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法顾:员工在公司劝说下离职,还能不能申请仲裁要求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在劳动者合同没有到期、能都胜任工作且没有犯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经营正常,这时候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就只有一种:协商解除。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标准是: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也可以协商补偿的数额。

实践中,用人单位想要解雇员工,又不想支付协商解除的经济补偿,会采用“劝退”的方式来让员工自己离职。

劝退可以理解为协商解除的一种,只不过是单位的单方面协商,有一些强迫的意味。

在单位劝说下离职,能不能申请仲裁要求赔偿?

(2020)浙02民终1320号

邓某2018年5月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晚班保安工作,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郑某与公司订立了一份声明,表示郑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承诺不会在任何时间、任何理由就未缴社保和公积金提出任何主张,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2018年11月,郑某填写了一份辞职表,辞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并出具离职声明表示已办完离职手续,一切费用已结清,无其他劳动纠纷。

11月19日,郑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判定公司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以及补缴社保。

劳动仲裁审理后裁决:公司自裁决生效五日内为郑某补缴在职期间社保,其中个人部分由郑某自行承担,驳回证明违法解除赔偿金请求。

郑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郑某主张:自己是在物业公司逼迫下填写辞职申请表和离职声明,公司声明的自愿提出离职不符合实际情况。

公司辩称:因郑某在工作期间曾向税务局食堂工作人员发送男女关系短信被投诉,公司因此事而劝说郑某离职,并无强迫行为。

法院认为:根据郑某、物业公司的陈述,公司接到相应投诉后劝郑某离职,之后,郑某填写了员工辞职表,注明辞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并向公司出具员工离职声明。

郑某主张公司逼迫其辞职,并逼迫其填写了辞职申请表及员工离职声明,但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作证,公司亦不予认可,法院难以采信。

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郑某系自行提出离职,郑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都未支持郑某的赔偿金诉求。

由此可见,员工在单位劝说下离职,如果离职原因是“个人原因”,就需要证明单位存在威胁、逼迫、欺骗等情形。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证据就是录音,员工在领导或人事找他谈话的时候进行录音,员工表示没有离职的意愿,如果公司存在胁迫的情形,员工签署的“个人原因离职”即视为无效,员工可以事后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而如果辞职申请表中的离职原因是“公司劝退”,那么这个辞职申请表就可以直接作为单位违法解除的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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