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揭秘】| 《大明律》对近代影响

《大明律》对近代影响
《大明律》在中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革故鼎新的意义。它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定的优良传统,也是中国明代以前各个朝代法典文献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还开启了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它虽然以《唐律》为蓝本,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发展。在形式上,结构更为合理,文字更为简明;在内容上,经济、军事、行政、诉讼方面的立法更为充实;在定罪判刑上﹐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定罪较轻;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定罪较重。
其中“五刑”条规定刑有五种,即笞,杖、徒、流、死;在“六律”的具体条款中又有凌迟处死、边远充军、迁徙、刺字等刑罚;“十恶”条规定了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十种所谓“常赦所不原”的重罪,集中地表明了明律维护封建统治和纲常名教的阶级实质。“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爵一品及文武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议宾(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确定了皇族、贵戚、官绅的法律特权。
对于百姓的刑法


对盗窃罪的量刑
《大明律》对窃贼的处罚是“凡窃盗已而不得财,笞五十,免刺”“初犯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窃盗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三犯者绞。以曾经刺字为坐”“若军人为盗,虽免刺字,三犯一体处绞”“一贯以下杖六十,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明朝时,对小偷惩罚的严厉程度,超过了唐宋。在当时,一般小偷被逮到就要遭受“墨刑”,也就是犯的什么罪就刺什么字。抢夺别人财务的,就要在胳膊上刺上抢夺;如果是盗窃就要在胳膊上刺上盗窃,如果盗窃三次被抓到就会被绞死。但最让小偷害怕的却不是死刑,而是肉体的摧残。明朝对罪犯的惩罚有挑断手筋脚筋、挖掉膝盖、剁指、断手等各种残忍手段,这些对窃贼来说,比死还可怕。至于戴着枷锁游行对于他们来说,根本就不算一回事。
“五刑”之四:流刑
“流刑”即“流放”,一般是朝廷官员犯重罪,皇帝不忍杀害,将其流放到很远很偏僻的地方。明朝法律有一条规定,年满60岁可以赎身回家。当然,没有皇帝的允许,也是不行的,比如杨慎。明世宗朱厚熜世,曾六次大赦,都没有杨慎什么事。杨慎晚年,曾返回泸州短住,不久又被巡抚派人将其押解回了云南永昌,最终死在了流放地。所以,得罪了皇帝的官员要想回家,必须皇帝点头才行。毕竟杨慎曾是朝廷命官,得罪过嘉靖皇帝。所以,一般人也不敢将其放回。
贩卖人口,“采生折割”
万历年间,法律有所改动:设方略诱取良人及拐卖良家子女者,无论买卖交易成否,都要发配充军。累犯者,游街示众一个月,发边充军,本人死,子孙接替。
对于那些故意残害儿童的人贩子,一旦发现那就是凌迟处死,没任何余地。在明朝的时候,有一个叫“采生折割”的罪名。通俗的说,就是故意致使儿童残疾,这个罪在当时是非常严重的。一经发现犯罪人,抓拿,然后等待他的是凌迟,而且是不论主犯和从犯,均是同罪的。
在明朝,不孝是一种严重的犯罪
子孙违反教令”是传统法制中一条针对子孙卑幼的不听教令的弹性很大的条款,只要子孙违背了尊长教令即可成为罪名,赋予违反父母尊长的子孙以惩罚。还有“送惩权”对于多次触犯父母尊长者,尊长可以直接要求官府发遣,法理派则认为这是教育问题无关法律。天下父母无不是之父母,子孙对父母祖父母的教训最多是'大杖则走,小杖则忍’只有忍受之理,断无防范之说,但法理派则提出“正当防卫之说”和“父杀子,君主治之以不慈之罪”之假想,以拉近中国法制与西方法制之距离,势必会受到当时传统势力的打击而被迫流产。到了民国时期,民法典中规定废止旧法中长期沿用的宗祧制度,子女对遗产的继承权改变过去那种有男子独占的局面,采用平等的继承制度,婚姻由男女当事人自行定订,但司法院的解释还公然承认买卖婚姻的合法性。确认以父权为中心的封建家长制。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子女。
对于婚姻的要求
明朝对于嫁娶违律的规定上,范围有所扩大。嫁娶违律是指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嫁娶,应当依法予以解除,且处以相应的刑罚。与唐代相比,《唐律》户婚律规定了同姓(同宗)为婚、尊卑为婚、良贱为婚、娶亲属之妻妾等八种情况属于违律为婚、应行离异。明朝在《大明律:婚姻》中的规定,在唐律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典雇妻妾、娶乐人为妻妾及僧道娶妾等条。 
定婚之后而解除婚约,称为退婚或悔婚。明律规定女性可以退婚的三种情况:即“妄冒”、“犯奸盗”、“男家故违成婚期”。这三种情况在明朝具体表现为:首先,男犯罪的情况。“其定婚夫作盗及犯徒、流移乡者,女家愿弃,听还聘财。”(刑令) 第二,订婚后男子无故五年不娶女子。“无故五年不娶及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另行改嫁,亦不追财礼。” (户令) 三是在男家妄冒。“ 男家妄冒者,加一等,不追财礼。未成婚者,仍依原定;已成婚者,离异。” 
其实特别人道
每提到《大明律》,很多朋友都会联想到一个让人望之生畏的词——“严刑峻法”。之所以大家会对《大明律》产生这样的认知,大抵是因为朱元璋的残忍暴虐先入为主,让后人产生了《大明律》与洪武皇帝一样暴虐的错觉。相比于废话连篇的元律、刻板教条的宋律、不完善的唐律,《大明律》真可谓是法制史上的集大成之作。以至于,《大明律》的出现,总算让活在封建时代的老百姓意识到,这世道除了皇权之外,还有法理。
本栏目编辑:宋蔷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宋蔷,本名:阿伊晓仙吉,2001年出生于新疆库尔勒,热爱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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