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海:以「老年遗嘱服务」为入口,撬动2.5亿老年人的财富传承需求
撰文I魏圆源 编辑I陈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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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上海88岁独居老人送300万房产给毫无血缘关系的水果摊主事件持续在网上发酵:如果赠房原因是好心摊主持续照顾独居老人多年,那么舆论定会偏向“好心”摊主,但是当医院对老人患有老年痴呆的诊断结果、家人并未完全对老人置之不理的证据曝光后,舆论便出现了巨大反转,并引发了一系列的讨论:
痴呆老人关于财产的处置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老人晚年的非血缘关系照护人员是否有继承遗产的权益?
如何保障遗产分配的有效性?
应该如何避免遗产纠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市一段时期内审理的遗产案件统计发现,有73%的案件是因为没有遗嘱导致的,而有遗嘱的案件里,超过60%是因遗嘱无效导致纠纷。因此,避免遗产纠纷等相关问题的有效方式之一便是:被继承人在生前,且依旧有民事行为能力时,尽早设立有效遗嘱,并且委托遗嘱执行人。
在当今的中国社会,类似这位舆论事件中88岁老人的事件不在少数:
第一,是因为中国老年人口的数量和比重在稳步上升。中国经济网报告:截至2019年末,全国60岁及以上人口超过2.5亿人,占18.1%。与2018年末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增加439万人,比重上升0.25个百分点。
第二,是因为中国老年人的储蓄存款大大增加。中国首本康养蓝皮书《中国康养产业发展报告(2017)》指出,中国城市45%的老年人拥有储蓄存款,人均存款将近8万元。而如果在一线城市,老年人的储蓄存款更高,很多老人的存款都在百万以上。
第三,是因为中国多数老人至少有一处不动产,其中,如何将房产合理公平地分配给子女,避免家庭纠纷,则是许多老年人面临的棘手问题。
第四,是因为随着国家宣传和法律的普及,老年人的遗嘱意识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
图:中华遗嘱库广东第一登记中心
正是上述的大背景下,设立遗嘱的老人越来越多:广州越秀区五羊新城明月一路60号的一个不起眼的居民楼里,便藏着中华遗嘱库广东第一登记中心,这里每天都会有许多年逾花甲的老人来此处理遗嘱相关事宜。一般每天预约咨询人数(多为老人)在15-20人之间,目前预约排期已经排到了2021年2月。这样的情况只是中华遗嘱库全国11个登记中心、60个服务中心的一个缩影。
依据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19)的数据显示:自2013年中国首个公益遗嘱库中华遗嘱库北京第一登记中心成立起始,截至2019年,在全国中华遗嘱库立遗嘱的60岁及以上的老人数量由最初的每年6804人增长至37886人,共165854位老人立遗嘱。同时,7 年间,立遗嘱人平均年龄从 71.26 岁逐步下降至70.12 岁,年龄趋向年轻化。
但,每年不到4万的立遗嘱的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相对于全国2.5亿的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量依旧杯水车薪,中国遗嘱的普及仍旧任重道远。
PART 1.
老年遗嘱与金融服务的组合创新
面对如此巨大的立遗嘱需求、不立遗嘱面临的种种风险、以及立合法有效遗嘱的复杂,中国已经有不少企业开始相关的商业尝试和探索,在帮助群众设立有效遗嘱、减少财产流失、和遗产纠纷的同时,也从巨大的遗嘱市场中获取合理的商业利益。
01.
老年遗嘱的商业价值
在2000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布的《遗嘱公正细则》第二条规定: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可见,遗嘱是一种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19)中的数据表明2013-2019 年间,所有60岁及以上的在中华遗嘱库立遗嘱的老人,其遗嘱都至少处理了1处不动产。其中,遗嘱中房产面积集中在 70 至 150 平方米,占比 50.09%,其次房产面积在 70 平方以下,占比 43.22%,房产面积在 150 平方米以上,占比6.69%;数据显示近六成市民住房面超过 70 平方米。
图: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19)中60岁及以上老人遗嘱中涉及的不动产相关数据
除了不动产以外,遗嘱中涉及财产的种类还可以包括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基金、理财合同、保险单、车辆以及其他。但所有种类中,不动产的比例依旧是最高的,其次分别是银行存款和公司股权。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19)中,2013至2019年,60岁及以上老人遗嘱中,不动产的处置在所有财产种类中,连续7年占有的比例超过98%。
而随着时间的推进,遗嘱中涉及财产的种类也逐渐丰富,开始包括金银首饰、名包、古玩字画、集邮册、藏书这一类有收藏价值和增值空间的物件。同时,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正式将支付宝、淘宝账号、微信钱包等虚拟财产作为一个财产类型写进了法律,虚拟财产能被继承的属性正式被确定下来。
02.
