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再次发话:巨头大而不能倒现象应该杜绝!金融科技巨头们彻底慌了

12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20年新加坡金融科技节”发表演讲时,对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出现的问题作出分析,郭树清表示,“大而不倒”原本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中较为常见的风险现象,如今金融科技巨头也正面临着极其类似的情况。此外,目前大型科技公司拥有数据控制权,需尽快明确数据权益归属。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新加坡金融科技节”上的一番讲话,再一次让蚂蚁、腾讯、京东等巨头瑟瑟发抖。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深度发展,数据所蕴含的巨大财产价值业已得到广泛肯认。目前,各国法律似乎还没有准确界定数据财产权益的归属,大型科技公司实际上拥有数据的控制权。一些科技公司利用市场优势,过度采集、使用企业和个人数据,甚至盗卖数据。

郭树清表示,中国政府已明确将数据列为与劳动、资本、技术并列的生产要素,数据确权是数据市场化配置及报酬定价的基础性问题。

郭树清提出以下对策:

1)关注大型科技公司的垄断问题。

2)关注科技金融公司风险的复杂性和外溢性,及时精准拆弹,消除新的系统性风险隐患。

3)尽快明确各方数据权益,推动完善数据流转和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并公平合理地利用数据价值,依法保护各交易主体利益。

数据财产权益的归属与保护

现阶段,数据领域的法律规则尚付缺如,但数据商业化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矛盾与冲突却日益加剧,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是摆在眼前的棘手问题。数据何以成为受保护的财产权益,此种财产权益的权属应如何确认,应对数据财产权益保护到何种程度,方可在促进其利用的同时兼顾个人信息保护,这些都是理论与实务界亟待回答的问题。

网络信息服务领域的通常模式是网络运营商通过协议依法取得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但由此可能面临的问题是,如果认定网络运营商依照协议收集的用户数据上包含了数据的所有权利,则虽能够进一步促进网络运营者充分利用用户数据以改善服务,但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却较为不利。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能对策是,区分包含用户个人信息的原始数据与处理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后的衍生数据,并分别判断归属。

对于原始数据,由于其只是对用户信息进行了数字化记录的转换,虽然网络运营者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基于原始数据包含用户个人信息的本质和网络用户仍然能够控制原始数据的现实,明定网络用户仍对原始数据享有所有权,而网络运营者依照服务合同取得的仅是原始数据的使用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网络运营者将包含用户个人信息的数据公开甚至出售,以此强化网络运营者对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至于衍生数据,其虽然源于原始数据,但经过网络运营者的脱敏化处理与再加工后已然成为数据产品,这一过程中原始数据中的全部个人信息元素已被剔除,更为重要的是,网络运营者在这一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资源投入,产出后的数据产品具备较大的经济价值,能够应用于市场并提供经济利益,据此赋予网络运营者以相应的数据财产权益,似无太大争议。

因此,明确原始数据归属于网络用户,网络运营者对衍生数据即数据产品享有财产权益,不仅是合理平衡网络运营者与网络用户利益的重要手段,更是鼓励网络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产能创造,促进社会总体财富增加的需要。

虽然当下对于在数据上是否设权仍然缺乏共识,但在承认了数据财产权益具有商业价值的前提下,更为急切的问题便是现有法律如何更好地对数据财产权益进行保护。在现阶段,基于无法确认数据财产权益为绝对权利,从而导致权益人无从行使积极的原权请求权的情况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侵权责任法对数据财产权益提供消极保护是稳妥且实用的办法。

法律本具有滞后性,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谋取商业利益的手段变化多样,规制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时常遭遇无法可依的困境,此时便需要一般条款发挥作用。为了因应互联网环境下经营竞争相互交织、行业划分日益模糊的大背景,在竞争关系的确认上,不妨透过传统的行业表层,直击网络交易中竞争关系的本质即对平台消费者的吸引力,这种扩大解释竞争关系的路径,对网络环境下竞争关系的界定无疑具有创新意义。

当然,被侵权人还可援引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寻求法律救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作为侵权保护一般条款,不仅保护民事权利,同样保护民事利益,侵权法保护路径无需要求竞争关系的存在,但是对利益损害的救济相较于对权利损害的救济附加有更为严格的条件,即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在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的情形下,侵权责任法不失为对数据财产权益提供保护的另一种选择。

附演讲全文

金融科技发展、挑战与监管
——郭树清在2020年新加坡金融科技节上的演讲

(2020年12月8日)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很荣幸受邀参加本届新加坡金融科技节。借此机会,很高兴与大家分享中国金融科技实践和我们的一些思考。

一、中国的金融科技应用取得很大成绩

近年来,金融科技在中国迅猛发展。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持续推进,产品和工具应用日益丰富,金融服务的效率和包容性大幅提高。

随着电子支付特别是移动支付的普及,中国已实现基本金融服务城乡全覆盖。即使在最偏远的农村地区,每个成年人也都有自己的银行账户。中国的移动支付普及率和规模位居全球首位,存款、取款和汇款几乎都实现了实时到账。网上消费蓬勃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更加方便。

