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为何需要确定?

来源 | 彰平说合同
作者 | 彰平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特点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一段期间可以多次发生借贷,仅需最初放贷前的首次抵押登记就可以担保该期间发生的所有债务,而无需重复抵押登记。

办理最高额抵押担保业务最关键的环节是什么时间“算账”,通过“算账”来确定抵押人最终应当承担多大的担保责任。这个环节就叫做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债权确定的法律后果
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债权具有不确定性,债权人无论向债务人主张还款,还是向抵押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均需确定实际发生的债权额。
债权确定后会产生如下效力:
一是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普通抵押权;
二是确定被担保债权的范围和金额。待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时,抵押权人便可以向最高额抵押人主张抵押担保责任。
债权确定的法定事由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确定,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一定事由而归于固定。
《民法典》第423条规定了债权确定的几种法定情形,继承了《物权法》第206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债权确定的期间,是指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连续多笔债权发生的期间,需要抵押合同明确约定,并进行抵押登记。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本条中的“二年”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问题。当债权确定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无论对于抵押权人还是抵押人都希望尽快确定该期间,前者希望及时对担保的债务进行决算,后者希望明确自己担保责任的大小,所以法律规定了合理的期限“二年”。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当债权确定期间未届满时,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解除合同或双方的合同目的提前完成,新的债权不会再发生,此时抵押权人或抵押人都可以提出决算担保的债务。
(4)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物权法》第206条第4项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当法院查封后未通知抵押权人导致的继续放贷,是否属于担保范围,容易引发争议,故《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修改。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债务人或抵押人(均指法人)经营状况已恶化,已资不抵债,抵押权人从防控风险的角度也要停止向债务人继续放款,对已发放的贷款进行决算,确定担保的债务余额。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该条系兜底条款。
债权确定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2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债权确定适用中风险提示
提示一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积极决算自债权确定期间开始日至发生债权确定的法定事由之日期间内所发生的所有债务的余额。之所以称之为“债务余额”,是考虑到债务人有借有还的可能,最终抵押人担保的范围是扣除偿还部分的剩余债务。
提示二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是保障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前提条件。当债权确定后,抵押权人并非有权立即主张抵押权,需要抵押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满足时才能主张,比如债务人逾期还款或其他违约条件。
提示三
除了债权确定期间可以自由约定外,其他债权确定的事由均是法定事由,不可以由当事人另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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