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企业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发现23个问题:部分采购订单的实际入库数量与约定采购数量不一致最高的差异9...

IPO企业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发现23个问题:部分采购订单的实际入库数量与约定采购数量不一致最高的差异93.8%

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与江苏东材签订的 23 份采购订单,实际入库数量与约定采购数量不一致,如订单编号JZTA160924262 约定采购数量315,000.00KG,实际入库数量19,538.10KG, 差异率93.80%,订单编号JZTD170110015 约定采购数量 325,000.00KG,实际入库数量 344,817.29KG,差异率 6.10%。

请发行人说明与江苏东材签订的采购订单中实际入库数量与约定采购数量

不一致的原因,是否存在虚假采购或虚假入账的情形。

发行人客户名片信息异常情况

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发现,保荐人对客户上海山翊2019年10月的访谈记录中,被访谈人名片显示上海山翊办公地址为广东东莞。2020 年 6 月的访谈记录中,被访谈人名片显示上海山翊办公地址为上海,且被访谈人名片中印有发行人英文简称“JZT”,以及“总公司:太湖金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

中文名称:太湖金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311.8568 万元

法定代表人:施克炜

成立日期:2009 年 9 月 11 日

变更设立日期:2013 年 8 月 20 日

住所: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经济开发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施克炜、孙建和陈晓东

行业分类: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专业从事新型显示、大规模集成电路、电子元器件领域用功能膜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主要产品为光学功能膜材料、制程用光学保护膜材料、偏光板离型膜、OCA 光学胶、大规模集成电路功能膜材料等产品,最终主要用于各类消费电子产品新型显示屏内外以及制造过程中相关功能的实现。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2020 年 1-3 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31,165.69 万元、41,876.93 万元、48,492.88万元和 7,977.37 万元,2017年-2019 年复合增长率为 24.74%,公司业务增长较快,市场竞争能力较强。

主要原材料供应商较为集中风险

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生产产品所需的PET薄膜、亚克力胶和有机硅胶等。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3月,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额合计占同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8.41%、67.53%、65.96%和79.73%,公司主要原材料供应商较为集中。公司第一大供应商为东丽国际,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3月,公司从该企业的采购额占同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4.52%、37.01%、19.14%和40.81%。公司与东丽国际形成了稳定、良好的战略合作关系,已取得东丽国际蓝光膜基膜大中华地区唯一使用工厂的授权。如果公司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出现较大的经营变化或外贸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等因素将导致原材料供应不足或者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2020 年 1-3 月,公司向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合计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1.05%、63.67%、52.58%和 52.63%,若公司主要客户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将会对公司的收入和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应收账款较大的风险

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末和2020 年 3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923.13 万元、7,124.73 万元、9,767.80万元和 10,323.37 万元。随着公司营业收入的不断增长,应收账款余额相应增加。2020 年 3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一年以内的占比在 99%以上。公司主要客户信誉良好,且公司对应收账款充分计提了坏账准备,但仍然存在应收账款不能按期回收或无法回收产生坏账的风险,进而对公司业绩和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2020 年 1-3 月,公司净利润分别为5,054.65 万元、4,314.05 万元、5,480.08 万元和 902.47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为 4,960.70 万元、3,781.17 万元、5,045.25 万元和 767.32万元。

资产抵押和专利权质押风险

2020 年 3 月,公司以部分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抵押及两项专利权质押的方式取得银行9,000.00 万元固定资产贷款额度。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使用上述授信额度贷款 3,797.50 万元。公司抵押的部分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 2019 年末的账面价值合计占非流动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59.71%。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波动的风险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2020 年 1-3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997.73 万元、-731.13 万元、9,177.37万元和-883.71万元。

1、施克炜

施 克 炜 先 生 , 中 国 国 籍 , 无 永 久 境 外 居留 权 , 身 份 证 号 码310106195803****** 。截 至本 招股 说明书 签 署日 ,施克炜直 接 持有 公 司2,119.2225 万股,占公司发行前25.50%的股份,另通过持有金张咨询合伙份额间接持有公司 0.73%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前 26.23%的股份。

