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人士境内工薪个税之痛点、烦点、爽点

第一部分:境外人士工薪个税之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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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内陆提供跨境劳务的高收入境外人士不堪税负

香港薪俸税的标准税率只有15%,而中国内陆工资薪金所得的边际税率为3%-45%,没有比较就没有差距,在大湾区这种对比差异就特别明显。

在距离相近的地域工作,税负差了很多,境外个人在境内的税负沉重,使得内陆各单位广聚英才的吸引力不够。

境外个人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到个人的钱袋子且金额不小,对高收入的境外个人的影响巨大。该优惠政策的落地,必然让政策实施地成为境外人才向往之地。可以这么讲,境外个人税收优惠政策是各实施地建立区域竞争优势的利器。

大多数城市吸引人才的手段集中在落户、购(租)房补贴或优惠、就业创业补贴、项目资助等,各地(城市)相关措施的同质化程度较高,差异化特征不突出。

境外个税优惠政策之目的就是政府以目前国内独有的针对境外个人免税或免税财政补贴的形式吸引及留住在本地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建立区域竞争的特别优势,这对没有境外人士个税优惠政策的一二线城市所带来的冲击是相当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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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传统避税

在境外个税优惠政策实施之前,由于内陆的个税税负较高,累进税率最高达到45%。这对于高收入的境外个人特别是对于香港籍的高收入者(香港薪俸税的标准税率为15%)来讲,税负差异太大。

在税收征管力度不强的环境下,有相当部分单位通过人为非法调节境内外收入比例且隐瞒境外收入来规避境内的高税负,如境内取得的收入低,而境外取得的收入高且不向境内税务机关披露等。

没有比较就无法显示出政策的优势。有必要让相关当事人明确:当有了境外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之后,上述避税方案从经济价值和风险管控角度来看已无生存必要,主要考量因素如下:

一是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不高于15%在全球范围都属低税负了;

部分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

二是人为调低境内工资收入将导致支付单位因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少或没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金额也同步减少,企业所得税增加;

三是税收征管力度日趋加强,违法避税手段的成本会越来越高,风险会越来越大。从近几年税务机关披露的稽查案例来看,只要成为税务机关稽查对象,境外个人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已成为标配。

跨境税务情报交换显威!108名境外人员补缴个税3608万元

中国税务报  2018年1月16日

大型跨国集团企业的境外管理人员在华平均月工资仅1万余元?这一申报收入与职场情况明显不符的现象,引起广东省东莞市地税局对S公司的注意。近日,该局通过案头分析、辅导约谈和情报交换等措施,追缴108名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3608万元。这是广东省最大一笔通过对外专项情报交换补征的税款。

四是在合规都能有效降低税负的情况下,扣缴义务人的HR和会计没有必要再去操心违法避税的事了。

挣着卖白菜的工资、承担卖白粉的责任,对HR和会计来讲真的是不合算。拒绝踩线!拒绝灰色!是一个理性的HR和会计应有的专业和人生态度。

社旗京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慧强逃税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豫1327刑初320号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社旗京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隐瞒公司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为了少申报应缴纳税款,以欠别人钱的方式使社旗京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账面上显示收入2500余万元,隐瞒公司收入9500余万元,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交纳税款,致社旗京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逃税600余万元,数额巨大,并占应缴纳税款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被告单位的行为构成逃税罪。被告人王慧强作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安排、指使财务人员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逃避应缴纳的税款,系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应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慧敏、韩雷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明知单位隐瞒收入,逃避纳税,实施逃税犯罪行为,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也应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王慧强、李慧敏、韩雷犯逃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综上,在税收优惠地区,境外个人的个人所得税负不高于15%,这在全球范围都属低税负了。经济价值和涉税风险管控已成为境外个人和单位扣缴义务人的重要考量因素。当能通过合法、合规路径降低税负时,境外个人和扣缴义务人还有动力去用违法手段规避税收吗?因此原有的违法避税方案在境外个税优惠政策实施后已无存在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境外人士工薪个税之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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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计算境外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是享受优惠的基本条件之一

境外人士个税优惠政策的核心是什么?我们来看一下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的15%是计算因子,是减数。境外个人和单位扣缴义务人之前采用“躲猫猫”的方式可以不关注相关个税申报事宜,但想合法享受境外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要让大湾区境外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地,除详细了解该项政策外,准确计算境外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也是享受优惠的基本条件之一。

而要做到准确地在内陆税务机关申报个税,就必须熟悉无住所个人的税收政策,包括理解税收协定和国内法对无住所个人涉税行为的相关规定。否则,没有这些基本功作为支撑,谈何最大程度享受个税优惠并准确申请免税的财政补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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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优惠政策的反应路径

人们对优惠政策的反应一般要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知道优惠政策吗?第二阶段是作出下意识的反应:这个优惠政策和我有关吗?第三阶段是如果和我可能有关,那么落地实操的成本有多高?值不值得去享受?

