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标准颁布后如何对年分白酒检测结果进行判定
《白酒质量要求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GB/T 10781.1-2021)国家标准,已于2021年3月9日发布,并于2022年4月1日实施。本标准代替《浓香型白酒》(GB/T 10781.1-2006)标准,并对标准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详见GB/T10781.1-2021标准前言部分,其中就包括对理化指标总酯和己酸乙酯的修改,对按产品自生产日期一年以上的产品,修改为酸酯总量(单位:mmol/L)、己酸+己酸乙酯(单位:g/L),本项修改属标准的重大修改。
笔者认为:2021年3月9日《白酒质量要求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GB/T 10781.1-2021)国家标准发布后,监管部门在2021年3月9日后抽检的生产日期一年以上的低度浓香型白酒在产品检测和后续处置上应当谨慎对待,且不可简单地以新标准尚未实施,轻率地依据原标准《浓香型白酒》(GB/T10781.1-2006)判定不合格,并实施行政处罚。
应当对依据原标准《浓香型白酒》(GB/T10781.1-2006)判定不合格产品,再依据《白酒质量要求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GB/T 10781.1-2021)规定的检测方法和限量检测判定,如果按照新发布的标准检测判定为合格,则不予处理,如果按照新发布的标准检测判定为不合格,则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这是较为合理妥当的处理方式,也展现出市场监管工作的科学、严谨、权威、公正。
支持上述笔者观点的主要理由有二个方面:
一是修订后的标准较之前的标准更科学、完善、更合理,标准修订发布后就有了参照,标准之所以被修订,是因为存在不合理的方面,修订后更合理了,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带头推行、宣贯和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第十三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前实施并公开提前实施情况。这是为了更好的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企业所做的正向的引导性规定,是从保证食品安全的角度出发考虑的,提前执行食品安全标准有益无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中“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也是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新的规定较旧的规定更科学合理,更符合时代精神,更完备可操作性更强。
《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其秉承着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一直以来被学界和实务界所尊重和践行,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谓依法治国当然是依据已经颁布的法律,如果溯及既往,而当时法律还没有颁布那就意味着无法可依,就违背了依法治国的精神,民众也将失去法律的指引,因此禁止溯及既往是依法治国原则的既有之意。
综所上述,修订后的《白酒质量要求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GB/T 10781.1-2021)国家标准更具有符合性,更适应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更符合国家立法是要保证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和广大企业的发展利益,更应当被应用到现实中进行参考指引,以促进发展,维护法治。
二是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政府监管部门,工作中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合法就是要有法律依据,合理就是要合乎常规道理,合情就是要符合当时的情况。疫情之后,企业面临的生存压力变大,发展已很不容易,国家层面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创业创新,支持企业发展,共渡难关,作为监管部门在发现问题后,应当进行正确合理的判断,而不应当以简单机械的方式进行处理,要用心用情干事,对行业内共识性问题要充分研究借鉴,而不是任意妄为地找企业的麻烦,这不符合当前营商环境整治,支持企业发展,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也有失政府部门科学、严谨、权威、公正的政府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