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在查办制造毒品案件时收集、固定证据应注意的细节

作者:曹春风律师

一般而言,从辩护律师的角度看待案件证据是比较挑剔的,也正是这种挑剔才迎合了刑事审判的需要。本人通过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多年研究,从辩护人的角度来看待侦查机关在查办毒品犯罪案件中需要改进和注意的地方入手,提出一些不成熟的观点,供法律人共同探讨和提高。系列小文是按照《刑法》第六章第七节的位序排列的罪名说起,排在第一位序的是制造毒品犯罪案件。

我认为,查办制造毒品犯罪案件应着重注意从以下几方面收集和固定证据,以防由于工作的疏忽或者遗漏造成将来追诉犯罪时存在证据体系上有重大缺陷:

一、物证、书证的问题。包括:(1)制毒设备。如制造冰毒的设备:反应罐、搅拌机、制冷设备、过滤罐、脱水机、加热装置、各类衡器(如天平、磅秤)、漏斗、不锈钢桶、玻璃器皿、钢罐等。制造摇头丸的设备与制造冰毒类似,不同之处在于一般还会有烘干箱、粉碎机、搅拌机压片机、封口机、金属模具、钢筛等。制造氯胺酮的设备有:加热炉、粉碎机、搅拌机、微波炉、冰箱、封口机、衡器等。(2)制毒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在制毒现场的毒品成品,反应器中的半成品以及未用完的制毒原料、配料都要提取。其中制毒原料主要氯化钯、苯乙酸;制造摇头丸的胡椒基甲基酮、黄樟脑等;制造氯胺酮的盐酸羟亚胺等。(3)书证。一些大型的制毒工厂分工非常明确,真正参与制毒的往往是化学知识比较贫乏的民工,他们只是按照“老板’’或“师傅’’说的方法操作,为了避免操作失误,老板"或“师傅"往往会写下操作流程,这些操作流程也是书证。有些制毒分子自己尝试制造毒品,现场也会有工艺流程图,这也是书证。此外,预算表、化学配方、加工过程的记录、成品销售记录、购货的发票、进货登记单、化学品公司的电话号码、化学品容器上的标签批号等等,都属于书证,需要提取。

二、证人证言的问题。 主要是对制毒工厂周围的群众进行询问,由他们提供一些工厂人员进出,对嫌疑人进行辨认,有无异昧异响,制毒工厂内的人员活动规律的掌握,对工厂的了解。如果制毒地点是租的,还要向所有人询问制毒分子租用时的情况。

三、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现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都不承认制造毒品,推脱其主观故意,因此在对犯罪嫌疑人审讯时,要注意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有不同的审讯重点。对于具体负责操作的嫌疑人,要问清楚每一步的操作是怎样,分别用到哪些设备、原料,反应的时间、温度有什么要求,每次的量有多大等。也许其主观上并不知道在制毒,但其供述细节能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对于掌握工艺的“师傅’’或老板,要问清其工艺流程,原料来源,成品去向等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构建制毒犯罪证据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讯问中要尽可能详细问清制毒过程,以便于与现场勘查中的细节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考虑到制毒案件的特殊性,为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有条件的所有制毒案件的讯问过程要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四、毒品理化检验报告的问题  在这里,要强调的是不仅仅对犯罪嫌疑人组织制造出的成品、半成品进行鉴定,也要对原料中的母料进行鉴定,甚至把辅料(试剂、配剂)也应该提取、鉴定,以便更好的锁定制毒种类,即要全面的对加工厂或者小型制毒窝点所查获的物品所做的科学的检验鉴定(既包括现场查获的毒品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也包括现场前体化学品或可疑的、无标签的化学试进行检验鉴定)。这其中,对毒品成品的鉴定结论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对半成品的鉴定结论是对制毒过程进行证明的重要证据联接点,对原料的鉴定是对其工艺进行证明的重要证据联接点。为了客观的反应行为人制造毒品流程的完整性,有必要对现场的疑似毒品原料的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甚至案情较为复杂、严重的包括疑似为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也应该做定性、定量鉴定以防挂一漏万。

五、制毒现场微量物证鉴定意见的问题  制毒现场能够提取到的能提尽提,这一点非常重要对确认参与制毒人员,防止有漏网情况情况存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比如,现场遗留的烟头;反应装置上的指纹;遗留在衡具、容器、搅拌棍的指纹;防护服、防护眼镜上的微量物证等;制毒人员居住室内皮屑等相关微量物证的提取。

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问题  现场勘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对制毒现场的勘查笔录则是证明制毒犯罪重要的证据。需要注意的是:1、现场勘查笔录中文字部分要全面、客观的记录现场的客观情况;现场拍照要完整地体现制毒现场全貌,客观的记录设备、原料的位置、生产规模、环境特点、气候情况、设备内化学反应结果、废水、废液、用电等客观事实,尽可能的使勘查过程的记录能够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增强其证明力;2、要注意参与勘验、检查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尽量使警务辅助人员只参与辅助性的劳务工作而不能从事带有侦查、执法属性的工作,以确保勘验检查工作的合法性以及获取的证据的证据资格不出现问题;3、勘验检查前要及时依法申请办理勘验检查证,勘验检查笔录形成后要及时将勘验证原件或者复印件附卷备查;4、要对勘验、检查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七、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提取和固定的问题。这一点非常重要,包括犯罪嫌疑人与相关人员进行采购易制毒化学品和设备的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短信、邮箱中的邮件、WPS的记载内容等等电子证据的固定,以便锁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尤其是要注意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操作,案情复杂、情节严重的案件,有条件能够对提取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尽量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八、侦查实验笔录的制作问题  在查办制毒案件中,这是一类认定行为人涉及制毒行为非常重要的证据,因此必须加以重视。应当注意:1、尽可能的围绕行为人完整供述结合现场查获的工作手册、配料表、实验记录、制毒文献等与制毒流程有关书证来还原制毒过程;2、尽可能的围绕行为人的供述结合有关制毒流程的书证来使用查获的原料、试剂和配剂,并对消耗情况和使用情况做好详细的书面记录;3、尽可能的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全部完成之后,再进行侦查实验的操作;4、尽可能的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结合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使用与现场查获的设备及辅助设施相等同的设备;5、对侦查实验实施前后以及实施的全过程做好同步录音录像。

九、视听资料的提取和固定的问题  在制造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通常会选择偏远、隐蔽的地点或者场所作为制毒窝点,为了防止被发现或者监视制毒工人的操作,通常他们会对内、对外安置监控摄像头,因此对此类监控视频的获取是制毒现场查扣工作的关键一步,在此提醒一定要在入场后尽可能第一时间就要对此类证据进行获取和固定,以防这样的证据被毁掉或者灭失,同时要做好固定证据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以,重点需要提示的是一定要制作提取笔录,以防止未来法庭上对证据的来源问题纠缠不清。

综上所述,魔鬼藏在细节中,对于制造毒品犯罪案件的查办一定要全景侦查,不放过细节以防止在查明犯罪与证明犯罪脱节,造成打击犯罪由于证据出现问题导致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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