3种老年遗嘱与金融服务的组合创新
老年遗嘱产业是一块有待开发的蓝海,由于其涉及广泛而差异性巨大的老年群体和种类繁多的资产,有关遗嘱的产品/服务一定是多样的,其背后蕴含的商业价值则是巨大。在我国,与老年遗嘱相关的市场化服务/产品有:遗嘱信托、保险、遗嘱管理。
(1)遗嘱信托:养老信托、子女教育信托与类遗嘱信托是否有望结合?
贝恩咨询发布的《201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超过50%的高净值人群已经开始或者正在考虑财富传承。随着资产规模与日俱增,社会各界对财富管理和有序传承有着广泛而迫切的需求。将资产分配给谁,固然是遗嘱中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但同样值得考虑的是怎样才能使家族成员获得源源不断的生活保障,并保证家庭财富的保值增值?
因此,如何合理地设计财富代际传承方案,愈加受到高净值人群的关注,也因此遗嘱信托开始进入高净值人群的视野。
什么是遗嘱信托?遗嘱信托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在遗嘱信托中,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按照委托人个人意愿,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即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其中,信托财产所包含的财产形态多样,既包括有形财产,如股票、债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银行存款等:又包括无形财产,如保险单,专利权商标、信誉等,甚至包括一些自然权益。
遗嘱信托将委托人财富交给受信任且懂得财富管理的受托人管理,一方面保证了财富的持续增值,避免了将巨额财富直接交付未成年/无作为子女造成的财富流失情况,另一方面,也能保证委托人的财富处理意愿被受托人执行,并有效保障子女的未来生活。除此之外,遗嘱信托还具有债务隔离、避免争产和纠纷、跨代多代传承、财产种类多样和高保密性的优势,因此,遗嘱信托逐渐受到高净值人群的青睐。
在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表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明确遗嘱信托的法律效力。因此,遗嘱信托不仅需求量巨大,而且受法律认可。
目前,在我国,依据不同高净值群体的财富传承需求,各家信托公司不断尝试推出个性化定制类遗嘱信托等业务。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家族办公室近期就设立的一款产品——家族成员保障信托,创新性落地了类似遗嘱信托的家族信托项目。
图:五矿信托家族办公室官网
官网中给出了该项目的实际案例:包先生为企业高管,常年往返于加拿大和北京,他的两个姐妹照料父母,有一个正在读研的儿子。希望在回馈姐妹的同时避免财产外流,保障儿子生活。面对此需求,五矿信托的个性化解决方案是:
将姐妹设为一部分家族信托财产受益权的第一顺位受益人,包先生的儿子为第二顺位受益人,两姐妹仅能在生前享有信托受益权;
包先生儿子设为另一部分家族信托财产受益权的受益人,设置其在不同条件下的信托利益领取规则,形成正向激励。
五矿信托的该项目的创新性体现在:个人定制的为委托人设计类似遗嘱信托的家族信托,同时附有复杂的信托分配方案,是类似遗嘱与信托的结合体。五矿信托家族办公室正在积极挖掘客户需求,争取将类遗嘱信托与养老信托、子女教育信托等创新结合,提供更多样化的服务。
虽然我国信托法第十三条指出“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通过遗嘱来办理财产过户到信托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并且在委托人去世时,遗嘱内财产是否按遗产处理均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目前国内还没有真正落地的遗嘱信托,国内家族信托均是生前信托,即客户生前将财产交付给信托,并约定好传承分配安排。
因此,我们认为:未来,老年高净值客群将是信托公司的主力客群之一,老年客群的遗嘱信托由于其巨大的需求和处置资产的多样性将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和商业机会。
(2)保险:产品组合可有效降低财富传承风险
保险是一种管理风险、同时可解决财富传承的金融工具。与死亡/遗嘱挂钩的典型保险形态是人寿保险。人寿保险将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即通常意义上的保险公司),但被保险人需要接受保险人的条款并支付保险费。当被保险人死亡后,指定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并可以领取保险金,因此人寿保险具有财富传承的性质。
