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提示:国家质检中心的更名和报告出具事宜!
五一节前,质量云转载过市场监管总局公众留言及答复:现在,还能单独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吗?(外一条)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应当以“XXX质检所”名义出具检测报告,加盖XXX质检所资质认定标识章和检验检测专用章,可以在检测报告中体现国家质检中心名称。
刚刚,市场监管总局公众留言又调整相应的口径,现阶段无需马上变更,具体要求将于近期公开发布,请留意关注:
国家质检中心出具报告 留言日期:2021-05-06
您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的实施有无过渡期?当前检验检测机构报告上还可以单独使用国家质检中心的检验检测专用章吗?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05-06
关于国家质检中心的更名和报告出具事宜,现阶段无需马上变更,具体要求将于近期公开发布,请留意关注。
另一条留言指出:国家质检中心不是法人单位,对外出具报告时应使用法人单位名称
国家质监中心出具其他技术咨询类报告 留言日期:2021-05-05
您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里提到国家中心助力质量提升,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积极提供面向产品设计、研发、生产、使用全生命周期的优质、高效、便捷的综合服务。那么国家中心在提供综合服务的时候,是否可以以国家中心的名义出具一些技术咨询类的报告?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时间:2021-05-06
国家质检中心应当积极提供面向产品设计、研发、生产、使用全生命周期的优质、高效、便捷的综合服务,但国家质检中心不是法人单位,对外出具报告时应使用法人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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