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祎楠:中国国家治理“内生性演化”的学理探索——以宋元明历史为例
全文字数:7000字 阅读时间:约22分钟
无论怎么想,有关中国传统国家治理机制的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本文作出了不容忽视的学理努力。作者将以往所有相关研究的理论前提总结为“个体性权力”并且对这一理论前提进行批判,尝试从根基处动摇以往理论流派的观点。作者认为,“个体性权力”的视角阻碍了学人发掘并且省察传统中国国家治理中的“制度性权力”,这种生生不息的“由制度及其运行的历史过程所共同构成的历史机制”构成了传统中国国家治理机制的内核,“制度性权力”的视角将能够帮助学人重新认识传统中国国家治理的核心特征与精神面貌,并且在方法论层面上推进历史和社会科学的会通,以及对比较历史分析的反思。我们愿意将本文推荐给任何想要了解中国古老文明传统以及对历史社会科学感兴趣的朋友。
——推荐人 北京大学中国政治学研究中心博士生李健
中国国家治理“内生性演化”的学理探索
——以宋元明历史为例
罗祎楠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助理教授
输12
当今中国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这一论断的提出,启发学界深入思考“内生于”中国深厚历史脉络中的国家治理“演化”之路。对“内生性演化”的探索,有赖于通过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将中国历史资料分析与社会科学理论创新密切联系——这正是本文所讨论的“学理”探索的意涵。对“内生性演化”学理探索的开展,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如何超越外生于中国历史的理论视角对传统历史的僵化性刻画,呈现中国治理多样性的演化历程?如何在学理上说明这样的演化是“内生于”中国历史机制自身的?国家治理“内生性演化”论题蕴含着对治理权力何种新的理解?为何治理权力必须呈现于社会科学学理探究的过程?本文以宋元明时期儒家文化与国家治理关系的研究为例,尝试对上述问题给予一些回答。
一、“个体性权力”视角对宋元明时期国家治理“内生性演化”的遮蔽
自19世纪末开始,历史学界对宋元明时期国家治理的概括受到了多种理论模式的影响,如家产官僚制、君主专制、地方精英支配等。通过对这些理论模式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其背后体现的“个体性权力”视角。我们首先以马克斯·韦伯构建的“传统型权威”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韦伯的理论中存在一种对权力的理解:将“权力”(macht)视为基于个体(包括个人、组织等行动者)依靠资源占有上的优势而将意志施加于其他个体的过程。我们称之为“个体性权力”视角。在“个体性权力”为主导的支配结构(如家产制国家)中,对支配妥当性的服从只是帮助不同参与者获得权力资源的手段而已。权力过程完全服从于“纯粹个人性的关系、偏好、承诺与特权”,参与者依靠各种方式(如传统规范、社会声望、获得精英身份的礼仪化生活方式、意识形态、令人畏惧的政治军事强制手段等)扩展自己的实力与权力。
韦伯将他对家产制国家权力逻辑的理解应用于对传统中国治理的描述:在儒教伦理的推动下,君主、官僚与社会组织之间只能就传统规则的合法性达成共识。在传统之外则是君主、官僚、社会组织随意自由裁量的空间。家产制国家内部权力关系处于僵化平衡之中,难以改变。
这一视角弥散于国际学术界对宋元明国家治理的多种理论概括中。传统国家权力过程被理解为君主、士大夫不同集团、官僚部门等依靠资源优势争夺对某些治理领域排他性的控制权和特权利益。参与者占有的资源、其意志和实力的对比关系,决定了互动的结果。“国家”不过是他们逐利竞争的场所。研究者对这场竞争中的主导方认识不一,产生了诸如君主专制说、士大夫官僚部门竞争说等论断。
