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川:我国法律规定下的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9年第05期 作者:杨川
摘 要:我国对于不法原因给付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所以对于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我们不能照搬,只可以借鉴。总的来说,不法原因的物品分为不法原因给付物与不法原因委托物两种,前者因为委托者与授权者之间发生终局性的利益转移,所以不存在利益侵占的现象,而不法原因委托物因为委托者与侵权者之间是不完全的终局性的利益转移,所以会存在利益侵占的现象。不过对于那些侵吞赃物或它的所得价款时,不构成侵占罪。我下我就法律中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展开分析,提出一些可行性的见解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不法原因给付;侵占罪;相关关系;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中相关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法律规定是为了对于那些不法原因给付行为做出适当的预防。不法原因给付需要给付者有明确的意思、自愿的将不法原因的物品给付受托者,他要求给付者不得以不恰当的原因要求受托者赔偿委托物价值。在调查相关事件时,要明确不法原因物属于那种托付,两种情况下对于侵权行为的形成原则上是不同的,犯罪的程度也不同。
一、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具体描述
要了解不法原因給付制度,需要先了解民法中的相关规定,民法中的相关规定是基于那些违反法规的行为所确定的支付。我国相关这方面的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之后逐渐发展起来,在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等一些其它国家的民法典上,之后也逐渐出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过总的来说,相关法律规定的大致含义都是类似的,对于那些基于不法原因或者不法的要求转移的财产,不得要求返还,除非这些不法原因仅仅只针对于受托者。
通常来说,构成不法原因支付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时要求给付者具有清醒的意志力,是基于自己的意志所给付的财产,授权者具备完全的财产归属权。而是要求基于不法原因,这通常分为主观不法与客观上的不法,主观不法指的是给付目的不法,比如因赌博吸毒所赔付的款项,客观上的不法则是指基于不法行为所构成的不法,比如买毒之类的契约关系,不过,主要的还是主观原因上的不法。
法律上有关不法原因给付的相关问题主要处理的就是如何分配给付者与受领者之间的财产利益,在调整的过程中也是通过调节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使之达到平衡的。不过给付者对于是否因为不法原因要对给付物进行收回与国家依法没收相关物品,两者之间的规定是截然不同的。即便是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不法原因给付与不法原因委托之间也是有着明确的界限规定的,重视区分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我国刑法中要求的。明面上来看,刑法与民法里对于此方面的规定是不太相同的,但如果正确理解了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两者之间究其本质也并无明显的冲撞。
二、相关侵占罪的认定
侵占罪主要是由于受领者以不法原因将别人的委托物,违背给付者的意志,对其进行买卖或者处理,不过,相关问题最重要的便是基于受领者是否会构成侵占。
归根结底,侵占罪主要针对的是有价值的物品,包括有体的价值和无体的价值,像房子、金钱之类的这些都是有体的价值,而类似股权、股份这些都是无体的价值。德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相关财务的侵占只针对于那些有体的财物,我国不同于他们国家,我国相关的法规也针对于无体财物。刑法规定针对于有体财物及一些无体财物,不过,若真的同德国那样,倒显得有点不近人情了,举一个例子,A想出资控股某个公司,但又不想出面,所以就以B的名义,让他作为股东控股,但一段时间后,B以低价将股份出售给C,若是按照德国来说,仅会构成利益损害罪,但不会构成利益侵占罪,这种结果在我国是不成立的,我国对于相关的事件是按照侵占罪来处理的。
三、我国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相关规范目的及给付构成的要素
从字面上看,不法原因给付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的风俗习性构成的不法原因给付。从不同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上来看,不法原因给付在原则上会使给付者丧失诉讼请求返回原物的权利,除非是不法原因仅仅只存在于受领人,这就会导致给付者的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如果没有相关的规定,给付者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利益损害,但受领者却仿佛还有好处,这难以从刑罚说的角度使之得到圆满地解释;之后出现的相关司法保护说对此也没有具体的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不法原因的给付应当被驳回诉讼请求,但本身这个界限就比较难以判定,所以对司法机关增加了工作量,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必须要明确;还有一种说法是拒绝保护说,是认为既然是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那么所有的后果都当有给付者所承担,这种说法可能会得到大多数人心里的认同,但是这种说法在法律上显然不具备很好的说服力;还有一种说法是一般预防说,这种说法认为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预防不发给付事件的发生,这种规定认为相关的民法规定制度是为了给给付者一个警醒,让他们明白不法原因给付可能导致的后果,起到引导的作用。由以上这些说法可见,不法原因给付与形成侵占罪两者之间的关系相关法律必须要具备明确的规定,不然司法机关在处理时不仅会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还会加大相关的任务量。
