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最全最新18税种体系思维导图及税率表

截至目前,我国税制有18个税种,即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和环境保护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船舶吨税、烟叶税、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契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11个税种实现了法定。

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土地增值税法、关税法送审稿已上报国务院审议;印花税法送审稿经2021年1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已经立法的11个税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6.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征求意见中的4个税种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2018年11月1日发布。印花税法(草案)征求意见、印花税法(草案)与印花税暂行条例对照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7月16日发布。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11月27日发布。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12月3日发布
三、其他税种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最新最全的税率表(18个税种)


一、增值税

3%→1%税率延长一年!

2021年3月23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率表也随之发生了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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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新最全税率表

(5月1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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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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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13%货物

易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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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附件: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一)5%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2、销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4、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5、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6、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8、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二)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1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17年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1、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97号)

35、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36、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 ,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 ,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减按0.5%征收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六)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二、企业所得税

政策更新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新政提醒:自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部分,在现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
也就是说,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内,由实际税负5%降至2.5%。
举个简单的例子:
假设某A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1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
实行新政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0%+(200-100)*50%*20%=15万元;
实行新政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0.5*20%+(200-100)*50%*20%=12.5万元;


三、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

政策更新说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好政策,小微企业别交冤枉税)

根据新政策调整后: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3年优惠期)期间,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五、附加税

附加税是对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一种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后两者属于费),税率分别是:

六、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特殊的消费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征收的税费。消费税的税率较繁杂,如下图所示。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适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适用税率如下:

八、契税

契税是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承受者征收的税种。

今年8月《契税法》颁布后,网上有说法:契税率要提高到3%-5%。注意,这是谣言哦。契税的法定税率一直都是3%—5%,平时我们买房适用的都是优惠税率。目前,优惠税率依然有效,所以,契税税率并没有提高!

九、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税的税种。土地增值税根据增值额适用不同的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十、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耕地占用税施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十一、房产税

房产税是对房屋产权所的人征收的税种,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适用的税率如下:

十二、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和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征收的税种,施行固定的税率,为10%。

十三、车船税

车船税是指对中国境内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按年计征,适用税率如下:

十四、关税

关税是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税种。

我国进口关税的法定税率包括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不同种类物品适用的关税税率不同,可在中国海关官网等网站进行查询。

十五、资源税

资源税,对在我国领域内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十六、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是对在中国领域内和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排放应税污染物征税的税种。污染物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这4种。适用的税率如下:

十七、烟叶税

烟叶税是对我国境内收购晾晒烟叶、烤烟叶的单位征收的税种,适用比例税率20%。

十八、船舶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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