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7万买的房子拆迁能赔237万,卖家反悔了,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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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年前完成的一桩农村住房买卖,因为拆迁引发纠纷,卖方反悔把买方告上了法庭。房屋所有权与拆迁款最后何去何从?
日前,新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拆迁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买方支付卖方房屋拆迁款的10%结案。

案由

拆迁引发房产权属之争

被告梁某与原告石某不是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1998年3月,梁某与石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石某将自己的一处农村住房折价7万元卖断给梁某。协议签订后,梁某支付了购房款7万元,石某将上述房屋交付给梁某使用。

房屋买卖后,两家再无交集。直到去年,案涉房屋所在村适逢旧村改造,梁某作为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就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全部房屋及其他财产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房屋货币补偿协议》,总计补偿金额237万元

消息传出后,原房主石某的继承人认为案涉房屋系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据“房地一致”原则,农村宅基地不得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或出售,城镇居民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不得向非本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双方因此引发争议,石某的继承人遂一纸诉状,将梁某诉至法院。

说法

农村房屋交易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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