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物业服务合同有何规定?【法律常识240期】

法律常识

240期】

1、开发商与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吗?

答:有的。

解读:根据《民法典》第939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于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房屋长期空置需要交物业费吗?

答:需要的。

解读:根据《民法典》第944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3、业主装修需要经过物业的同意吗?

答:不需要,但应事先告知物业,遵守相关规定并配合检查。

解读:根据《民法典》第945条第一款,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4、业主解聘物业后,物业人员拒绝撤场合法吗?

答:不合法。

解读:根据《民法典》第949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但双方都未续约,物业可以立即离场吗?

答:不可以,此时原服务合同仍有效,但转化为不定期合同。

解读:根据《民法典》第950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根据《民法典》第948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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