以大湾区境外个税优惠政策为例,同样需要经历这三个阶段。其中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三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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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层面31号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31号

  一、广东省、深圳市按内陆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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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层面的2号文:

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财税〔2019〕2号

  一、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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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层面5号文:

《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穗财规字[2019]5号

  第三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广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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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成本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政策学习成本。不仅包括境外个人税收优惠政策本身,还包括优惠政策落地依赖的基础政策。

比如说34号公告、35号公告的了解,因为34号、35号公告对工薪所得个税的计算、纳税申报程序进行了规范,境外个人只有完整、正确地进行了纳税申报,才能客观地申请免税财政补贴,才能经得起税务机关可能的检查。

二是实操成本。包括单位财务部、HR和境外个人的协作成本。境外人士境内的个税一般是单位扣缴,具体实施的是单位财务部会计、HR,这三个主体之间在享受境外个税优惠政策方面必须达成共识才能完成免税财政补贴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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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个税纳税申报系统对操作人的专业能力要求极高

我们来看一下纳税申报系统的操作界面:

在税务总局的境外个人纳税申报系统中存在相当多的申报表外计算项目,包括:

(1)如何利用境外个人的出入境记录计算境内居住天数、境内工作天数、境内收入额等。

(2)如何选择适用税收协定、是否高管、是否在境内有住所等情形以及如何选择适用财税2019年35号公告的多个计算公式等。

上述表外计算项目对于众多的财税工作人员和境外个人来讲,没有专门的训练,是不可能准确完成纳税申报任务的。

因此,境外个人的涉税政策学习和实操的难度较大,财务部、HR和境外个人平时在个税申报及免税财政补贴(大湾区)或免税部分(海南)申请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如何得到保证和提升?是人工计算还是要工具计算,这些都是要必须直面的问题。

第三部分:境外人士工薪个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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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住天数和境内、境外工作天数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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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的难题

无论是境外个税的计算还是纳税申报,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境内居住天数和境内、境外工作天数的计算。而这三项指标的计算又来源于境外个人的出入境信息。如何根据出入境信息得出三项指标呢?这是境外个人和扣缴单位的HR、财务需要协同工作的一个事项且工作量巨大。

在计算境外个人的境内居住天数和境内、境外工作天数时,存在以下四大计算工作难题:

(1)境外个人出入境信息包括出入境口岸、航班号等,这些属隐私且对计算应纳税额无关的信息,境外个人是否愿意向扣缴义务人的HR或财务人员提供?

(2)由于境内工作天数的计算还与任职、受雇单位、境内外是否工作等因素相关,因此,在获取境外个人的出入境日期、出/入境状态两类信息的基础上,扣缴义务人的HR或财务人员还要获取哪些辅助信息计算才能计算境内居住天数和境内、境外工作天数?

(3)扣缴义务人的HR或财务人员与境外个人通过什么方式进行上述信息的交换?是电子邮件、纸质信件或软件系统?

(4)扣缴义务人的HR或财务人员向境外个人获取上述信息后,以何种方式进行计算?是手工、EXCEL或软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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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

《税惠通——境外人士个税精算工具》通过“确认任职受雇类型”流程,选择:“任职受雇情况”、“工作地域”两项信息,通过“填写出入境信息”流程中的录入或导入移民局查询结果文件“出入境信息”即可自动算出境外个人的境内居住天数和境内、境外工作天数。

《税惠通——境外人士个税精算工具》让信息交换能在保证隐私的情况下完成,让繁琐的境外个人境内外工作天数的计算能够瞬间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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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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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的难题

计算境外个人工资薪金的应纳税额,除了要准确计算其境内居住天数、境内外工作天数之外,还要准确计算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而要完成这两项计算任务,存在以下工作难题:

(1)税收居民身份的确认

境外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与其在境内是否具有纳税义务和多大程度的纳税义务具有强关联,因此识别税收居民身份就变得极其重要。

国内法的税收居民身份的确认除了住所标准外,还存在境内居住时间标准。协定层面的税收居民身份的识别考量因素就包括了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国籍和双边协商等。

不论是哪种标准或考量因素,对于境外个人和扣缴义务的HR或财务人员来讲,都存在确认难度相当大的问题。

(2)收入额计算的公式适用

根据财税2019年35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公式的适用须考量的因素包括境内居住天数、是否高管等,这对境外个人和扣缴义务人的HR或财务人员来讲,同样存在确认难度。

(3)税收协定与国内法的协调适用

根据财税2019年35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对于适用税收协定的境外个人来讲,其收入额计算适用的公式也因情况的不同而不同,包括是否适用税收协定受雇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是否存在或适用董事费条款、高管或监事是否适用董事费条款等。

由于税收协定晦涩难懂,这对扣缴义务人的HR或财务人员来讲就是在看天书,一般不具备对享受协定待遇的所得准确进行纳税申报的实操技能。

(4)预计境内居住时间与实际时间不符的征管变化难题

根据财税2019年35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境外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情况进行个税申报。

预计境内居住时间与实际时间不符的情况发生,对扣缴义务人的HR或财务人员来讲,面临识别工作及计算工作的难度加大,工作量的大幅增加,这对合规申报纳税和享受大湾区境外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带来隐患和障碍。

解决方案

《税惠通——境外人士个税精算工具》通过如下程序完成纳税申报表的自动生成:

(1)确认 “税收居民身份”流程的简单选择,结合“确认任职受雇类型”流程中的“是否高管”、”是否董事”、“是否监事”等信息,自动得出用户的税收居民身份及其协定适用情况,包括高管、监事是否适用董事费条款等。

(2)通过“计算税额”流程中的相关境内收入额、境外收入额、扣除项目的填列,完成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的全部自动计算。

(3)通过“下载申报表”流程,自动获取扣缴义务人关于境外个人的扣缴申报工作所需导入表。

(4)当预计境内居住时间与实际时间不符的情况发生时,自动提示并完成每月重新计算应纳税款的全部工作,境外个人和扣缴义务人可及时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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