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究竟是不是买保险的重要评判标准?
开门见山,先说说结论:偿付能力绝对是非常重要的指标,但绝非买保险的决定性指标!
之所以说他重要,是因为这个指标对保险公司的生存、行业的稳定性、保单的安全性很重要。
偿付能力是体现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一个重要因素,体现的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公司的资产必须大于负债,才能算是良性发展。
由于保险业的特殊性,其核心业务是为了保证任何时候都具备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能力。因此,保险公司每吸收一张保单,就是吸收了一笔债务,保险公司要维持正常经营就得确保能偿还这笔债务。
下面这张榜单是今年1-8月份,所有人身险保险公司所收取的原保险保费和投资账户的追加保费情况。所收取的保费越多,意味着保险公司的负债越多,相应的要求资本就越多。
各位可以看看自己的保险公司排在什么位置?可以留言说说看。
评价一个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包括有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以及风险综合评级。
核心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的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综合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风险综合评级,是综合了可量化的风险定量评价,以及不可量化的风险定性评价后,得出的偿付能力风险水平全面评价。
这里提到的最低资本,是根据监管要求,保险公司为吸收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有关风险,对偿付能力产生的不利影响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如果连续出现偿付能力低于监管要求,甚至低于最低警戒线,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经营不善,已经出现了可持续发展危机了,持续下去就有被接管甚至破产的危险。因此说,偿付能力是非常重要的评判标准!
之所以这么说,不是因为偿付能力不重要,而是因为它很重要,重要到你交给我们伟大祖国的保监会监管就行了。
这里不得不再赞一下我们的偿二代监管制度,简称C-ROSS制度。
偿二代监管制度的框架由制度特征、监管要素和监管基础三大部分构成。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就是其中的地基!
每季度末和年末,保险公司都要公布偿付能力,并且通过数学建模和压力测试,证明在99.5%的概率下也不会倒闭。这个概率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硬扛200年一遇的灾难而不会影响到赔付。
我国对偿付能力监管实行的是多级预警:
第一级是偿付能力达到150%以上,其中高于150%没有任何影响,在100%-150%之间的,保监会就会警告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措施尽快提升偿付能力。
第二级是偿付能力必须在100%以上,如果低于100%,保监会就会根据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了。包括责令增值、限制新业务开展、限制新增分支结构、责令拍卖资产等措施。如果低于30%的话,就有可能被接管了。
有了强有力的偿付能力监管,对投保人的保单安全就是最有力的保障。
当然,总还是会有小伙伴担心,万一在严厉的监管下,保险公司就是偿付能力没有改观,甚至破产了怎么办?
这里我在简单提下破产限制和保险保障基金。
在《保险法》第89条和第92条有明确规定,人寿保险公司因为责任重大,代表的是千千万万保户的利益,因此不是说破产就能破产的,只有分立、合并或者依法撤销的才能破产。
简单的说,必须得有接盘的,才能走人。
如果没有接盘的,将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公司接受转让。
除了人寿保险公司破产的相关限制之外,我们还有一个由保监会、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共同发起设立的保险保障基金。这个基金里的钱其实是从每笔保费里抽取很小的比例累积而成的,现在已经有700亿的规模了。
当保险公司依法破产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这个保障基金会出手。还有就是监管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时,保障基金也会出手。
我国历史上,保险公司破产没发生过,保障基金出手有过2次记录,分别是新华保险和中华保险。
此外,我们往往发现,一家新的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特别高。这是因为新公司都是股东大量注资,而收取的保单少,自然负载就低,偿付能力就很高。而有的公司,偿付能力一直压着二级偿付能力预警线走,但并不代表公司经营的就不好。
基于这些监管制度框架,所以才说偿付能力不是购买保险时的决定性因素,因为这个已经有监管为我们严格把关了。我们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要做的,还是要多比对产品保障责任,根据家庭需求法测算保额,研究适合定期还是终身保险,并看下保险产品是否能实现自己的保障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