中国公益律师之母”。千千律所主要以专职律师专职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为机构特色和发展模式,通过探索跨区域、联动性、规模化的办案方式,面向全国提供涉性别歧视类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服务,致力于推动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障人和流动人员等在内的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状况的改善,推动国家公益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改革和完善。
律新社了解到,针对近年来儿童性侵案频发的现状,为有效整合和调动相关公益法律资源,推动更多的律师更好地参与防治儿童性侵工作,早在2014年,千千律所就发起组建了“守护天使”公益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团队。截至目前,该团队已吸纳全国十几个省(区、市)的30余名志愿律师加盟,在团队的培养下,这些志愿律师都具有一定的公益理念、性别平等意识和儿童权利保护意识,同时具备丰富的法律实操经验。
组建6年来,“守护天使”公益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团队已交出了一份相对亮眼的成绩单,吕孝权向律新社分享了这份喜悦。
 其一  通过团队作战的方式,志愿律师团队先后办理了一批典型儿童保护案件,吸引了众多国内主流媒体的关注和跟踪报道,引发了公众对于儿童性侵问题的广泛讨论和深度思考,为受害儿童及其家庭争取到了尽可能大的利益。并且,这个组建起来的团队保持着一定的日常成员规模,可以随时以团队的形式介入社会上典型儿童性侵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
 其二  加强培训与交流,实现知识共享。志愿律师团队举办了数十场“守护天使”律师实务交流培训研讨会,涉及全国十几个省(区、市)的400余人次的志愿律师,内容广泛涵盖防儿童性侵法律法规的梳理与学习、性别(儿童权利)意识和公益理念培训、典型案件会诊、办案策略与技巧研讨、法律推进方向交流等。此外,为了给律师同仁今后办理性侵儿童案件提供参考性意见和建议,志愿律师团队集合团队之智慧,分工协作编写了《性侵犯未成年人案件法律手册导读》。
 其三  志愿律师团队通过办案、研讨、调研、递交立法建议书等方式,与其他相关组织机构一起积极共同推进涉性侵儿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和完善,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在帮助受害儿童的同时,我们发现,还可以通过找到案件、事件中的一个基点,来撬动背后所隐藏的某类社会现象的改革,或者某一类法律法规制度的改革,直至最后变成现实时,感到与有荣焉。”吕孝权说。
如果儿童遭遇性侵害,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找到千千律所,获得法律援助呢?
吕孝权介绍,“公众可以通过免费的法律咨询热线(010-84833270/84833276)、来访、邮寄咨询(千千律所有固定的办公地址)和网络咨询(千千律所机构邮箱、官方新浪微博私信、微信公众号后台等)等方式找到我们,另外,律所每天都会安排有专门的值班律师负责接待和处理相关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至于千千律所接受法律援助的条件,鉴于人手的有限和资源的有限,通常需要把公益法律援助资源用在最需要的地方。一般来说,千千律所援助的案件应符合重大、典型、疑难,具有理论研究和立法倡导价值,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三类:

一是所有针对女性(包括女童)带有性别歧视色彩的案件,这是最主要的服务领域;

二是适度关注儿童、老年人、残障人和流动人员等其他社会弱势群体的重大典型案件;

三是家庭确实极度贫困的案件。[4]

05

结 语
孩子,是国家的未来,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起点。
这些年来,吕孝权和团队在承办不少儿童性侵案时,常常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阻力、误解、质疑,甚至是委屈。但一想到“一切都是为了孩子”的初心,便觉释然。

一位同行的感悟也道出了吕孝权的心声——

“要想长期坚守公益律师这份职业,必须具有四个基本条件,即对弱者天然的同理心、对权力天然的距离感、对权利天然的渴望感以及对理想天然的殉道者,同时还需要兼备一定条件下的妥协精神。”
法律维护着公平与正义,昭示着文明与进步。作为捍卫法律神圣尊严的人,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奔走呼号的人,吕孝权和其团队,就像一束黑夜里的光,为受性侵害的儿童点燃重生的希望。
致敬我们这个时代的公益律师,和铁肩担道义的勇士!

参考资料:

1. 法治周末报:《法律人纪实写作大赛作品选登(十四)营口“嫖宿幼女”案》 , 2019-07-10。

2. 橙雨伞:《中国公益律师:30年,我们从未忘记那个死去的女孩》,2020-04-22。

3. 她爱心:「用爱心书写公益人生,用法律构建性别平等」——她公益专访公益律师吕孝权,2018-09-13。

注释

[1]参见澎湃新闻:《公益律师吕孝权:嫖宿幼女罪起点刑高是伪命题》,2015年8月29日, 来源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69784。

[2]宣判后不久,罪犯张某还来不及押赴监狱服刑,即猝死在看守所。

[3]参见羊城派(羊城晚报客户端):《广州一女童被继父多次强奸,罕见获赔10万元心理康复费》,

2019年6月20日,来源https://www.sohu.com/a/321794840_120046696。

[4]参见她爱心:「用爱心书写公益人生,用法律构建性别平等」——她公益专访公益律师吕孝权, 2018-09-13,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Okl1QKgWUmd5oTO-7bg4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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