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借款用于公司,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作者:芦溪县人民法院 刘玉婷 发布时间:2016-11-17 15:20:14
问:我与刘某系好友,刘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需要购买机器设备,他向我借款200万元。因为是多年的好友,加之公司经济效益一直很好,我便答应了,为此我还介绍了供货商给刘某,已较为实惠的价格达成机器设备购销合同。刘某出具了欠条给我,欠款人是刘某个人签名,欠条上注明了借款用途系用于公司购买设备。后来我找刘某要求归还欠款时,刘某总是推三阻四的,我想问下,如果我要起诉,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呢?
芦溪县 王某
答:根据您的陈述,我认为,您的朋友刘某和他开的公司都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为您给刘某的借款,是用于公司购买设备,所以公司与刘某个人对您的借款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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