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答疑】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之间不动产划转是否缴纳契税?

金穗源商学院 JSY-G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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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作为地方税的一大税种,是在房产交易环节中征收的,虽然是小税种,但是和居民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关注度较高。关于契税,你了解多少?接下来,小编将陆续与大家分享契税相关实务问题,记得持续学习哦!

问:我公司有一宗几年前竞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21 000万元,准备投资给全资的房地产公司。如果投资,经过测算,需要缴纳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各种税费达2 000多万元。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如何操作可以降低税费支出?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件,对集团内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给予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交易双方均不确认所得。这将大大降低集团内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促进企业的资源整合和业务重组。
(一)股权、资产划转的条件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2)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3)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4)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
(二)股权、资产划转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方法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三)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
资产(股权)划转是一项特殊性税务处理,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你公司把账面价值21 000万元的土地划转给全资子公司,不缴增值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下列文件规定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六条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文件还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关于“划转”的理解,财税[2014] 109号文件已经说得很清楚,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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