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引以为鉴,虚开发票案例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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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引以为鉴,虚开发票案例1-12

13、买票抵扣后虚开油品类发票给物流企业
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联合公安部门成功破获一起虚进虚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该案件涉及92家物流企业。稽查部门接收了原辖区国税局移交的有关H油品公司收受上海、南京等地企业作废、失控发票的案源材料。检查人员第一时间联系H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进行问询。刘某表示,当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钱某,后钱某上门来推销柴油,刘某向钱某购买柴油后,取得上述发票。但是检查人员发现这些发票涉及16家上游企业,共计774份进项发票,都通过同一人取得,确实可疑。
检查人员随即赶赴上海等地对16家上游企业进行外调取证,却发现这些企业均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上述发票均为作废、失控发票。接下来,检查人员又发现当地几家物流公司通过支付开票费的形式向H公司购买了发票。检查人员对H公司近三年的进销项发票进行系统整理,发现H公司的下游企业都是物流企业,且在当地的126家下游企业中,有百余家企业存在资金回流的情况。经多番核查,证实了以刘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从上海、江苏等地取得虚开专票共计金额1.2亿元,涉及税额2088万元;实际虚开专票共计金额9314万元,涉及税额1583万元。
目前,刘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均被批捕,当地92家物流企业相关人员已全部移送公安机关,相关刑事责任追究事宜正由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中。
 
14、 11·19”虚开团伙大案:开票后直接走逃等暴力虚开
山东济宁“11·19”虚开团伙大案:捣毁4个犯罪团伙,抓获16名犯罪嫌疑人,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160户,查获营业执照70余份,金税盘500余个,公章560余个,身份证60余个,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1.8万余份,手机50余部,电脑20余台,打印机10余台,初步计算案件涉案金额价税合计达16亿元。
24户涉案疑点企业成立于2017年2月~2018年9月,都是新办企业,其中16户企业已转为非正常企业。其中有9户涉案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是李某,其还兼任5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7户涉案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是马某。调取了24户涉案企业发票数据,并到相关银行调取了涉案企业的银行账户流水数据,随后将发票信息及银行流水信息进行了比对分析,发现疑点企业中有15户企业有明显的资金回流现象:其中6户企业收到资金后,通过李某的个人账户回流到下游企业;5户企业的资金通过马某的个人账户回流到下游企业。还有6户疑点企业税务登记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为虚假信息。
有3户疑点企业通过在申报表中填报虚假信息的方式,虚假申报;有6户企业实际已全部将申领的发票对外顶额开具,但是并没有进行纳税申报,而是在开票后直接走逃——这两种行为方式,是暴力虚开违法的典型特征
税务机关以金税三期系统、防伪税控系统、税务发票稽核管理系统和电子抵账系统为依托,以涉案企业的登记信息、开票信息为基础,将涉案企业上下游企业、关联新办企业,以及已转为非正常状态的木材加工等涉案企业全部纳入核查范围,以查找、识别出虚开团伙的更多虚开“平台企业”。专案组建立了包含嫌疑人身份信息、申报数据、发票流向、资金流向等核心数据信息的案件综合信息数据库,并通过对数据库中数据的交叉比对和分析研判,将核查范围扩展到160户企业。
四个犯罪团伙主要犯罪嫌疑人以虚假注册或收购的方式网罗160家企业,伙同中间人李某、吴某、毛某和陈某等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非法购买发票虚抵进项,同时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对外虚开销项发票,涉案价税合计1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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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特派办“2·27”专案
2018年2月27日,北京特派办根据掌握线索设立“2·27”专案,对位于山西省运城市的山西JY能源有限公司开展专案检查。犯罪团伙利用山西JY能源有限公司为平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与该公司的上下游企业及关联企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虚抵链条,涉及众多企业,横跨多个省份,对国家税收和市场秩序造成了极大危害,是税务总局“雄鹰一号”专项行动涉及的一个大案。
该公司在2016年至2017年经营期间,其上下游企业之间通过该公司和部分企业、个人账户进行银行转账资金大回流,对有关银行承兑汇票实施虚假结算,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重大违法行为,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4份,涉及金额34.24亿元、税额5.82亿元。
该案于2018年3月29日向运城市公安局移交,同年4月23日由盐湖公安分局立案。运城市公安部门随即展开后续的案件查处工作,4名犯罪嫌疑人陆续归案。至此,“2·27”专案基本告破。
16、代账会计私自对外虚开
平邑县税务局查处一起代账会计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代账会计乔某利用给多家企业代理记账之机,私自对外虚开发票牟取非法利益,涉及税额逾亿元。目前,平邑县税务局已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平邑县M板皮厂实际生产经营规模、耗用电力等情况与企业开票销售额严重不符,该板皮厂每月销售额约20万元左右,但近几个月企业的开票金额却高达800多万元。询问企业负责人赵某,赵某却称对高额开票情况并不了解,并表示企业的税控设备、网银等都在代理会计乔某处,他只是每月将需要开具的发票信息提供给乔某,由其负责开票。检查人员进入乔某家中时被震惊了:房间内密密麻麻摆放了数十台电脑;房间内堆满了账簿、凭证;每个电脑上面都插有税控开票设备,数十家企业的发票、公章、网银盾等一应俱全。
乔某系平邑县财务代账人员。为了非法牟利,她利用给多家旋皮厂、板材厂等企业担任代理会计,为企业办理领票、开票、记账、代理申报等业务的机会,使用手中掌握的企业税控开票设备、公章、账务、网银等资料,通过开具农产品发票抵扣进项,自行构建了完整的虚开链条,并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外大肆虚开发票非法牟利。经核查,乔某兼任26家企业的代账会计职务期间,共涉嫌对外虚开发票累计金额达8.3亿元,税额过亿元。