构成不法原因给付的三大要素之一的给付有着明确的界定,给付的财产包含任何具有经济利益价值在内的财物,不仅包括能用金钱评估的财产,还包含着不能用金钱评估的财产,至于具体的给付方式则无关紧要,并且在给付时需要特别注意相关的终局性利益标准,不法原因给付与不法原因委托之间有着明确的界定,我国民法中也坚持相同的言论。给付行为的发生必须承载给付者的意愿,并且,给付者还必须是遵循特定目的而实行的给付。不法原因的给付指的是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相关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一些严重的不法原因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比较来说,违反公序良俗的不法原因更加难以界定,依照我国民法学者规定,包含违反性道德、违反人权、违反公正竞争等都包含在内,相关法律对这些行为表示了明确的禁止,相关的依次为原因的给付都称之为不法原因给付。
四、我国不法原因给付罪与侵占罪的认定
虽然我国对于相关的事件并没有明确的制度约束,但对于如何处理这些案件也有基本的法律规定,我国根据相关的问题刑法界存在着不同的学说。 总的来说,分为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肯定说认为,我国的民法规定,对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产,隶属于我国国家所有,给付者丧失基本的诉讼请求权,对于受领者,只是暂时保管该财物,如果存在非法占有的情况则按照侵占罪来处理。否定说认为,侵占不法委托的财物构不成侵占罪,因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侵占罪则必须是委托人有合理的理由委托,由于是因为不法原因进行的委托,那么委托者自然就丧失了财物诉讼返还权,再有,委托者并不一定是遭受侵占损害的受害人,所以也就构不成侵占罪。我国对相关的否定说还存在着商榷,因为代为保管并不一定要是合法委托,侵占人对他人的财物仅仅是具有保管的权利,并不具备控制使用权,否定论以不法原因来否定侵占人的侵占罪是不成立的。第二,侵占罪是指对于财物原本就具有掌控权的人,财物被他人占有才能构成侵占罪,但否定论里认为委托者要具备财务所有权,否则就构不成侵占罪,不过,委托者具备财物所有权也不是没有可能,还有一些其他的原因有待讨论。但肯定说也不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出于终局性的原因,给付者將所有权移交给受领者,这是构不成侵占罪的,举一个例子,甲包养乙,乙要求甲给赡养费,一段时间之后,乙反悔,此时甲要求乙退还赡养费,是不合理的,乙的行为构不成侵占罪,再说甲乙两人都明显存在着道德上的缺陷。我国在这方面还是一些法律上的缺陷漏洞,我们必须结合自己本国的国情,按照实际要求,对侵占罪进行认定。
五、我国关于解决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的构想
首先要结合实际情况,区分不法原因给付和不法原因委托,根据给付者主观上有无所有权的转移意志来区分。还有,确定不法原因的具体指向,可以分为出于犯罪行为之外的终局性利益转移和犯罪的利益性的终局转移,前者不一定会构成侵占罪,此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后者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侵占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种是侵占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前者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会构成诈骗罪,后者则有共同犯罪的可能。以上这些都是不法原因给付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不同情况下有着不同的法律标准,在标定时要具体时间具体分析。
六、结语
我国法律规定下的不法侵占罪是基于终局性的利益转移这个大的前提的,相关的法律有有关这方面的具体介绍,在对具体案件做分析的时候,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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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钢.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J].中外法学,2016,28 (04):9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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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川(1983 - ),四川武胜人,本科,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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