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错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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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如此出名,以至于在谈论产权问题的时候,科斯定理是绝对绕不开的。

科斯定理最为流行的版本,是由斯蒂格勒总结的:在交易费用为零或足够低的情况下,不管资源最初的主人是谁,资源都同样会流到价值最高的用途上去。用大白话来说,就是「谁用的好归谁」。

这句话看上去似乎是十分正确的,但其实是大错特错,跟帕累托最优和希克斯改进一样,都是犯了客观价值论的错误。

价值、谁用的好,都是主观的,无法跨人际比较的。

张三用一个苹果跟李四换了一个。能不能说在张三处的价值高于在李四处呢?或者能不能说,苹果在李四处的价值高于在张三处呢?

都不能!因为价值是人内心的排序,无法跨人际比较。我们唯一可以知道的是,在交易那一刻,在张三那里的排序高于苹果,也就是梨的价值高于苹果;而在李四那里苹果的排序高于,也就是苹果价值高于

总结,一项交易之所以能发生,是因为双方对对方的物品的评值要高于自己的物品,也就是双方刚好具有相反的评值,这样交易才能发生。而价值,在跨人际之间是完全无法比较的。

好,再回过头来看看科斯定理。科斯定理说,在交易费用为零或足够低的情况下,不管资源最初的主人是谁,资源都同样会流到价值最高的用途上去。

你再仔细品一品这句话,这明显是一个上帝视角和客观价值论的视角。「价值最高的用途上去」,何为价值最高的用途上?因为价值主观,无法跨人际比较,我们根本无从得知。

科斯定理并不是为自由市场辩护,相反,它为政府干预自由市场提供了理论支持。因为科斯定理有一个前提:交易费用为零或者足够低的情况下。

而现实是交易费用不为零,而且有时非常高,于是资源就不能落到「价值最高的用途上去」,所以就需要法官和政府通过断案和强制手段判给「用的好」的一方。

本文无意对「交易费用」一词做任何批判。「交易费用」是芝加哥学派的常用的术语。我个人认为可用可不用,没这个词也不影响理论,用这个词有时确实方便解释现象,但缺点就是很容易客观化理解交易费用,所以需要谨慎使用。

2

为了指出科斯定理在实际应用中的谬误,来看几个例子。

案例1:牛与小麦

有两块相邻的地,左边的地种小麦,右边的地在养牛。如果牛冲过栅栏,跑到麦地里吃小麦,那是否应该阻止这头牛呢?

案例2:泳池阳光与酒店副楼

有两家相邻的酒店,左边的酒店,有一个漂亮的游泳池;右边的酒店,要在自己的土地上盖一幢14层高的副楼。要是这副楼盖起来,就会挡住游泳池的阳光。

游泳池没有阳光,游客可能减少,酒店的收入就会受影响。于是,左边的酒店跑到法院,要求法院颁布法令,禁止右面的酒店盖副楼。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

科斯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别具一格,他说所有的伤害都是相互的不是一方在伤害另外一方,而是双方为了不同的用途,在争夺相同的资源:牛跟小麦争的是那块地,如果让牛吃小麦,那就伤害了小麦;但如果禁止牛吃小麦;小麦就伤害了牛。

同样的道理适用于泳池阳光与酒店副楼的情形。如果建设副楼就挡住了阳光,就伤害了泳池;如果为了泳池阳光而阻止副楼建设,就伤害了副楼。

说科斯看问题别具一格,还不如说他的神逻辑。

他继续假设争夺资源的是同一个人。例如牛跟小麦之争,假设牛跟小麦同属于一人,这时,牛能不能吃小麦,就取决于牛肉卖多少钱,小麦能卖多少钱。如果小麦价格高,牛肯定就不能随便吃小麦;但如果牛肉价格足够高,牛当然可以吃小麦。

酒店的例子也一样。如果两家酒店同属于一人,他会衡量游泳池的阳光不受干扰,能带来多少收入,14层副楼修起来以后,能带来多大收入。如果14层的副楼带来的收入远远大于阳光给游泳池带来的收入,他当然会把副楼建起来。

这一段论述当中,典型的陷入了客观价值论当中,而不自知。经济学一直强调价值是主观的,货币收益只是其一,还有非货币收益。(货币收益 非货币收益)最大化,才是正确的。只有非货币收益不变的情况下,货币收益才是最大化的。

在两个不同的人之间,非货币收益是没法比较的。即使同一个人,也不能纯粹用货币收益衡量。

例如在牛与小麦的例子中,假设主人的女友很是喜欢小麦的风景,牛把小麦吃了,主人的女友因此看不到小麦的风景,因而来主人家越来越少,由此造成这对恋人的感情越来越淡薄,最终两个人吹了,这种非货币收益如何衡量?

再者,市场价格一直在变化,今天牛肉价格高,牛可以吃,明天小麦价格高,牛不能吃。一下可以吃,一下不能吃?你这是要闹哪样?

同样的道理适用于酒店的例子,就不再赘述了。

科斯定理还有一个常用的运用就是网络数据属于谁的?我们日常在各种各样的网络平台浏览、购买、阅读等等数据属于谁的呢?

根据科斯定理,最初把数据界定给谁无所谓,最后都会到价值最高的使用者手中。但由于如果把数据界定给用户,商家就需要一个个的跟用户签订合约,交易费用太高。

数据在用户手中「显然」没有在商家手中有用,根据科斯定理,谁用得好归谁,那么直接把数据界定给商家是合理的。

这里的问题还是一样,价值无法跨人际比较,一些隐私数据,用户很在意,你不能说对商家有用,对用户就没用,这是无法比较的。

3

那么对于这些案例,我们将如何进行断案呢?

其实很简单,应该回归到历史悠久的产权伦理上来,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才是我们应该坚守的。

对于小麦和牛的案例,牛冲过栅栏吃了别人家的小麦肯定是侵权,无须用科斯那套奇葩逻辑来为牛辩护。

至于泳池阳光和酒店副楼案例,适用于先来后到原则。先行占有,具有行动权的完整性。泳池阳光是泳池完整使用的一部分,副楼是在泳池之后建起,那么建设副楼就需要与泳池的所有者达成协议,如未能达成协议,那么建设副楼属于侵权行为。

最后一个案例,网络数据属于谁,这要看用户和商家的协议,根据协议具体而定。

在产权问题上,我们应该坚守产权伦理,虽然在产权伦理上,也有一些争议,但这是我们前进的方向。而不是把产权问题,建立在这种错误的、客观化的功利主义之上。

科斯定理,可以休矣!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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