2、孙建

孙建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10103195412******。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孙建直接持有公司754.5768 万股,占公司发行前9.08%的股份,另通过持有金张咨询合伙份额间接持有公司 0.71%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前 9.79%的股份。

3、陈晓东

陈晓东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210402197311******。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陈晓东直接持有公司688.3876万股,占公司发行前 8.28%的股份,另通过持有金张咨询合伙份额间接持有公司0.66%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前 8.94%的股份。

关于申报前股份转让

2018 年 7 月,安庆同安、苏州苏商向发行人增资,增资价格为 12.03 元/股,2019 年 5 月,汇天盛世以 1,080 万元将发行人 2.61%的股份转让给孙建波,转让价格为 4.98 元/股。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申报创业板 IPO。

请发行人:披露 2018 年增资和 2019 年股权转让时间间隔较短、但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汇天盛世在发行人申报 IPO 前转让股权的原因,并请披露保荐人对汇天盛世及其主要股东、孙建波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往来的核查结论意见。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关于与收入相关的内部控制

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发现,366 个收入确认细节测试样本(样本涉及的收入金额合计为 3.78 亿元)中,361 个样本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内部控制问题(问题样本涉及的收入金额合计为 3.76 亿元),问题样本数量占比 98.63%(问题样本涉及的收入金额占比为 99.52%)。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纸质出库单异常。发行人收入确认样本后附的 1,564 个纸质出库单中,存在如下异常情况:

① 432 个纸质出库单中记录的送货地址,与外部物流结算单中显示的送货城市并非同一城市。

② 580 个纸质出库单的产品名称与业务系统销售出库明细表不一致。

③ 1,270 个纸质出库单未见客户签收或未见签收日期。此外,深圳市荣茂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荣茂)、深圳市鑫海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丰)、深圳市亿福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福利)等八家客户的签收印章载有“货物未验细数未点 如有不符 有权退回”等表述,加盖该等印章不能证明客户已验收,但发行人据此确认收入。

④ 发行人 2020 年 2 月 24 日对重庆荣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荣森)销售的纸质出库单,与 2020 年 3 月 29 日对亿福利销售的纸质出库单,所显示的签收人为同一自然人(覃育清),而上述两家客户并无关联关系。

(2)发行人销售合同异常。发行人收入确认样本对应的 345 份销售合同中,存在如下异常情况:

① 发行人与深圳荣茂、江华明意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意湖)、

深圳市鑫豪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豪兴)以及深圳市雅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雅普)4 家客户签订的 7 份销售合同中,合同约定的产品销售明细、纸质出库单明细以及业务系统销售出库明细表三者之间不一致。

② 发行人与深圳荣茂、明意湖、广州英权等8家客户签订的18份销售合同,与业务系统中记录的信息(包括客户名称与销售金额)不一致。

③ 发行人与客户鑫豪兴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其中 1 份合同对同一型号产品的销售价格存在约 50%的重大差异,1 份合同对同一型号产品的销售单价与业务系统销售出库明细表中记录不一致。

④ 发行人与客户深圳雅普签订的合同中,有 2 份合同的合同编号与日期均相同,但销售产品明细、数量及金额均不同,发行人根据其中 1份合同确认了收入。

请发行人就上述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请说明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且被有效执行,能否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结合前期核查情况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说明为发行人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依据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审慎;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说明判断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审慎、充分;请切实履行中介机构把关责任。

2.关于发行人对部分主要客户的销售金额与依据客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测算的客户采购金额的差异情况

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发现,根据荣茂系公司、广州英权、上海山翊、鑫豪兴系公司、亿福利、深圳市聚品恒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鸿盛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乐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美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9 家客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以及客户向发行人的采购占比,测算的报告期内 9 家客户从发行人处采购金额为 3.77 亿元,明显小于发行人报告期内账面记录的对前述 9 家客户的销售金额 6.56 亿元,二者差异金额为 2.79 亿元,差异金额占比为 42.51%。

