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患癌被拒赔,保险公司:赔不了,他带病投保,法院:承担责任

其实任何事情,都是出于自愿的,只有消费者愿意相信保险,在买保险的时候,业务员寥寥数语就会达成交易;反之如果消费者对保险避而远之,即使保险业务员有三寸不烂之舌,消费者也会无动于衷。

消费者买不买保险,都是可以选择的,但是对于长远的、未知的未来,我们无法预测,当风险来临的时候,都要为风险买单,如果消费者想要买保险的话,就要趁年轻的时候早点买,因为随着年龄的增加,某些保险产品的保费也会增多,保费是为自己交的,保障也是自己的,保险是好的,消费者更需要注意的是认清参与保险售卖的人。

男子患病被拒赔,保险公司:赔不了,他带病投保,法院:事实不符

01真实案例

在2019年12月份,路某(化名)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同时附加了一份住院医疗险,年缴纳保费为1.2万元,重疾保额为6万元,医疗保额为200万元。

在2020年6月份,路某身体不适,便前往医院进行检查,最终被确诊为左舌鳞状细胞癌,医生建议其立即接受治疗,路某也接受了医生的建议,在医院治疗了18天之后,路某便办理了出院手续,在院总计花费为6.8万元,自费为3.5万元。

路某出院之后,便整理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过一番核查之后,表示路某在投保之前有既往病史,未如实告知给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不能理赔保险金,并且要解除双方的保险合同。

路某十分的气愤,于是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9.5万元保险金。

男子患病被拒赔,保险公司:赔不了,他带病投保,法院:事实不符

02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经过我公司的调查,路某在投保之前就已经住过院,并且检查出过类似于脑梗类的疾病,在医院的病历诊断上还载明:OHAHS?快速眼动期睡眠行为异常?出院诊断为:鼾症,其他空白。

可见路某的身体健康状况在投保的时候,未如实告知给我公司,因此我公司不能承担理赔责任。

法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经过进一步的调查,路某是在2019年4月份诊断出是鼾症,但是并没有保险公司所提到的脑梗类的疾病,保险公司也未有充足的证据来证实这一观点。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定制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进行详尽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没有证据来证实自己已经履行了向投保人就保险条款进行告知的义务,也就代表着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9.5万元保险金。

保险公司自然不愿意赔付,于是提起了上诉,保险公司在二审法庭上辩称,一审法院所判定的事实有误,经过我公司的调查发现,路某在2019年4月份曾经在医院的门诊做过核磁共振,被确诊为类似脑梗。

男子患病被拒赔,保险公司:赔不了,他带病投保,法院:事实不符

路某在2019年4月份住过院,且在医院的诊断记录上载明,路某在近15年断断续续服用过止痛药物,路某在2019年11月份做了心电图,检查显示患有心脏病。路某在投保的时候均未如实告知过我公司,因此我公司不能承担理赔责任。

二审法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目前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路某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就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说明的义务;一审法院适用条款有无过错,保险公司究竟应不应该承担理赔责任。

路某在投保之前住院检查记录显示,其患有心脏病,在医院的诊断记录上显示“心脏病15年,间断口服止痛药”,同时医院诊断为其患有“鼾症”,医生嘱咐其要控制体重,饮食清淡。

经过进一步的了解,路某并没有患心脏病,而是心电图诊断出心脏异常,路某住院也仅仅是做了睡眠监测,可见路某并没有带病投保。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双方签订保险合同,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没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已经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路某进行过告知,路某也没有接收到过保险公司的合同凭证。

一审法院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无误,路某现如今患有左舌鳞状细胞癌,符合保险合同的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在无法认定免责的情形之下,就应该承担理赔责任。

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原判,保险公司败诉。

男子患病被拒赔,保险公司:赔不了,他带病投保,法院:事实不符

03嗨保理赔观点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提到的投保人的未如实告知的义务,指的是保险人要求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应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的一项保险法律原则,保险人向投保人询问一系列的问题,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能存在隐瞒和故意不回答,更不能编造虚假的情况来欺骗保险人。

保险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保险合同,这也是保险双方建立在信任、平等的原则之上所签订的,无论哪一方违背了保险合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也就如同废纸,双方的约定也就此崩塌,违背原则的一方就要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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