17、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申报抵扣税款
涉案人员郑平海作为四川天府味道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达到单位少缴税款的目的,指使财务人员代某在单位与他方签订供销合同中,虚开或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并且将所有农产品发票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了公司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款。郑平海在任职期间,将个人账户与公司法人账户长期混同交叉使用。此外,郑平海为了“保险”起见,以公司的名义分两次付给财务人员代某保密费3万元,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四川天府味道食品有限公司虚开具有抵扣增值税税款功能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数额巨大,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原审被告人郑平海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当属单位直接责任人,原审被告人代朝静作为财务负责人,参与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申报抵扣税款,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人均应当以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78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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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联合作局虚开发票偷逃消费税
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F公司进行税收核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进货品名与对外销售所开发票货物名称不符问题,经过核查,检查人员认定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取得虚开发票并在销售开票时存在变票行为,导致下游企业偷逃消费税等税款。该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追缴消费税、增值税等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2043万元的处理决定。
F公司在2018年3月~4月期间,取得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35万元,货物名称为3#粗白油、工业用碳十粗芳烃等非消费税应税货物;取得14份沥青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16万元。但可疑的是,该公司在对外销售时除开具了9份沥青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对外开具了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2059万元。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销非所购,涉嫌变票虚开等税收违法行为,随即对F公司立案调查。
检查人员了解到,F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润滑油、燃料油、沥青、建材批发和零售等业务。从其开票数据看,企业所有业务进项品名为3#粗白油、工业用碳十粗芳烃、沥青油等货物,其对外开票的销售货物,除沥青油以外,其他货物均进销不一致。
对于对外销售开票时为何改变货物名称,李某声称,当时供货方H公司传过来的电子合同显示,这批货物是3#粗白油、工业用碳十粗芳烃等货物,但李某与其联系时,供货方坚称这批货就是燃料油,并且承诺,用户采购时若非燃料油,F公司可以不付款,如果发生退货也由其承担运费等损失。由于是朋友介绍的合作关系,而且不用费力就可以赚取差价,于是李某轻信了对方的解释,接受了供货方提供的品名为轻3#粗白油、工业用碳十粗芳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根据下游客户——M公司提供的收货确认函上的货物名称,为其开具了品名为燃料油的销售发票。
检查组奔赴M公司所租的浙江舟山某油库实地勘查,提取了该油库对应油罐的2017年~2018年度的油品出入库记录,经过核对发现,M公司“卖”给H公司,并最终“销售”给F公司的这批货物就是“燃料油”。而且,在M公司最终对外开具“燃料油”发票并“销售”前,这批货物从未移动过位置,一直存在油罐中。而M公司在得到F公司开具的名为“燃料油”进项发票后,将这批燃料油转手销售给了Z石化公司,从而达到了偷逃消费税的目的。检查组核查该批货物质检单的结果也显示,这批“兜兜转转”最终由M公司销出的、数量为5179.15吨的货物就是燃料油。
M公司的业务经理高某竟然是H公司的实际控制人——M公司与H公司是关联企业。M公司、H公司均为商贸公司,既不存在加工油品的生产能力,也没有将外购货物委托加工后再销售的情形发生。M公司是一家从事润滑油、燃料油、沥青、建材批发和零售等业务的商贸企业,企业没有仓库,但在当地码头租用有油库,其供货客户均为大型地方炼油企业,销售对象是油品批发商。
H公司在将货物“卖”给F公司后,向其开具了品名为“3#粗白油、工业用碳十粗芳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随后,M公司又找上门来,转而向F公司“购买”这批货物。而F公司则在上游H公司“信誓旦旦”的保证下,将这批货物转手“卖”给了M公司,并轻信了H公司的话,变更货物名称为M公司开具了名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样,经过一系列“操作”,这批货物又原封不动回到了M公司,但货物名称却从最初的3#粗白油、工业用碳十粗芳烃变成了“燃料油”。
M公司经理高某承认了其与H公司人员一起“做局”,利用F公司变票的违法事实。F公司在2018年3月~5月期间取得货物名称为3#粗白油、工业用碳十粗芳烃等非消费税应税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价税合计2035万元。而该公司将这笔货物对外“销售”时,向下游企业M公司“变票”开具了名为“燃料油”(消费税应税项目)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59万元。
针对F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改变货物名称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追缴消费税、增值税等税款,加收税收滞纳金及罚款2043万元的处理决定,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因涉案M公司、H公司涉嫌存在虚开发票行为,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将相关线索移交至两家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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