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应该成为互联网治理的基石

当今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一方面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给人类带来各种麻烦,已经到了需要“边发展边治理”的地步。目前我国在不断加大互联网治理的力度,加强政府监管,出台各种新规。然而,问题和乱象依然存在,信息泄漏、信息污染、侵犯隐私等失范现象仍然泛滥,这让我们不得不反思互联网治理的出发点有无问题,或许需要从更基本的层面,即从互联网伦理的角度来审视它。

一、互联网治理的窘境

我们先从个人信息、公共领域、企业责任和法律法规四个方面来考察当下我国的互联网治理。

1、 个人信息的价值

互联网时代,数以亿计的用户使用是互联网发展的动力,用户提供信息是基于对互联网企业和网络空间的信任,也是基于社交的需要,互联网产业也因此蓬勃发展,然而用户却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个人信息无法守护。

根据腾讯8月交出的2016年上半年成绩单,微信和WeChat的合并月活跃账户数已经达到8.06亿,而QQ 月活跃账户数达到 8.99 亿,仅腾讯一家,就几乎掌握了中国一大半网民的个人信息,我们在社交网络上无时无刻的暴露着个人隐私。有国外学者将个体在互联网中隐私泄漏分为四种情况:分别是“真实隐私泄漏(Factual/personal exposure)”、“视觉隐私泄漏(Visual exposure)”、“身份和情感隐私泄漏(Exposure of identity and emotions)”、“偏好隐私泄漏(Exposure of preferences),真实隐私包括我们基于社交需求提供的姓名、年龄、性别,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视觉隐私包括我们上传的照片,小视频等;身份和情感隐私包括了我们对某一事物的看法、意见、政治观点、宗教信仰等;偏好隐私包括互联网企业基于我们在互联网上的行为轨迹分析出我们常去的地点、喜欢的事物等。当商家掌握了这些信息,就能对用户进行精准的广告投放和推广。

企业或者商家基于自身管理和成长的需要,收集到的用户信息越多,提供的服务越体贴和个性化。这样的做法本无可厚非,然而由于技术漏洞、内部人员出卖,商业交易等原因,用户的隐私全面暴露,几乎成了“透明人”。

2014年12月,12306铁路网站由于技术漏洞造成用户资料大量泄漏,这个漏洞将有可能导致所有注册了12306用户的账号、明文密码、身份证、邮箱等敏感信息泄露,而泄漏的途径至今还不知道;学校、银行、电信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甚至公安机关,如果对员工疏于管理,都可能成为信息泄露的源头,很多诈骗分子都是通过打包购买“内部人员”提供的公民信息进行诈骗;在网站并购、重组,进行商业交易时,往往会将用户信息进行“打包交易”,这一切,用户并不知情。更令人恐惧的是,搜索引擎功能越来越强大,无论用户从哪一个渠道暴露出的个人信息,都能通过相关整合技术收集到更多的信息,包括家庭住址,就职单位,人际关系等,互联网时代的隐私泄漏不仅广泛,而且无孔不入。这一切,都是形成“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网络乱象的土壤。

2、公共空间的失守

互联网碎片化的使用方式,让尼尔·波兹曼对娱乐至死的悲观想象达到了一个更深的层次,“我们的政治、宗教、新闻、体育、教育和商业都心甘情愿地成为娱乐的附庸,毫无怨言,甚至无声无息,其结果是我们成了一个娱乐至死的物种”。从王宝强离婚事件的全民狂欢,到乔任梁死亡事件的大反转,我们都可以窥见无论是媒体还是网民,对于新奇、刺激、揭露他人隐私有一种嗜血的冲动,为博眼球不择手段。网民从信息泄漏的受害者变成了他人隐私的围观者,越是好奇和探寻,就越成为了扒人隐私的帮凶。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几乎“零成本”,可以在短时间内进行飞速的传播,而网络媒体或自媒体为了博取点击率,满足用户猎奇和窥探他人隐私的心态,往往会将新闻或者信息从公共领域转到私人领域。

商业机构的操纵,媒体追逐热地的盲从,黑客的恶意发布,与隐私相关的各种内容充斥在网络的角角落落。无论有意识还是无意识,个人隐私己经成公共消遣的对象,娱乐明星,网红等靠自曝隐私来博取关注度,同行竞争靠曝光他人不雅的隐私来获取利益。对于这样的“隐私”泄漏,用户不仅不以为意还乐见其成,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隐私的泄漏和扩散,也在转移人们对社会应有的关注。王宝强离婚事件曝出后,整个网络社会处于癫狂的状态,各大头版头条全部是王宝强的新闻,有的新闻客户端甚至上线了“王宝强频道”,而事件发生时,几乎没有人记得当下的奥运会。