数字信贷从根本上改善了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贷款服务。银行等机构利用大数据开展智能风控,减少对抵押物的依赖,大大提高了融资的可得性。截至今年10月末,中国银行业服务的小微企业信贷客户已达到2700万,普惠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同比增速超过30%,农户贷款同比增速达14.3%。

数字保险显著拓宽了保险覆盖范围。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近10亿人,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超过13亿人,并已实现跨省结算。保险机构运用视频连线和远程认证等科技手段,实现业务关键环节线上化。今年上半年,互联网人身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2.2%,互联网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44.2%。

金融数字化为脱贫攻坚作出了巨大贡献。由于有多种数字化工具的支持,金融机构可以精准帮扶贫困户发展适宜产业。截至今年9月末,全国扶贫小额信贷累计发放5038亿元,支持贫困户1204万户次。同时,银行搭建网络供应链平台,建立产销对接机制,通过线上营销、征信、担保、支付,帮助贫困户将农副产品销往各地。

金融科技有力地支持了中国的防疫抗疫。金融机构加速优化手机APP等“非接触式”服务,提供安全便捷的“在家”金融产品,保障了基本金融业务不中断。不少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辟绿色通道,大幅提高金融服务时效,支持各类企业迅速复工达产。

二、应对金融科技挑战的经验教训

中国金融科技应用整体上在法律规范和风险监管等方面是“摸着石头过河”,遇到过不少问题,也积累了一些经验教训。这里列举几个案例。

全面整治P2P网贷机构。P2P网贷机构本来定位为金融信息中介,但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机构事实上开展了信贷和理财业务。据统计,过去14年里先后有1万多家P2P上线,高峰时同时有5000多家运营,年交易规模约3万亿元,坏账损失率很高。近年来,我们持续清理整顿,到11月中旬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已经全部归零。

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投资功能。过去一个时期里,一些第三方支付公司对客户网络购物备付金附加投资理财功能。投资收益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而且可以随时赎回,对银行存款和正常资管市场带来很大冲击。这种投资方式类似于货币市场共同基金(MMMF),但没有受到同等性质的监管,存在违法违规,包括洗钱等隐患。现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已将备付金统一缴存至央行,附加的投资理财产品回归货币基金本源。

推动互联网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各类消费场景,过度营销贷款或类信用卡透支等金融产品,诱导过度消费。有的机构甚至给缺乏还款能力的学生过度放贷,出现违约之后进行强制性催收,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对此,我们坚持对同类业务统一监管标准,坚决制止监管套利。

弥补数据隐私保护制度漏洞。一些科技公司利用市场优势,过度采集、使用企业和个人数据,甚至盗卖数据。这些行为没有得到用户充分授权,严重侵犯企业利益和个人隐私。为此,《民法典》明确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国家层面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金融数据安全保护条例,构建更加有效的保护机制,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三、有待深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面对金融科技的持续快速发展,我们将坚持既鼓励创新又守牢底线的积极审慎态度,切实解决好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

第一,重视网络安全问题。目前,中国银行业务离柜交易率已达到90%以上,金融服务对网络高度依赖。相对传统风险,网络风险扩散速度更快、范围更广、影响更大。突发性网络安全事件也对金融机构的应急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二,促进更公平的市场竞争。金融科技行业具有“赢者通吃”的特征。大型科技公司往往利用数据垄断优势,阻碍公平竞争,获取超额收益。传统反垄断立法聚焦垄断协议、滥用市场、经营者集中等问题,金融科技行业产生了许多新的现象和新的问题。我们可能需要更多关注大公司是否妨碍新机构进入,是否以非正常的方式收集数据,是否拒绝开放应当公开的信息,是否存在误导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等等。

第三,关注新型“大而不能倒”风险。少数科技公司在小额支付市场占据主导地位,涉及广大公众利益,具备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特征。一些大型科技公司涉足各类金融和科技领域,跨界混业经营。必须关注这些机构风险的复杂性和外溢性,及时精准拆弹,消除新的系统性风险隐患。

第四,明确数据权益归属。中国政府已明确将数据列为与劳动、资本、技术并列的生产要素,数据确权是数据市场化配置及报酬定价的基础性问题。目前,各国法律似乎还没有准确界定数据财产权益的归属,大型科技公司实际上拥有数据的控制权。需要尽快明确各方数据权益,推动完善数据流转和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并公平合理地利用数据价值,依法保护各交易主体利益。

加强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协调。中国近期提出《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呼吁各国尊重他国主权、司法管辖权和对数据的安全管理权。我们将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原则,与各国加强协调合作,构建更加开放、公正、非歧视性的营商环境。

女士们,先生们!

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各国利益更加紧密相连。我们愿与各国携手,共同促进金融科技健康有序发展。

祝本届金融科技节圆满成功!

祝各位同事和朋友身体健康!

谢谢大家!

来源:凤鸣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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