请发行人说明向上述 9 家客户销售金额与客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以及相应客户向发行人的采购占比计算的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对前述相关事项的前期核查情况、前期发表的相关核查意见是否审慎,并对发行人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发行人客户与运输服务商等主体存在公章或签名不一致的相关情况

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客户深圳荣茂、上海山翊、广州英权、深圳雅普、鑫豪兴、亿福利、重庆荣森、运输服务商九江市顺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及在建工程设备供应商上海知春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主体,在不同文件中所加盖的公章或签名明显不一致。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客户及运输服务商、在建工程设备供应商加盖的公章或签名明显不一致的原因。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对前述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前期发表的相关核查意见是否审慎,并对相关文件、交易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发行人实际执行的信用政策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情形

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与上海山翊、明意湖、广州英权等主要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均约定款到发货,未给予客户信用期,但发行人账面却存在对前述客户应收账款,即给予了相关客户信用期,且上述客户的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不断增加。比如,发行人与上海山翊 2018 年 3 月-2019 年 8 月约定款到发货;2019年 9 月-至今约定 30 天月结。而实际执行中,2018年 3 月至 2018 年 10 月期间是款到发货,2018 年11 月对上海山翊 1,725.35 万元的销售,直至2019 年 4 月才收回全部货款,信用期长达 5 个月。

请发行人说明对于上述客户的信用期与销售合同不一致并延长信用期的原因,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期刺激销售的情况。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对发行人向上述客户销售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

5.关于信息披露

发行人披露 2018 年度第四季度销售收入占比较高,主要原因系 2018 年下半年开发了模切厂客户上海山翊及手机钢化膜厂客户明意湖、淮南铂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铂众)。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自 2018 年 1 月起,已与明意湖发生销售往来,与信息披露不一致。

请发行人说明与明意湖发生业务往来的实际时间与披露内容不一致的原因,发行人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6.关于发行人客户资金流水与名片信息存在异常情况

(1)发行人客户资金流水异常情况

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发现,明意湖实际控制人李洪梅用个人账户对明意湖转账后,明意湖将相关资金支付给发行人另外两家客户淮南铂众和广州英权,金额分别为 98.27 万元和 329.19 万元。其中,明意湖、淮南铂众、广州英权均为手机钢化膜厂,没有明显的上下游客户与供应商关系。

(2)发行人客户名片信息异常情况

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发现,保荐人对客户上海山翊2019年10月的访谈记录中,被访谈人名片显示上海山翊办公地址为广东东莞。2020 年 6 月的访谈记录中,被访谈人名片显示上海山翊办公地址为上海,且被访谈人名片中印有发行人英文简称“JZT”,以及“总公司:太湖金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

请发行人:

(1)说明明意湖实际控制人李洪梅用个人账户对明意湖转账后,明意湖将相关资金支付给发行人另外两家客户淮南铂众和广州英权的原因,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董监高与李洪梅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是否通过李洪梅向淮南铂众、广州英权支付资金或往来款。

(2)说明上海山翊员工名片中印有发行人英文简称“JZT”,以及“总公司:太湖金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的合理性,上海山翊是否系发行人或其关联方实际控制的公司。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事项(2)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前期是否对相关事项予以了重点关注和审慎核查。

说明上海山翊员工名片中印有发行人英文简称“JZT”,以及“总公司:太湖金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的合理性,上海山翊是否系发行人或其关联方实际控制的公司

上海山翊注册地为上海崇明区,实际生产经营地为广东东莞,其从公司采购光学功能膜材料产品,经模切加工后对外销售。该客户为了借助金张科技品牌在市场的知名度,促进营销宣传,曾经在名片上印有包含公司简称“JZT”以及“总公司:太湖金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的名片,现已做了更正,不再使用上述相关名片。

上海山翊系顾圣兵、顾国培、高峰成立的公司,独立经营,与公司或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受公司或其关联方控制;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均与上海山翊不存在资金往来等情形。

前期公司和中介机构对上海山翊实地走访过程中,发现上海山翊所用名片存在印有公司简称“JZT”以及“总公司:太湖金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立即要求停止使用相关字样的名片。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过程如下:

