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决: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当调查而未调查收集证据(银行流水),属于程序违法!
来源:网上综合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律道说法
解读民商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法院权威案例,发掘民商事案件裁判规则、裁判观点以及对新颖、疑难案件的裁判倾向性意见,裨益司法实践及应用法研究。
公众号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确定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但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该条款的规定,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重要补充。
同时,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意味着,遇到上述这些情形,据当法院应当依事人的申请依法调取证据。在上述情形下,如果法院拒绝为当事人调取证据,径行做出判决,显然是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宗旨,其实质上是违反法定程序,从而导致原判决被依法撤销或改判。

律道说法
解读民商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法院权威案例,发掘民商事案件裁判规则、裁判观点以及对新颖、疑难案件的裁判倾向性意见,裨益司法实践及应用法研究。
公众号

律道说法
解读民商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法院权威案例,发掘民商事案件裁判规则、裁判观点以及对新颖、疑难案件的裁判倾向性意见,裨益司法实践及应用法研究。
公众号
编后语: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 “律法新声' 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赞”“在看”!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