另一些学者则将国家想象为具有自主性(autonomy)的行动者(actor)。政府部门、官僚、皇帝等个体统治者被视为国家的代表,而其他行动者则被视为社会的代表。“国家”与“社会”只是不同个体行动者的代名词。宋元明时期的历史变化被概括为:北宋职业精英领导国家积极有为地干预经济和社会事务(代表性的例子是王安石新法),南宋开始,这一治理方式被社会精英主导地方事务所代替。学者强调宋元明时期国家在社会和市场管理方面呈现出狭隘和无能的特点。但他们对什么样的社会力量在治理中起主导作用的认识不一,包括强调乡绅依靠经济、文化或政治优势对基层进行控制的“乡绅支配说”;强调士人独立于国家权威而对地方文化和社会事务进行主导的士人精英理论;将士人、乡绅及其他基层力量统一视为“地方精英支配”;等等。
总之,传统中国的治理过程在“个体性权力”视角中被理解为“崩解成一堆分别为个体(基于其特权而)占有的拼凑权力”。参与者由于具有资源和实力优势而在某一治理领域或职位具有排他性的控制权。这样的控制权又为参与者带来特权和新的资源,使之可以继续强化权力。这种自我强化的权力占有机制“一旦确定,支配者即别想更动,除非他想激起利害关系者的强烈反抗”。这使得国家治理被分解为不同参与者各自占有的权力领地,这些领地交错共存,盘根错节而难以改变。
中国历史研究中的“个体性权力”视角,蕴含了功能主义的思考方式。功能主义的特点在于将一套先入为主的理想制度视为达成国家权力运行最优结果的唯一途径。学者大量运用定量分析等方法证明他们认为的理想制度,但并没有摆脱规范性的政治理论提出的命题和结论。规范性研究和社会科学研究纠葛难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科学学理思维的缺失。受此影响的中国研究中,学者会有意或无意地将中国作为证明理想治理模式优越性的正面或反面素材。
两种看法尽管针锋相对,却反映了同样的研究路径——研究者专注于运用中国历史资料印证理想政治模式的正确。但即便他们动用大量史料,其研究路径依然是非历史的。这一研究路径同样也是非社会科学的,因为很多研究只是将材料抽离于历史过程以佐证自己早已形成的某些带有价值倾向的判断。这些判断来自于脱离中国历史而产生的理论,它外生于中国历史自身的发展逻辑。历史概括的随意性也为学术与政治权力的纠葛打开了大门。
二、“制度性权力”视角对“内生性演化”的基本理解
对中国国家治理“内生性演化”的发现,需要研究者以新的视角看待中国国家治理的历史与现实,本文提出的“制度性权力”视角便属此类。概括来说,这一视角将治理参与者的行动与相互关系作为被解释对象;要求从学理上说明制度与其运行的历史过程交织而成的“历史机制”如何塑造治理结果。
在这一视角下,中国国家治理“内生性演化”的历史进程被照亮:国家治理丰富的演化过程“生成”于超越个体之上的、由制度及其运行的历史过程扭结而成的历史机制之“内”。这种生成作用也体现了权力的意义:历史机制具有因果力量(causal power),塑造了融于其中的治理参与者的行动与相互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权力过程必须依赖社会科学的分析才得以呈现。这需要学者自觉地构建方法论以分析历史机制与治理演化间的因果关系,将方法论与史料分析、理论构建融会贯通。这便是“内生性演化”学理研究的意涵。
“制度性权力”视角与“个体性权力”视角对国家治理过程有着根本不同的理解。在后者看来,国家治理过程是某些个体参与者依赖自身资源优势获得对权力领地排他性的支配权,并依靠这样的支配权持续获得特权利益,从而进一步维持其支配权的过程。在此视角下,研究者往往认为存在着超越任何制度的参与者的自主利益、偏好,并以此来解释治理结果。