1、访谈明意湖实际控制人李洪梅及淮南铂众和广州英权相关人员,了解明意湖向广州英权、淮南铂众支付资金的原因;

2、获取明意湖与广州英权、淮南铂众部分采购合同;

3、取得明意湖、广州英权、淮南铂众出具的相关说明;

4、查询上海山翊工商资料,确定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并实地走访上海山翊及其东莞模切厂,确定上海山翊独立经营,不受发行人或其关联方实际控制;

5、访谈上海山翊及顾圣兵,取得上海山翊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

6、对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人员报告期内的资金流水进行核查,核查银行资金流水是否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之间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的情形等。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认为:明意湖实际控制人李洪梅用个人账户对明意湖转账后,明意湖将相关资金支付给发行人另外两家客户淮南铂众和广州英权的原因合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董监高与李洪梅不存在资金往来,不存在通过李洪梅向淮南铂众、广州英权支付资金或往来款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认为:上海山翊系独立经营企业,不存在受发行人或其关联方实际控制的情形,且前期已对上海山翊名片事项予以了重点关注和审慎核查。

7. 关于“发行人的客户”与“发行人客户的客户”存在重叠的异常情况

发行人披露,其直接客户为模切厂,模切厂的下游客户为手机钢化膜厂。模切厂工序较为简单,资本投入较少,手机钢化膜厂可以自建模切生产线,从而直接从发行人处采购产品,不再需要从发行人的模切厂客户处采购产品。

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部分客户同时向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客户采购产品,即“发行人的客户”与“发行人客户的客户”存在重叠。如发行人客户上海山翊系模切厂,上海山翊客户包含东莞市乐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多而美实业有限公司,同时这两家客户也是发行人的客户,发行人客户明意湖、广州英权、淮南铂众均系手机钢化膜厂,明意湖同时向广州英权、淮南铂众销售。此外存在众多模切厂客户之间相互采购的情形。

请发行人结合产业链流程、各环节利润率情况等说明客户间相互采购的合理性,不直接向发行人采购的原因,是否符合商业逻辑。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8. 关于发行人向江苏东材采购原材料价格的公允性

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发现,江苏东材向发行人销售的价格,明显低于销售给其他客户的价格,且江苏东材销售给其他客户的价格,明显高于发行人反馈回复中披露的江苏东材销售给其他客户的价格。如江苏东材向其他客户销售 PM10-50单价为 15.00 元/KG,向发行人销售单价为 11.49 元/KG,披露的江苏东材向发行人之外的其他客户销售单价为 11.12 元/KG,差异较大。同时,发行人披露,2018年江苏东材未销售 GM13A-75 产品给发行人以外的客户,但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发现保荐人工作底稿中收集了江苏东材向其他客户销售 GM13A-75 产品的订单。

发行人披露的信息与原始销售订单明显不符。

请发行人就上述披露事项与底稿内容不一致的情况说明原因,并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说明能否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说明上述差异的原因、前期核查时是否予以了关注并审慎核查,并说明招股说明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9.关于部分采购订单的实际入库数量与约定采购数量不一致

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与江苏东材签订的 23 份采购订单,实际入库数量与约定采购数量不一致,如订单编号JZTA160924262 约定采购数量315,000.00KG,实际入库数量19,538.10KG, 差异率93.80%,订单编号JZTD170110015 约定采购数量 325,000.00KG,实际入库数量 344,817.29KG,差异率 6.10%。

请发行人说明与江苏东材签订的采购订单中实际入库数量与约定采购数量

不一致的原因,是否存在虚假采购或虚假入账的情形。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10、关于发行人披露的对东丽国际采购金额

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发现,由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向东丽国际采购金额包含了汇兑损益的影响金额,导致报告期各期披露的采购金额大于实际采购金额,发行人信息披露不准确。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披露的向东丽国际采购为 10,875.55 万元、13,617.37 万元、3,502.41 万元、6,277.69 万元,实际采购金额分别为 10,875.55万元、13,431.88 万元、3,427.85 万元、6,200.32 万元,2018 年至 2020 年 1-6 月差异分别为 185.49 万元、74.56 万元、77.37万元。

