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种涉税案件刑事立案标准(达到标准即涉嫌犯罪)2019年11月更新
当期,全国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打虚打骗”专项行动正向纵深发展,将违法犯罪人员绳之以法必然涉及刑事处罚。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税收行政违法案件由税务机关管辖,而对涉税犯罪的惩治则属于《刑法》调整的对象,涉税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管辖。在部分税收法条中均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税收违法行为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呢?在此,笔者试对23种涉税犯罪的罪名及刑事立案标准作如下综述。
税收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等,达到下列标准的,即属于应当予以立案追诉(公安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程序)的涉嫌犯罪行为: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如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等,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3]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特定缴款书、完税凭证的发票属性。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因此,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均属于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自2016年6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规定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其中,2018年7月1日以前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以及2019年1月1日以前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规定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以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3]2018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据此,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五万元以上。
(二)虚开除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如常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对构成虚开发票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以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则适用前述对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处罚的规定。
三、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俗称“真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俗称“假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对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虚开的,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的标准,即虚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
对于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分别按照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标准,即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六条(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出售非法制造的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即非常制造或者出售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数量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非法制造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即制造或者出售一般的假普通发票如增值税普通发票等,数量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八、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出售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数量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普通发票,即出售经税务机关监制的一般普通发票(俗称“真发票”)如增值税普通发票等,数量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十、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持有”是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之外的第三种犯法行动情势。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即行为人实施或处于对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非法支配、控制的事实或状态,如存放、占有、携带、藏有、把持等,无需处于行为人的物理性把持之下,即使伪造的发票与行动人的人身或住所分别,但根据事实,物品仍为行动人所把持,也视为持有。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3.持有伪造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其他普通发票(如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关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一、逃税罪: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不适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只要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应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该标准明确了纳税人为了拒不缴纳税款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即构成抗税犯罪;明确将税务工作人员特别是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权益列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十三、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应注意的是,构成本罪的欠税人必须有将财产转移或隐匿的实际逃避行为,且致使税务机关采取法律赋予的手段仍无法追回的欠税数额在1万以上,而非行为人转移或隐匿的财产数额,也不是行为人的实际欠税数额。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我国刑法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除刑法分则规定采取单罚制的外,一般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以及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罚处罚。
对于涉税案件,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除抗税案件外,其他所有案件既可以是个人犯罪也可以是单位犯罪,不论是个人还是单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适用上述立案追诉标准。构成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量刑处罚。
以上23种涉税犯罪案件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也就是税务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对于达到上述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