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遗产全被弟弟独占,我该如何要回我的份额

在小说和电视剧中,经常出现曾经相亲相爱的一家人,为了争夺老人留下的遗产而反目的戏码。剧情虽然比较狗血,但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引起观者的情感冲突,引发社会热议。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老人已经意识到争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开始正视遗嘱的意义,毕竟亲兄弟也要明算账,金钱如果纠葛不清,将是家庭中最伤感情的东西。

今天走进演播室寻求律师帮助的刘女士,是家中长姐。在老父亲去世前,弟弟竟然为争遗产阻止她与父亲见最后一面,这也成为了她终身的遗憾。父亲留下百万存款和一套房产,如今都被弟弟据为己有,面对弟弟的绝情,她又会怎样做呢?律师又会给出什么样的建议呢?BTV科教频道14:00首播节目《律师帮帮忙》中,来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曹晓静律师和来自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张仁藏律师,将为刘女士指点迷津,帮她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件回顾

刘女士是家中长女,除她之外家中还有一个弟弟。作为家中的老大,多年来她承担起照顾父母的责任,直到这次父亲病重,弟弟的态度发生了变化。

父亲病重后,曾对父母不管不问的弟弟,突然热心起来,将父亲名下的所有钱财控制在自己手上,并且开始阻止尽心照顾父母的大姐与父母见面,就连父亲生前的最后一面也没刘女士见到,给她的心中造成了无法挽回的遗憾。

据刘女士说,父亲留下一套房改房几百万的银行存款,目前,弟弟已经将银行存款转移,对于房产则声称没有大姐的份额。

面对弟弟的狠心,作为家中的长姐的刘女士下定决心,要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对于遗产的分配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都不太清楚,于是带着诸多疑问,走进了今天的律师帮帮忙。

律师支招

曹晓静律师表示,要想解开刘女士的困惑要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要确认遗产的范围;其次,如何取得遗产的线索;最后,如果有遗嘱遵照遗嘱继承,如果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需要帮刘女士理清自己继承的份额。

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曹晓静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差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本案中,涉案房屋原来是一套承租公房,购买之后变成父母的共同财产。在父亲去世,母亲依然健在的情况下,应对父亲的财产份额进行继承。如果父亲没有留下遗嘱,那么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人则是母亲、长姐和家中的弟弟。父亲名下的1/2房产份额由三个继承人每人得到1/3,对于父亲生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酌情考虑多分,通常法院照顾的比例在10%左右。

曹晓静律师表示,刘女士困惑于手中没有父亲的死亡证明,其实认定死亡的证据除了死亡证明之外,户籍的销户证明也属于官方的证据,除此之外,可以凭借证明信和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到法院去立案。

对于刘女士提出的,弟弟已经支取了父亲名下的存款,曹晓静律师表示,查询父亲名下的账户,只需要凭借销户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便可以到银行调取账户的余额。如果需要调查详细的银行流水,进入诉讼程序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这样便可以确定父亲去世时的遗产金额,如果确实存在被弟弟私下转出的情况,在他不能对这些钱的合理去向进行说明时,这部分遗产也是可以被追回来的。

张仁藏律师表示,本案属于继承纠纷案件。对于刘女士提出的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同时,民法总则施行后,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继承法》属于特别法,而《民法总则》属于一般法,所以诉讼时效以三年为准。

对于父亲遗产的具体情况,姐弟可以先尝试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则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的诉讼,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调解与诉讼是可以并行的。

对于父亲留下的存款,如果继承人当中的某个继承人,利用自己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等便利的条件,对财产进行转移,其他继承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相关的银行的流水,找到银行转账记录,要求转账人对转账的行为提供合理性的说明,如果不能提供合理性的说明,这部分钱财同样要作为遗产处置,由所有继承人按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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