请发行人更正上述信息披露并说明2017 年度无差异,而其他年度或期间存在差异的原因。

11.关于保荐人执业质量

(1)保荐人对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流水与资金往来核查不全面

① 对发行人关联自然人资金流水核查不全面

保荐人在核查发行人收入真实性时,核查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在报告期内合计 108 个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发现,保荐人遗漏了前述相关人员的 118个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占应核查银行账户总数的 52.21%;已获取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中有 12 个不完整,占已核查银行账户的 11.11%。

② 未审慎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孙建购买大额私募基金的底层资产及资金流转情况

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孙建存在购买大额私募基金的情况,报告期内累计发生额 7,820 万元,保荐人未审慎核查相关私募基金的底层资产及资金流转情况。

③ 未审慎核查发行人向供应商员工支付工资的情况

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发现,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8 月,发行人每月分别向供应商两名员工支付 13,130 元,资金流水摘要为“工资”。保荐人未审慎核查发行人向供应商员工支付工资的情况。

(2)保荐人未审慎核查访谈记录中载明的客户营业规模,与发行人对相应客户的销售金额明显不符的情况

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发现,保荐人对客户的访谈记录中载明的客户营业规模,与发行人对相应客户的销售额明显不符,保荐人对此未予审慎核查。例如,对客户鑫豪兴的访谈记录载明其 2018 年营业规模为 1,000 多万元,但发行人当年对鑫豪兴销售金额为 2,556.63 万元。

(3)保荐人对发行人主要客户最终销售情况所执行的核查程序与披露不一致

保荐人在第三轮审核问询回复中称,为核查发行人主要客户最终销售情况,保荐人获取了发行人主要客户关于其实现最终销售的情况说明及其主要下游客户名单,并对其相关下游客户进行访谈。

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发现,保荐人未对其主要客户明意湖的下游客户进行访谈,执行的核查程序与披露不一致。

(4)保荐人穿行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发现,保荐人穿行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发现如下情况:一是保荐人仅核查了所选取样本的部分销售出库单或发票;二是保荐人因底稿归档错误导致穿行测试样本资料前后不匹配;三是个别样本中未见票据复印件等收款单据。

(5)保荐人截止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发行人披露,其根据客户签收确认收入。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发现,保荐人截止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发现如下情况:一是客户未在纸质出库单上签收或者无签收日期,无法证明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二是部分签收印章载有“货物未验细数未点如有不符有权退回”等表述,不能证明客户已验收;三是 2019 年截止测试中,保荐人未执行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后的截止测试。

(6)保荐人在建工程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① 保荐人未审慎核查发行人设备购置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部分设备采购合同日期早于购置审批日期,个别设备的采购未见购置审批文件,设备采购相关的内部控制未得到有效执行。

保荐人未审慎核查发行人设备购置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② 保荐人对在建工程采购付款情况的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发现,采购付款的部分样本中未见付款回单等单据,新增在建工程核查样本中未见立项文件、合同、发票、付款回单等原始单据,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7)保荐人未审慎核查访谈记录载明的数据与函证数据的差异

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发现,2020 年保荐人对东丽国际访谈记录中载明的预付账款和采购金额,与函证数据存在差异,但东丽国际均确认相符,保荐人对此未予以审慎核查。

(8)保荐人采购与付款循环内控测试执行不到位

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发现,保荐人采购与付款循环内控测试执行不到位,未发现如下情况:一是发行人存在采购日期或付款申请日期早于采购申请日期的情况;二是发行人存在未提出采购申请而采购原材料的情况;三是保荐人实施内控测试的年度与抽取的测试样本采购发生年度不一致;四是保荐人选定的内控测试供应商与底稿中归档材料所显示的供应商不一致;五是发行人存在实际采购订单金额大于采购审批金额的情况;六是部分测试样本未见付款回单或发票。

请保荐人就项目执行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是否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能有效保证执业质量等进行说明,并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作出专业判断、审慎发表意见,并对招股说明书及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切实遵守《注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请申报会计师就是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是否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等进行自查,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与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切实遵守《注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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