“制度性权力”视角则认为,国家治理的结果取决于由制度及其运行的历史过程所共同构成的历史机制(mechanism)。这其中包含着对“制度”与“制度运行的历史过程”两方面的理解。“制度”是人们长期稳定和可重复的行动与思考模式——无论这些模式的形成是来自外部权威的强制,还是主动的信仰,或是内心无意识的自觉遵守。本文讨论的制度既包括人们内心主动服从的文化制度;也包括依靠习俗的力量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礼仪制度;还包括依靠国家强制实行的政治制度等。所谓“历史过程”,是将常态性的制度“激活”为即时变化的治理参与者的行动和相互关系的过程。我们将这样的过程视为由事件、互动、意义等因素构成。
在“制度性权力”视角看来,正是制度与其动态运行过程扭结在一起,成为一种具有“因果力量”的历史机制。历史机制不能简单地还原为参与者意愿、价值、伦理、掌握的资源高下等个体性特征的加总。“权力”不再表现为个体依靠资源的优势实现自我目标,而是表现为历史机制那种塑造行动和相互关系的因果力量。国家治理权力不被个体性的力量所决定——无论这一力量的主体是政府组织、统治者、某些社会阶层还是社会组织。治理权力来源于超越这些个体力量的历史机制。历史机制决定于生产方式等客观历史条件的深刻变化。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中,具体的制度和错综复杂的历史过程相互作用,塑造了国家治理权力的表现形式。
“制度性权力”视角强调,历史机制的内生性因果力量可以被系统性分析:研究者可以在特定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引导下阐释历史机制中导致治理结果变化的系统性制度原因。“制度性权力”视角强调从经验材料分析上升到理论构建离不开方法论的自觉,并以此区别于“个体性权力”视角——后者只关心如何利用历史资料印证根据异国经验得出的带有规范性特点的理论模式。“制度性权力”视角相信历史机制的可分析性。这种信念要求研究者有意识地思考和阐明研究中的方法论问题,方法论自觉使“内生性演化”的社会科学学理研究成为可能。
三、宋元明国家治理的“内生性演化”
研究视角从“个体性权力”到“制度性权力”的转化,使“内生性演化”的学理分析成为可能。我们结合学术界对宋元明时期儒家文化与国家治理关系的新近研究成果,来展现这一视角如何揭示出被“个体性权力”视角所忽略的中国国家治理发展历程。
(一) 成为共同价值的儒学与南宋国家治理:基于具体情态的分析
“个体性权力”视角将儒学视为被治理参与者操控的权力资源。在韦伯的描述中,儒教为士人群体提供获得身份的权力资源;在君主专制理论中,宋明理学是为君主专制提供思想支持的工具。包弼德的研究则揭示出作为文化制度的儒家思想如何在一定的历史过程中转化为士人改造社会的价值驱动力,并塑造新的基层治理组织关系。
包弼德进而揭示了将理学的思想制度激活为实际治理结果的历史过程。与韦伯讨论新教教义如何转化为行动的价值动力类似,将一般性的理学信仰转化为改造社会的价值驱动的关键在于理想与现实世界的冲突感。这种冲突感激发士人按照自己对理想秩序的设计展开对现实世界的改造。尽管这些研究可能忽视了理学家之外的普通民众生活,但他们揭示了儒家思想制度在历史过程中影响治理的某种机制:面对急迫的治理挑战,理想与现实的落差感转化为推动理学(包括阳明学)改造国家基层治理组织关系的动力。这为“内生性演化”的学理分析提供了基础。
(二) 儒家文化制度与国家治理:对不同地域的比较
科大卫的研究揭示了士绅控制背后的文化制度因素,并看到明中叶以后在珠三角地区,这样的制度如何在历史过程中转化为地方成员对国家的认同。这构成了士绅控制背后的历史机制。儒家文化不再被视作被士绅阶层操控的权力资源,在历史过程中它“活化”为解释国家基层权力的制度性因素。
科大卫对广东佛山地区的研究揭示了支撑士绅控制的文化制度基础。可以看到从15世纪60年代开始的一系列偶发事件(如嘉靖时期大礼仪之争)如何将士人的知识体系转化为弥散于社会中的文化制度。这些文化制度反映了士人知识体系中的朝廷取向:承认朝廷皇帝的权威、建立系统化礼仪、模仿政府运行的程序和等级等。珠三角地区上至士绅、官员,下至普通民众,甚至包括风水师这样的基层社会精英都开始认同这样的文化制度。在共同知识的指引下,自明中叶开始,此地区出现一系列文化制度建设活动。