人寿保险具备定向传承的功能: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合同约定中明确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比例,解决保障理赔金在最终传承中的定向指定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关于具体的传承计划需要以不同公司不同产品的投保规则和最终计划书为准。
比如:中国平安人寿保险的传世臻宝保险产品,作为一款保身故(主险)和意外的保费固定险种可以在保险合同约定中指定多个受益人和受益比例,但是受益人顺序则一般不可以被明确,具体的安排(包括保费、收益率、受益人顺序等)需要以核保部审核以及平安业务员所作出的计划书为准。
图:中国平安人寿保险的传世臻宝保险产品计划网页界面
由于保险属于一次性传承,大额资金一次性交付子女,特别是未成年或者不具有资产管理能力的子女,反而会产生不确定性,无法真正实现投保人(此处理解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个人)的意愿;而将“保险+信托”的组合能够规避这种风险——把终身寿险的受益金作为委托资产放到信托中,由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委托人的意愿来处置这笔钱。
另外,保险只能管理和解决现金问题,如果不能对客户的非现金资产进行财富风险管理,其财富传承的风险仍然存在,比如企业的股权或房产地皮是无法通过保险进行指定分配,但这些是可以在遗嘱中加以说明。因此,“遗嘱+保险”的组合能真正对客户的财富风险进行全面管理。
通常情况下,寿险业保费收入不够支付未来支出,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利用保费收入时间与实际给付时间的时间差,用保费收入进行投资,以保费和保费的投资增值来完成给付。同时,保费来自于庞大的群体,保险公司的杠杆率很高;因此,保险公司只有采取有效的投资策略,才能保证执行对投保人未来保险金增值的承诺,实现公司盈利。
随着老年群体总数及个人资产的不断增长,老年群体对于财富增值和有序传承需求也在逐渐增加。险企在创新未来产品的时候,需要厘清高端老年客户的真实需求,认识到保险对于高端客户的真正价值是对财富风险的管理,因此保险+信托、或者保险+遗嘱的组合产品作为使个人财富保值增值、实现财富传承、且风险相对较低的理财产品,将会在老年群体中拥有巨大的市场。未来,保险公司可以尝试将保险和财富传承功能进行深度挂钩,进一步发掘老年群体的保险需求。
(3)遗嘱管理:高利润的一条龙服务
在中国,除了有保险+遗嘱、信托+遗嘱、保险+信托的金融类组合产品以外,遗嘱管理也是一种可以确保财富定向传承的服务。
在中国,从遗嘱内容的确定、遗嘱书写、到最终的遗嘱执行的完整流程相当复杂:首先,因为遗嘱的内容涉及种类繁多的资产,所以立遗嘱前必须先清点写入遗嘱的资产种类及数额范围,否则很容易出现最终的遗嘱无法被有效执行的情况;其次,由于遗嘱分配往往涉及有亲情关系的个体,因此在考虑分配的过程中,立遗人往往需要考虑最终的财产分配方式对家庭关系所造成的影响,否则一纸遗嘱很容易为家庭关系带去无法弥补的裂痕;再次,为了确保遗嘱有效,不同类型遗嘱均需要遵守对应的法律规范,否则最终遗嘱为无效遗嘱。
为了简化遗嘱的设立过程、减少遗嘱的无效风险、降低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家庭纠纷、以及确保遗嘱的顺利执行,广东传家宝遗嘱管理有限公司开设从遗嘱咨询、遗嘱见证、遗嘱保管、遗嘱执行、遗产管理等一条龙服务。
图:广东传家宝遗嘱管理有限公司的宣传单页
该公司的收费有一套较为复杂但清晰的计算方法,即应收取费用=对应年龄的基础费用+对应的遗嘱业务费用。
不同年龄段客户的基础费用标准不同,但年龄越高,收费越高:30岁以下的客户1000元;30-45岁的客户1500元;46-60岁的客户2000元;61-75岁的客户3000元;76岁以上的客户5000元。
不同业务的费用计算方法也不同,其中遗嘱见证业务的费用=基础费用+遗嘱处理财产价值金额*万分之五。若是上门的遗嘱见证服务,则需另外加收上门服务费,比如惠城区内上门服务需加收2000元服务费。
其中,遗嘱处理财产价值计算方法为:房产物业或土地使用权价值参照当地市场平均价;股权或其他项目投资价值参照公司/企业注册资本;车辆价值参照原购买价的30%;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按每件10万元起计;黄金珠宝、古玩字画等贵重物品参照购买价;其他财产另行协商或评估作价。
因此,按照上述收费标准,一位66岁的大陆居民拟立遗嘱处理的财产价值约为1000万元,则相应的遗嘱见证收费为:3000元+1000万元*万分之五=8000元。这其中,并不包含遗嘱保管、遗嘱执行等业务的费用。
由此可见,遗嘱管理市场具有较大的利润空间,但目前,我国的老年遗嘱管理市场尚处在初期。
03.