当网络社会形成一种全民窥探隐私的狂欢时,甚至会改变现实社会的文化心理氛围。个体隐私被拿来窥视、消费,会逐渐形成一个“窥视型社会”,道德和法律意识在这种氛围中被逐渐消解,很容易形成消极的社会认知和社会行为。

3、 互联网企业缺乏社会责任

有些互联网企业掌握大量的用户资料,却没有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2010年底的腾讯QQ与奇虎360的战争引发了用户对隐私的恐慌,同样的也是两家企业为争取垄断地位而不惜牺牲用户权益的典型案例。而2016年爆发的百度贴吧血友病吧被卖导致骗子横行的事件和魏则西因相信百度竞价医疗推广而导致病情延误去世的事件,都反映出作为中国互联网企业巨头的百度没有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肆意侵犯用户的权利。

快播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庭审引起了网民对“技术伦理”的大讨论,快播公司以“技术并不可耻”为辩护理由认为不应对此负责。相似的案件还有女大学生在滴滴打车软件上打到黑车而被杀害,滴滴同样宣称不负责。“技术中立”原则成为了许多互联网公司开脱责任的借口,

互联网巨头掌握和海量的用户信息和资源,却没有形成基本的行业和道德规范,很容易的形成垄断和文化霸权,这是安东尼奥·葛兰西提出的一种社会批判理论,指在某个单一群体操纵下所形成的一种广为公众接受和“内在化”的主宰性世界观。如果不对互联网企业进行道德约束,不仅损害网民最终也会损害企业。

4、互联网法规的不完善

由于网络社会匿名性、虚拟性的特点,使得在现实社会的一整套的法律体系、道德规范和伦理体系在网络社会中陷入了尴尬境地。相比于传统现实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实实在在的个体和组织,网络社会的主体是虚拟的,数字化存在。这加大了互联网立法中法律主体界定的难度,如用户相信了网站上的诈骗信息,网站需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或者网站被黑客攻击,用户信息遭到泄漏,用户受到的伤害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这些问题都是有关互联网的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法律难题。

面对目前互联网失范现象,法律法规的建设也是滞后的,采取的方式往往是事后追究而不是事前预防。在徐玉玉事件中,没有从源头遏制和打击信息贩卖者和诈骗人员,而在徐玉玉被骗致死后才引起广泛重视和处理,可是生命已经无法挽回了。在这样的情况下,没有在技术管理、管理者职责及使用者义务上做到更明确的法律法规,便不可能为新媒体的使用者建立严格的行为约束。当软性道德失去效应,硬性法规又缺位的时候,有人便可能做出违反公共利益的不道德行为。


二、被忽略的伦理问题

显然,在互联网治理窘境背后隐藏着一个极其重要但被忽略的伦理问题。那么,什么是伦理呢?在西方思想史中,伦理与道德具有相同的词源涵义,“伦理”被定义为规范人们生活的一整套规则和原理,当人们做出道德判断时,这套规范会告诉你该做什么。伦理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它研究什么是道德上的“善”与“恶”、“是”与“非”。伦理学的任务是分析、评价并发展规范的道德标准,以处理各种道德问题。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伦理用来指人际的关系及其规范,伦理亦即是人际关系的条理。这种关系不是指空间关系,而是指个体与群体的心理情感认同的关系,它是人类历史上长期积淀下来的文化意义上的生活关系。由此可见,东西方对伦理的认知是有较大差别的。因此,在研究互联网伦理并运用它来解决中国问题的时候,我们需要把东西方伦理思想结合起来进行分析。那么,当下我国互联网伦理存在什么问题呢?

1、互联网伦理自身构建缺失

互联网在诞生之初就有着交互性与即时性,海量性与共享性,多媒体与超文本,个性化与社群化等特点,这不仅改变着我们的传播环境,更改变着我们的社会文化。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10亿,手机网民规模6.56亿,人均周上网时长为26.5小时,7.1亿网民平均每人每天上3.8小时的网。由此可见,互联网的使用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

互联网的崛起使得人们可以长时间的活动于虚拟空间,这势必影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并形成新的社会形态。“由于新媒介本身自产生起就有商业性和娱乐性,工作与娱乐的界限也变得模糊,工作与生活也越来越融合在一起。受众可以通过新媒介了解时事新闻、查看证券行情、购买商品,甚至是交友谈恋爱。随着不断融合的媒介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受众有意无意受到媒介的文化形态的影响,信息形态、娱乐形态,甚至人们的行为模式的同质化倾向日益明显。”