尽管在这一时期的地方历史记载中,我们看到许多私自违背正式礼仪和法规的行为——这看似印证了“个体性权力”的视角。但科大卫的研究同样提示我们,制度在具体历史动态过程中发挥着统合的作用。那些看似死板固定的文化仪式和宗族法规文本中包含着对国家权力的想象与认同。在宗族、社区和商业生活中,这些公开的仪式和法规被人们不断实践着,使国家治理的权威、程序、等级在潜移默化中成为公共文化活动参与者内心服从的对象。
正是因为建立起对“皇帝”的文化认同,明中后期开始形成了以宗族强大资源动员能力和成员对国家权威高度认同为前提的政府委托宗族运行国家权力的间接治理模式。国家在税收、公共事务等诸多领域和士绅宗族达成委托关系。支撑这一组织关系的是儒家文化通过制度实践而塑造的家国认同心态。
杜正贞对山西泽州地区的研究使我们看到一个非常不同的历史机制。从宋代到明清,地方士绅、政府、社会组织等在文化知识和价值上一直存在着隔阂,此外,与华南不同,明清山西泽州的宗族建设基本局限在士绅阶层中。这样的地方特点,突出表现为明清之际,泽州地区是一个“贫富分化、矛盾渐生”的社会,充斥着士绅与平民、本地人与客居小民的矛盾和冲突。尽管在一些时候可以看到乡绅对地方事务的控制,但国家权力机制呈现出的总体特点是不同权力参与者(如社、士绅、政府、移民、本地人)基于各自利益考量而产生的对抗关系。
(三) 居于制度体系中的儒学与国家治理:宋元的比较
士人精英理论认为从南宋开始,地方士人独立于国家而自主地获得精英身份,并对地方事务行使主导权。而Lee Sukhee对明州的研究说明,只有当儒家文化与一定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组合起来,才能在具体的历史过程中产生如南宋明州地区那样的士人与地方政府平等合作协商的治理形式。
Lee Sukhee揭示了科举制度的兴盛为明州士人依靠“为学”获得自主地位提供了制度保证——士人只要通过学习和考试,无论出身与社会关系背景如何,都可能成为国家精英。南宋的官员选任制度使明州地方士人和官员具有共同的知识背景、价值认同。他们对什么是国家治理的主要工作,以及如何完成这样的职能具有高度共识。他们都强调仁爱、教化、兴学是政府和士人共同的行动目标。共同的知识和价值,使地方官员与士人建立互相信任和合作。地方官员积极包容具有自主意识的士人参与地方治理,而南宋的制度环境也为这样的合作型政治提供了保证。
可见,南宋明州地区特有的文化、政治、财政制度系统,在动态的历史过程中塑造了士人与政府自主平等合作的治理关系。但伴随着科举等制度在元代的衰落,将儒家文化转化为合作治理模式的制度系统和历史过程不复存在——即使儒家文化依然在本地默默流传。
在Lee Sukhee的研究中,我们看到一个新的治理制度体系在元代的形成。由此可见,南宋明州的制度体系被代替后,以“为学”价值为基础的国家与地方精英的合作方式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以地方士人和政府官员间纵向的恩护为特点的组织关系。这说明,一旦失去了特定的制度体系及其嵌入的历史动态过程,儒家文化只能是凝固的制度而无法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作用。
(四) 对内生性演化的学理分析
上述研究揭示了被“个体性权力”视角中的“家产官僚制”、“士人精英”、“地方精英(士绅)控制”等理论模式所遮蔽的中国国家治理历史进程。通过这些研究,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如何将方法论与历史资料分析密切结合,从而揭示历史机制的因果力量。国家治理方式演化的“内生性”在这样的学理分析中逐步呈现出来。首先,研究者需要按照一定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建立历史解释。上述研究揭示了国家治理体制如何在治理参与者的主体意义世界与客观制度系统、事件环境的互动中演化。这一理解的方法论基础在于:历史解释中的因果性生成于被研究对象的主体意义世界与其所处外部世界的不断互动过程之中。