养老机构的创新尝试:引入遗嘱业务
在我国,入住养老机构的长者年龄多数在75岁以及上,具有潜在的遗嘱订立需求,所以遗嘱业务企业与养老机构的合作可以为其建立精准的老年客户流量入口。
同时,引入遗嘱业务的养老机构能够增加自身的服务边界,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求,建立更被客户信任的品牌形象,增加机构竞争力。另外,由于遗嘱业务企业的相当一部分客群是老年群体,因此,养老机构也能够通过与遗嘱业务企业的合作进行客户引流,增加入住率。
PART 2.
遗产纠纷的2大情景:不立遗嘱、无效遗嘱
随着我国老年遗嘱服务和产品种类的日益丰富,相关的企业要想获取更多的老年客源,首先需要深刻理解我国老年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的痛点、遗产纠纷产生的情景、以及我国立遗嘱的文化和司法背景,然后才能对症下药,将潜在客群变现。
新时代背景下的家庭正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离婚率日益高涨、家庭小型化背景下利益格局日益复杂、家族企业面临接班难题、再婚家庭增多、子女缺乏财富管理能力、债务连带责任、人口迁徙、遗产税日益临近等多重因素作用之下,家族财富可能面临各种匪夷所思的风险。此时,兼具财产清单、定纷止争、定向传承、简化手续等功用的遗嘱则可以有效解决当今时代下家族财富面临的种种风险,确保家族财富的安全。
场景一
不立遗嘱
①
2020年5月,因老人未立遗嘱,天津一市民吕先生(化名)一家的兄弟姐妹们,围绕房产继承问题闹起矛盾:
老人在世时承诺,只有赡养他们的子女能够继承房产。因此,房产理应由共同赡养老人的吕先生和妹妹继承。但是,父母离世后,一直未尽到赡养父母责任的大哥却认为应该平分房产。对于其没尽赡养义务的事实,大哥的解释是“远在上海没办法回来赡养老人,但有权继承老人的财产。”
因为老人没有立遗嘱,也就没证据证明房产属于吕先生和妹妹。现在,互相扯皮将近一年,问题还没有解决。
素材取自《环渤海新闻网》
在此事件中,因未立遗嘱,而使得尽了多数抚养义务的儿女的继承权益受到了损害,在我国,类似吕先生事件的情况不在少数。
另一方面,未立遗嘱也可能导致家庭财富在继承的时候流失: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没有提前通过遗嘱、保险等方式特别指定,法律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只有子女,还有配偶和父母。对于一个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而言,一旦发生意外,却没有提前订立遗嘱,自己的遗产可能有相当一部分要分配给自己年迈的父母和配偶。
即便父母没有实际分得财产,当父母过世后,这些名义上他们能继承到的财产又将按照法定继承由父母的子女继承,也就是很可能由已逝者的兄弟姐妹继承,而不是百分之百由已逝者的子女继承,之后又会一代代向下流转。所以现在经常出现已逝者的独生子女不得不和自己的叔叔伯伯、七大姨八大姑分割父母遗产的案件。
此外,如果独生子女所继承到的或受赠的父母财产,是在其婚内继承的财产,除非父母提前做出特别指定,否则按照法律规定这些财产也会成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子女将来发生离婚时,这些财产就会被儿媳女婿等人分走。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依法规定订立遗嘱可以按照个人意愿处分个人财产,因此,遗嘱能够减少因财产分配不明确导致的继承纠纷。那么,既然订立遗嘱可相对减少继承纠纷的发生,但目前仍有许多老人没想过用遗嘱来安排财产,其中原因何在?我们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
大多数人对死亡讳莫如深,老人们对于身后事的安排秉持顺其自然的态度,不会提前准备,更不用提立遗嘱一事;
由于中华民族注重传承的特性,因此死后遗产归继承人所有是约定俗成的事情,并不需要特意进行约定;
担心子女知悉遗嘱内容后被误解,甚至被遗弃;
尽管普法活动已开展多年,但很多人对于依法订立遗嘱一知半解或者完全不知道。
另外,除了老人自身的原因外,还有子女因为担心长辈无法接受立遗嘱的要求,自动放弃和长辈讨论立遗嘱的想法。
②
2020年37岁的王女士(化名)有过劝父亲立遗嘱的想法。王女士表示:父亲有两个女儿,除了自己,还有一个妹妹。7年前,家里的老房子被拆,为换套补偿面积更大的房子,她出了10多万元,那是她几年工作积攒下来的所有积蓄。当时,妹妹还在读大学,没有经济能力,交房后,装修、买家具她又出了好几万元。