然而,社会交往从线下到线上的转变并没有一个相应的伦理规范去匹配,从而衍生出了各种各样的互联网伦理问题。自徐玉玉案件之后,又出现了几起学生因被诈骗而自杀的新闻。这一系列的事件让人们看到互联网监管的漏洞,这些漏洞从深层次来看就是人的问题,监管者对个人信息严重泄漏的不重视也反映出人文关怀的缺失和伦理的失范。

除了信息泄漏,信息污染也成为了互联网生活中另一个普遍失范的现象,这是指信息环境处于失衡的现象、信息存贮无序化现象、负信息现象、信息的异化现象、非生态化现象。而这种现象是在互联网全面崛起之后相伴而生的,不仅危害着网络传播环境,更有冲击主流社会道德的风险,如不加以规制,势必会引发难以承受的社会后果。这些弊端看似是由互联网伴生的失范现象,而背后的根本原因则是现实与虚拟糅合的伦理问题。

2、现实社会伦理与网络社会伦理的冲突

互联网空间纵然具有一定的虚拟性,但其背后的本质是由无数个社会人组成,因此,原本在现实空间中的伦理问题,势必会在互联网空间上转移和演变。例如网络色情传播、微信群红包赌博、网上进行犯罪交易等,这些互联网伦理道德畸形的问题都是现实社会中的延伸和变异。在现实社会中生活,个体的行为往往会受到道德准则和法律的规范,而一旦转移到互联网空间,个人的社会评价、社会舆论等“他律”因素在这里难以发挥作用,一些道德底线就被突破,在现实生活中谦谦有礼的人也有可能在互联网匿名的遮掩下对人肆意攻击。网络交往为虚假的甚至带有欺骗性质的交往提供了便利,徐玉玉事件正是在信息泄漏的基础上,罪犯冒充警方与其进行欺骗而发生的犯罪。

现实伦理不仅会在互联网上的衍生,也可能会被网络社会的行为习惯所消解。互联网伦理中去中心化的特点更加类似于后现代主义的文化风格,是“一种无深度的、无中心的、无根据的、自我反思的、游戏的、模拟的、折衷主义的、多元主义的艺术反映这个时代性变化的某些方面。”这种“无规矩”的新的道德规范与传统现实社会的道德规范发生了冲突,使得人们对某一行为的判断产生迷茫和困惑。此外,目前互联网失范现象尚无完善的法规制约,除非涉及到刑事案件,对于失范的人群和企业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管,这让互联网失范现象有了进一步扩大的空间。


三、得民心者得互联网

这里所说的“民心”不涉及意识形态,是指互联网用户思想行为的基本准则,也就是人性的善恶标准及其行为规范。互联网伦理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这与互联网治理的理念也应该是一脉相承的。

1、伦理与互联网治理的关系

2004年,日内瓦召开了信息社会世界髙峰论坛,其中制定的《日内瓦行动计划》第6章13条中这样规定互联网治理:互联网治理是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根据各自的作用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互联网发展和使用的共同原则、准则、规则、决策程序和方案。国外学者认为互联网治理遵循“国际体制理论”(international regime theory),由于互联网的去中心化、无国界化的性质,牵涉着各方的利益,既有国家也有企业还有普通网民,因此互联网只能被“治理”(governanced),而不是被“统治”(governed)。此时互联网治理起到三个作用:一是技术标准化;二是合理的分配和处置资源;三是制定公共政策。以最终确保互联网能在有序的秩序下合理运行。

目前互联网治理大多集中在政治、法律、权力方面,我国对互联网的治理还是政府主导型,以服务政府为主要目标,虽然出台了不少管理法规,但治理效果还是差强人意。原因既有是管理部门过多、职责不清的问题,也有政府主要是从维稳出发,多是硬管理,恐怕治标不治本。

在当下的互联网治理中,由政治、政府主导的互联网治理较少关注普通网民的权利与利益,但互联网时代是一个人人时代,是由无数个体的人构成,但他们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尊重。斯诺登的良知反映了人类对政府滥用公权力管控互联网的担忧和抗议,互联网中出现的失范问题也远非政府或者单个组织能解决,这需要协同社会各界的力量,但更重要的是整个社会达成的互联网伦理共识。在这样的情况下,研究互联网伦理并使之更好用于互联网治理成为至关重要,而互联网伦理规范就成为其中一环。

现实生活中我们已经有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伦理体系,并时刻的规制着人们的行为。而在当下的互联网环境中,“信息技术改变了旧的伦理问题出现的语境并且给旧的问题加入了有趣的新花样”,由于互联网中没有了统一的伦理规范,在面对一些道德选择时,人们自然倾向于利己的方面而行动,当每个人都肆无忌惮的沉迷于自己的利益和欲望,互联网的失范问题也随之产生。因此针对互联网新的传播环境达成新的伦理共识就至关重要。