其次,研究者需要从带有叙述性的历史解释中,发现导致治理轨迹变化的系统性制度原因。与统计推论逻辑中将随机抽样与赋值作为发现这些系统性因素的做法不同,质性研究相信只有通过对具体经验资料中所蕴含的历史知识的不断理解,才能将对具体过程的观察延展到对过程背后的制度结构性因素的分析。
再次,研究者可以对比不同案例,识别出历史机制中导致了不同治理结果的制度性因素。基于此研究呈现的历史差异,我们可以进一步依照“控制性比较” (controlled comparison)的方法,找到解释这种不同关系的系统性制度原因。即当研究者成功控制了案例的相同因素后,那些不同因素便是导致案例不同结果的原因。
最后,研究者对“历史机制”制度性特点的分析需要结合理论概念。历史机制的“实在性”在于其高于具体过程的理论性。因此,必须借助理论概念才能揭示历史机制的实在性因果力量。理论概念需要尽量和经验资料契合,即“理论始终保持与其基础的紧密联系”。
学理分析为传统中国治理“内生性演化”的研究与国际社会科学理论——如国家建构(state-making)——的对话开辟了空间。上述研究从不同侧面揭示了中国传统文化对国家建构所起的作用,提供了与别国经验不同的历史解释。但这样的理论解释难以适用于传统中国的历史经验。这就为传统中国研究与国际社会科学对话提供了空间。研究者还需要借助现代社会科学的概念(如恩护关系),使其内涵契合于历史现象。这样的理论认识,为我们深入思考中国经验的国际意义提供了借鉴。
四、结语:在学养积累中推进国家治理问题研究
“制度性权力”视角对国家治理权力的理解是历史性、制度性的,更是学理性的。国家治理的权力不是来自于研究者强加给历史的某些外生性的结构或变量,也不是来自于历史上的统治者依靠资源占有优势而行使的强制力。国家权力来自于由制度与具体历史过程的交融而铸就的历史机制。更重要的是,国家治理权力的面貌必须在社会科学学理分析中才得以呈现。正如前文所述,这种权力的发生与发展是在儒家思想这一大的文化制度下展开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研究者可以随意抽取儒家文化的某种特征来概括历史,那只会为当代人的权力资源竞争提供便利。当我们深入对历史机制的研究,会看到儒家文化如何在时空中“活化”成历史人物的家国认同、彼此间的信任、为学的信心、改造社会的驱动力。但同样的,我们也看到在其他时代的某些历史机制中,即便儒家文化依然被一些人信守、提倡、宣扬,但它已经不再能够对治理发挥什么作用。同样的儒家文化,却可以产生截然不同的治理结果。这背后体现的,便是历史的力量。
中国国家治理的独特性恰恰在于那些内生于复杂历史机制中的多种可能性。只有承认这样的历史性,我们才能按照社会科学的学理——而不是某些僵化的理论模式——对中国国家治理的权力给予系统性解释。这是对具体历史研究的推进,是对具有实在性的制度力量的揭示,也是对不同历史时期中国深刻的社会生产方式变化如何切实作用于国家治理方式的思考。这些都说明了“内生性演化”研究所具有的融合传统历史研究、现代社会科学理论和方法论的发展潜力。
这些思考也呈现出学养累积对理解中国国家治理的重要意义。这将是一个艰苦而长期的学术过程,需要学者不断累积中国史学研究与社会科学理论、方法论素养。“内生性演化”的学理构建,需要这些学养的不断沉淀与互相砥砺。在此意义上,本文所呈现的,只是一个充满生机的漫长学术旅程的小小开始,期待有更多的学人加入这一艰苦而必定富有成效的努力之中。
本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北大政治学(微信号:PKURCCP)为方便阅读,略去全部注释,并有删节和调整。
文字编辑:李 健
技术编辑:曹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