作为户主的父亲曾私下跟王女士承诺,这套房子以后留给她,妹妹另外给一份嫁妆。但4年前的一天,父亲突发脑出血住院,出院后身体半边偏瘫,因此王女士心里希望父亲能提前立遗嘱,避免未来因为房子的事与妹妹产生纠纷。
王女士表示,让父亲提前立遗嘱,总有种不吉利的感觉,思虑再三,她还是没有开口。
素材取自《泉州晚报》
“认知”是造成老人不立遗嘱以及儿女不愿和长辈探讨立遗嘱现象的根本原因,而认知的改变往往需要时间,但是塑造认知往往比改变认知要容易很多。
比如:如果我们希望人们不再对死亡讳莫如深,那么对社会各年龄层的人,特别是孩子,进行生命教育则是塑造良好认知的最佳办法。所谓的生命教育则是:以人为核心,通过书籍、体验等多样的方式,让人们思考个人自我肯定和生命存在的意义,建立和他人、社会、自然的和谐关系,最终可以直面生命和人的生死问题,尊重生命、理解生命的意义,并学会积极的生活,成为世界公民。
图:东南大学的生命教育系列活动海报
在生命教育领域,高校学生迈出的步伐往往是走在前列的,早在2015年,江苏南京的东南大学就有学生组织生命教育系列讲座,而清华大学秋叶静美临终关怀志愿者团队、复旦大学生命关怀协会、中山大学三余社临终关怀团队、上海交通大学守望临终关怀协会等等都是国内关注临终关怀、生命教育领域比较早的高校公益性社团。
另外,值得欣喜的是,如今生命教育不仅仅局限于大学内,幼儿园的老师也开始用孩子能够接受的方式向孩子们教育“死亡”——常州市钟楼区五星幼儿园的孙宇阳老师就借着皮球虫的死亡,让孩子们为皮球虫举办葬礼,并带领孩子去感知死亡的过程,观察生命,品味离别、失去,体验生命的单向性、不可逆的特点。
我们相信在生命早期的生命教育课程,会让越来越多的生命对死亡这一话题不那么忌讳,从源头上避免人们忌讳立遗嘱的行为,从而完成立遗嘱市场教育的第一步——认知教育。
场景二
立无效遗嘱
尽管近几年我国公民的遗产意识有所增加,但很多时候因对遗嘱的相关法律一知半解,导致订立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就因此没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可执行,只能依照法定继承进行。这样的情况也会产生遗产纠纷。
图:画家许麟庐留下的遗嘱,其真实性被子女质疑。
③
齐白石关门弟子许麟庐的遗产继承一事,因对其遗嘱真实性的质疑,三子许化夷拒绝认可遗嘱内容“我许麟庐百年以后,我的一切文物、字画及所有财产归我夫人王龄文所有。我许麟庐(许德麟)二零壹零年九月二日许麟庐所立遗嘱”,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于2012年7月将母亲王龄文及两位兄长许化杰、许化儒起诉到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与许化夷共同起诉的,还有许麟庐长女许美的三个女儿、四女许嫦的女儿,她们均要求分割姥爷留下的遗产。其他三名未起诉的子女均表示不放弃继承权,法院因此将他们一并追加为共同原告。而2012年10月18日,许麟庐遗产案第二次开庭的日子正好是王龄文老人95岁生日。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许麟庐的遗产应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即全部遗产均应由王龄文继承并所有。
但宣判后,许嫦的女儿认为遗嘱并没鉴定出真假,表示要上诉。其他人是否上诉,尚不明确。
素材取自《最高人民检察院》
尽管许家遗产纠纷距离结束,还有不短的时间,但是因纠纷被伤害的亲情,需要更长时间弥合。尽管在许麟庐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许麟庐的遗嘱是真实的,但是此案确实给个人以及想要做遗嘱相关业务的企业/组织提了醒,立有效遗嘱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相反其中有许多复杂的门道:
首先,并不是所有人都能立遗嘱。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立遗嘱的能力,所以不能设立遗嘱。比如:处于无意识状态或者患认知症的老人,就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也因此丧失立遗嘱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因此人们可以依据个人情况,选择相应的遗嘱形式。
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其中遗嘱形式的描述