2、互联网规范的三个维度

只有把互联网伦理规范好了,互联网治理才有坚实的基础。互联网治理才能做到刚柔并济,既科学理性,又合乎人性。就当前之言,互联网伦理规范需要从技术、商业和社会三个维度着力。

1)技术伦理规范

面对不断发明创新的互联网新技术,技术到底是中性工具,还是有价值取向?互联网伦理规范中的技术价值论一直是争论的焦点。2016年9月13日上午九点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深圳快播科技公司及其主管人员王欣等四名被告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两年过去,备受关注的快播涉黄案终于尘埃落定。王欣表示:“借这个机会我对受到伤害的网民道歉,如果我还有机会创业,我会把我所学到的技术专业服务于社会,希望快播的案例成为行业自律的警示。”从“技术无罪”到认罪认罚,这说明技术是有价值取向的,因为技术背后往往有商业利益的驱动。

2)商业伦理规范

互联网公司收集用户信息的边界在哪里?正如《人民日报》发表的关于快播案的评论《快播的辩词再精彩,也不配赢得掌声》中所言:做技术不可耻,但技术背后的人应该有是非,分对错。互联网公司理应承担起保护用户信息以及净化网络环境的作用。因此互联网企业亟需规范一套商业伦理。所谓商业伦理,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商家及其成员从事经营时,完善其素质和协调商业内外部利益关系的善恶价值取向以及在行为和品质上遵循的伦理原则、道德规范标准的总和,是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普遍道德要求在商业领域中的具体化和职业化。从本质上讲,商业伦理即是一种职业道德,具有职业道德的属性;同时又是一种社会道德,具有社会道德的本质属性。

3) 社会伦理规范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传播自由最大化,用户不仅是信息的接收者,更是参与者、传播者。网络成为网民发声平台,赋予了网民传播权。公共传播的概念由芝加哥学派较早提出,它关注社会各阶层尤其是社会底层的能动性以及自下而上的一种权力。网民在互联网社会中构建网络公共空间也有双面性,既可以推进公共事务的发展,形成良性的网络沟通,但同时也可能形成上述所说的“全民窥视”的网络氛围,这需要构建公共空间的伦理进行积极的引导,例如,遇到诈骗分子及时举报,不传谣,不信谣,形成一个良好的伦理规范,才有利于互联网更好的发展。互联网赋权使得网民拥有公共传播的权力,但也要形成一套社会伦理规范,让网民清楚他们的权利与义务。

3、伦理研究与应用并举

目前我国互联网伦理研究还是比较薄弱的,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研究,并把研究成果尽快运用到互联网治理中。这需要顶层设计、学术研究、管理实施三管齐下。

笔者认为必须重视互联网伦理研究,一方面要把它作为人文社科研究重大的攻关项目,进行跨学科研究;另一方面要把研究成果付诸实践,用以指导互联网治理工作,这就需要用顶层设计来保障。我们认为,在中国互联网的伦理中,必须确立一种网络生态伦理,其基本原则,诸如无害原则、公正原则、尊重原则、允许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应当得到遵守,以此来真正促进互联网的治理。

当前互联网伦理的主要问题表现为以双重标准对待网络空间和社会生活中的道德活动,即网络道德与社会伦理的冲突。这一冲突已经给社会生活造成了严重后果。网络道德教育,已成为新世纪教育一个无法回避的严峻问题。网络社会伦理问题的实质是信息权利的异化问题。因此,因此互联网伦理研究的重点应该着重于个人道德和社会伦理。

互联网的最大特色就是传播方式的个性化和匿名性,虚拟空间中的道德环境缺少他人的干预、管理和控制,更需要参与者在道德方面的自主和自律,自主性、自律性可以看作一种最终的道德诉求并和其他特点共同构成新媒体伦理的基本特性。互联网空间创造了一个与中国传统文化不同的环境,尤其是新媒体的传播,促进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初步形成。因此当代中国互联网伦理的构建不仅需要继承中国传统文化中德行的优秀部分,也应当吸取西方伦理中尊重个体精神和意志的契约精神。伦理相对主义认为道德的正确或者错误的含义与社会的实际道德准则相关,这些准则随着时间和地点的变化而变化,任何道德只有在其特定的社会中才是正确的理论。

互联网伦理是互联网治理的基础,互联网治理是互联网伦理的镜子。我们要通过伦理研究来推动治理。因此,我们必须下功夫研究互联网伦理,并将研究成果付诸实践,这将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但必须去做,否则将会阻碍我国互联网的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为《首届中外合作互联网治理论坛》上的发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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