此案中,许麟庐的遗嘱因为是自己书写的遗嘱,所以属于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有效的条件则是:需要从头到尾都要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且注明年、月、日。但凡少了任意一个要素,该遗嘱均无效。许麟庐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即遗嘱完整无歧义,有许麟庐本人签名及注明书写日期,所以经鉴定为真实。
在现实生活中,“年龄”是老人遗嘱办理过程中最大的杀手,高龄老人在遗嘱订立的每个环节都有可能败下阵来。自书遗嘱要求整个遗嘱都需要老人亲笔书写,但是很多时候老人因手抖根本无法独立完成遗嘱的完整书写,因此丧失了立自书遗嘱的资格。中华遗嘱库提供的数据显示,2013~2017年间,因健康问题导致无法订立遗嘱的比例高达64.05%。
当然,如果立遗人无法拿笔写字的情况发生,则可以找其他人帮忙代笔书写遗嘱,即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关键是要找到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其中一个见证人可以代书,写完之后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作为见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以下三种人无法作为见证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例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因遗产份额的处分关系到其债权能否完全实现的问题。
即使上述立遗嘱的关键点都被百分之百严格执行,但是如果遗嘱内容无效,那么该遗嘱也是无法被依法执行的。比如:遗嘱人仅可以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如工资、存款、车辆、房屋等合法财产。但是不能处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例如夫妻之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所以如果丈夫立遗嘱的时候,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处置,此遗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以及伪造的遗嘱均无效。因此,在长辈立遗嘱的时候,尽量避免遗嘱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在场,因为利益相关人在场的情况下,很有能所立下的遗嘱是受利益相关人影响,而非完全依照立遗人的意愿;而且当双方观点不一致时,很有可能会使得双方关系产生裂痕。
总而言之,每一种形式的遗嘱都有各自的严格法律流程,因此为确保遗嘱的真实性,立遗嘱的过程和内容都要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无论选择哪种遗嘱形式,都需要确保遗嘱的内容表述准确,具体,且不会产生歧义;其次自书、代书遗嘱要本人签名,若仅有盖章或手印,很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在遗嘱(包括录音、录像遗嘱)中需要表明年、月、日,若遗嘱人前后存在多份遗嘱的,能够区分出前后顺序;最后,选择谁做遗嘱的见证人也很重要,否则,遗嘱的真实性难以保证。
未来愿景
财产继承稍有不慎,便会引发家庭风暴,也因此成为许多老人的心头大患。但是,如果能够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继承变成一件温暖的事情,那么这个世界上也许会少几分悲凉与遗憾,多几分微笑和理解。
就像2020年8月11日,进入中华遗嘱库江苏登记中心办理遗嘱的60岁出头的黄先生夫妻俩。据说,那日正好是他们的结婚纪念日,他们经过精心打扮,显然是将立遗嘱作为除了自己结婚和儿子结婚以外的人生第三件大事。他们把立遗嘱当做愉快的事情,准备将含有财产继承内容的遗嘱作为特殊礼物送给儿子。
虽然将立遗嘱变为人们眼中的温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依旧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